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利狱中要求保障服刑人员公平交易权

《关注中国中心》编者按: 最近辗转收到了杨建利2005年12月10日写自狱中的一封具有很高政治价值的“维权信”和委托。经他亲属的确认和同意,现公布于世。

杨建利的“维权信”充分地体现了他一贯秉持的公开、理性、和平即非暴力的政治路线;“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赤子之心;知和行相统一的一贯作风。

杨建利为了在中国大陆实现自由民主、宪政法治,当年毅然闯关回到国内,今日不畏系狱之痛苦,不惧狱中维权可能带来的进一步迫害,和中国民主党人--何德普等人一样,在牢狱之中依然敢于站在中国大陆的维权的第一线。

因为他们深刻地认识到:只有维护广大民众的权益,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铲除共产专制赖以生存的权力基础,才有可能逐步地让“国家公器”回到全体民众的手中。维权运动是当前中国大陆民主运动的突破口和主战场。

但是,他们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是平常人难以想象的。

因此,他们更加值得人们的敬重和特别的保护。在此,我们呼吁:国内外公正舆论在赞赏他们的勇敢行为的同时,给予他们强有力的舆论保护和关注。

我们同样有理由要求签署了国际人权公约的中国政府应遵行国际法和中国大陆新近入宪的人权条款,保障杨建利、何德普们的维权的合法权利和一切被囚人员的合法的政治和经济权益,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和其他一切因政治、思想、言论、宗教、民族原因而系狱的良心犯的酷刑迫害和非人道待遇。

杨建利原文如下:

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尊敬的监管局负责人:

我叫杨建利,是北京市第二监狱的服刑人员,今就本监狱服刑人员每月采购日用品、副食品所承受的不合理价格的问题,向您反映情况,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您提出几项要求。

监狱服刑人员每月采购属于定时、定量的固定客户集体采购,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律,供应商应该惠以低于一般市场的价格才对,但是情况恰恰相反,第二监狱为本监服刑人员选定的供应商--鑫枣园配送中心--提供的商品的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上的同等价格,有些商品还是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消费者,服刑人员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也就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剥夺或者限制了服刑人员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务公开的原则,根据任何人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决定享受知情权的原则,我请求,监管局向有关部门调查第二监狱选择鑫枣园配送中心作为本监服刑人员采购供应商的经过,以及超出市场公平价格部分的收入的去向,并向服刑人员公布调查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我请求监管局有关部门制定选择服刑人员采购供应商的合理、合法的规则,比如要求供应商比价竞标,服刑人员或亲属参与选择过程,并进行及时有效监督等,以使服刑人员的、作为消费者的、未被依法剥夺和限制的自主选择权得以充分保障。

采购价格问题涉及服刑人员的基本利益,而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没有自己的个人经济来源,采购完全靠亲属供济(给),因此这个问题就更加切身严重。庄子《知北游》里讲了一个故事,说有一个人向一个买卖猪肉的商人请教挑选肥猪的秘诀,这个商人说:你就看猪的蹄子,蹄子上有肉,身上就肯定有肉,因为蹄子是最不容易长肉的地方。

作为消费者的监狱服刑人员是社会中的双重弱势团体,而一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水平恰恰在其最弱势的团体的身上得到最确实、最深刻的体现,因为“此处有肉,其它地方就肯定有肉了”。

因此,我希望监管局负责人对这封信提出的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

敬候回覆
杨建利
2005年12月10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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