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因言获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因言入狱10个月、经历两次开庭审理的郑贻春一案于9 月22日下午两点半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决和宣判:判处郑贻春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参与旁听者有来自辽宁省政法委领导、辽宁省高院、营口市公安局及检察院、法院30余人,郑贻春的家属四人出席。

法庭宣读的刑事判决书主要指控内容是:
郑贻春在2003年4 月至2004年12期间,在境外大纪元等网站先后发表包括《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救中国》、《正确认识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政府》、《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等77篇带有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

判决书着重指出:《对中共犯罪集团起诉书》一文被盘古乐队制成摇滚歌曲在网上公开发表,《统治中国的十大制度性谎言》在红朝谎言录全球有奖征文大赛中获三等奖。因此指控郑贻春采取造谣诽谤方式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并鼓动“必须打破任何形式的集权专制政体”,还号召“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要拿出最大的勇气,作出最大的努力,作好充分准备,齐心协力推翻共产集权,消除恶魔之首”。被告人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互联网上撰写发表的77篇文章中大肆散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诽谤性言论,发表含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内容的文章数量大,在境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罪行重大。

判决书中指控:郑贻春与境外大纪元网站唐青相勾结,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根据唐青的指使撰写文章。与唐青约定稿酬事宜。先后收到以他人名义汇来的两万元稿费。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

在法庭上郑贻春明确表示要上诉。高智晟律师将爲其做辩护。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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