贪得少就是“百里挑一好官”?

这是发生在在安徽阜阳市的新闻: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被判10年的一个贪官,竟有人在网上列举一堆“理由”,称这个贪官是“百里挑一好官”,公开为其狡辩。其理由之一,就是“和其他贪官相比”这个贪官“贪得较少”。(9月12日《深圳商报》)

“贪得较少”就是“百里挑一好官”?真是奇谈怪论!这引发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什么样的官才是好官?

按说,官员既恪尽职守,努力用手中的权力为百姓谋利益,还坚守住自己为官做人的底线,廉洁奉公、不贪不占,这才有资格称为好官。做官,只要是不义之财,贪一分也不应该。何况,阜阳市那位落马的国家安全局原局长受贿和不明财产数额高达数十万,已远超过法律界定的犯罪标准,有什么资格称为“百里挑一好官”?

贪官就是贪官,没有好坏之分。虽贪官因多贪还是少贪,在程度上有所差别,也因此会在定性量刑与处罚轻重上有所区别,但贪官贪污犯罪的本质却并没有区别。官员在任期内做有益于百姓的事,那也是分内的职责。倘然比其他贪官贪得少就可以称“百里挑一好官”,那岂不是说中国只有那个贪得最多的才是“百里挑一”的坏官?如果任内做了一些好事,就可以抵罪,那岂不是说对同样的犯罪可以采用两种法律标准?

当官,有一个与谁比的问题。据说,在安徽阜阳市,2004年以来,先后有101名贪官落马。这些贪官在接受调查时,大都把“功过可相抵”、“礼尚往来不是受贿”、“和其他贪官相比贪得较少”作为借口,替自己开脱。这就透示出一些官员思想认识中存在一个误区:与贪官比,与大贪比。比的结果如何,可想而知。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歪了、错了,还能坚守防线、抗拒诱惑,还能不由不贪到小贪、小贪到大贪?试看,近年落马的贪官,有几个不是循着这个轨迹一步步滑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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