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民李玉春曾举报该省济宁市原副市长李信的腐败问题;但之后李玉春本人也被卷入另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并以“窝藏罪”遭判刑五年。案也有了最新进展,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在7月12日驳回李玉春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玉春案在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一来是因为腐败副市长李信曾下跪求饶,而他下跪的照片在去年6月被一反腐败网站在网上发布,李信的“丑行”败露,引起全国轰动。李信也得来“下跪副市长”的名声。李信一案在7月4日终于有了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李信受贿450.7万元,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中国舆论对李玉春案的结果有强烈意见。有很多群众认为,遭揭发的贪官来自山东,而举报人胞弟及举报人都先后被卷入刑案,当中有可能是遭到同情李信的官员蓄意报复。有意见指出,李玉春案不能易省审判,明显涉及利益冲突。
也有批评者指出,中国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事现时都从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缺乏独立性,中国的立法机构应颁布法律条款,来加强地方法院的权威,加强司法独立性,消除行政部门对司法日常工作的直接和间接干预。为了加强地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应独立于地方政府机构,由人民法院系统来管理。
因为李玉春案引起广泛争议,中国地方司法部门的威信也受到影响。事实上,对于山东法院对于举报下跪市长有功的李玉春最终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即使中国司法部也显然并不认同。中国司法部辖下《法制早报》8月1日特别发了一条不寻常的消息,引述李玉春的辩护律师表示:李玉春确有可能是遭报复。
该报导引述李玉春的辩护律师表示:“如果没有李玉春对李信的长期举报,李信的犯罪事实到目前可能还没有被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如果没有李玉春提供的详细具体的侦查线索和在被刑事拘留之后提供的证言,李信的犯罪事实可能没有这样快就被查证属实;李信被刑事追究与李玉春的举报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实的、不容否认的。李玉春的举报行为在司法机关对李信受贿犯罪事实追究查证中的重大作用是一个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值得留意的是,《法制早报》报道较山东对李玉春的终审判决来晚了半个月,可见这篇报道不只是应时之作。一个更大的可能是,司法部领导已审阅过有关报道,并特别刊登有关文章,引起舆论关注。
有分析指出,按司法程序,李玉春还可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制早报》的报道,在客观上对山东高院造成了一定压力。如果高院方面坚持在证据不充份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则山东高院官员一样要面对中央司法部门的质疑。
《法制早报》又引述李玉春的辩护律师表示,山东地方法院在“李玉春一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李玉春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均只字未提。在裁定书称审理终结的结果认为,该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不合,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裁定仍只字未提立功举报人仍获5年徒刑”。
此外,山东法院在“李玉春案件”上的态度更是让人猜疑。据李玉春的辩护律师靳学孔向《法制早报》记者表示,7月15日,当他致电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询问李玉春上诉一案的进展情况时,主办法官却称仍在审理之中,当他进一步问及本案能否开庭审理时,主办法官称是否开庭审理尚未决定。而李玉春的姐姐李玉芬却证实其妹的二审结果 7月12日已经下来,法院维持了原判。其后,靳学孔数次致电德州市中级法院李玉春案的主办法官,请求法官寄发二审裁定书,而法官竟一再推诿,拒绝给辩护人二审裁定书,截至《法制早报》记者发稿时仍然没有答覆。
而依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委托的解释》第182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法制早报》报道表示,靳学孔律师在7月25日收到由李玉春二姐寄来该案二审裁定书影本,在裁定书上李玉春用血写下四个大字:打击报复。”此前的5月25 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玉春“犯有窝藏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李玉春有期徒刑 5年。消息一出,举众哗然。辩护律师认为量刑畸重,建议李玉春上诉。在众人的关注中,李玉春依法提起了上诉。
中国《法制早报》是由中国司法部主管、《法制日报》社主办的一份周报,而《法制日报》一直是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是党和国家在政法工作方面的喉舌。这次,中国中央司法部门透过《法制早报》上表示对于山东法院这一判决并不认同,这一做法并不多见。近年来中国各地频频曝光的冤错案矛头都直指地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这大大损害了中国司法的公信力,中国司法改革迫切性再次摆上台面,中央与地方的司法部门的角力无可避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 关键字搜索:
- 在中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