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蔡卓华案主审法官与部份辩护人
(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中国著名家教会领袖蔡卓华牧师以“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7月7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庭受审,尚未宣判。蔡牧师的母亲从湖南远道赶来旁听对其儿子的庭审,但被粗暴拒绝。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发言不断地被主持审判的法官游涛粗暴制止,人民陪审员叫嚣“若律师再不停止发言,我将弃权退出法庭”。蔡卓华,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籍贯湖南,北京麦子文化艺术公司经理,独立家庭教会传道士,于2004年9月11日在海淀区一公汽车站等车被3名安全部便衣绑架到一辆白色面包车上带走,9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蔡牧师的太太肖云飞和她的哥哥肖高文、嫂嫂胡锦云于9月27日在湖南衡山县被捕。蔡卓华4岁的儿子蔡雅博目前与奶奶相依为命。
据知情人透露,公安部已将此案定性为“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渗透案”(10月28日的湖南《衡阳晚报》以标题为“一特大境外宗教渗透案告破”作了报导)。 另据一位负责此案的检察院官员向对华援助协会透露,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亲自干预此案。
大纪元记者辛菲7月26日采访了此案的审判长游涛,以及北京著名人权律师高智晟、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独立中文作家笔会副秘书长王怡等部份辩护人士。为蔡牧师勇敢义务辩护的9位律师和法学工作者(高智晟、张星水、郭飞雄、王怡、陈永苗、滕彪、范亚峰、许志永、金晓光)均认为当局以”非法经营罪”名起诉是为了避开宗教迫害之嫌。
**采访审判长游涛纪实
记者:请问是游涛先生吗?
游涛:嗯,是的。
记者:我是美国大纪元记者,不知可否就蔡卓华牧师一案问您几个问题?
游涛:您要是问的话,这样的问题得通过我们单位的对外联络部门才能跟我们联系。
记者:为什么呢?
游涛:这是内部规定的。一般象外国记者或者是其它人员跟我们了解案件情况,得通过我们内部审查,我们才能够答覆你们。
记者:有些消息,已经是公开的,您也不能回答吗?
游涛:也不是这样。关键是我们现在不知道您的身份是不是记者。
记者:一些公开的消息,不管是不是记者,公众都应该可以知道的,不是吗?
游涛:法官在案件没有最后定性之前,对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还是不宜对外说。
记者:7月7日庭审的,大概什么时候能够宣判呢?
游涛:这个案子正在研究之中,具体什么时候做决定,我们不好说。
记者:据说此案曾被定性为“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渗透案”?
游涛:这个我们没有把它做这样的定性,我们只不过把它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的一个普通的经济犯罪的案件来对待。
记者:但是他们并没有经营行为。
游涛:这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如果您跟我讨论这个问题,我就没必要跟您说这么多了。我现在的一些言论,公开讨论或者宣布案件定性的看法,本身就是泄露我们的审判机密的问题。
记者:国际社会很关注此案,九位著名辩护人认为这不是一起经济案件,而是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
游涛:这是律师的说法。你要是跟我讨论这个案件的性质,都是违反我们纪律要求的。
记者:据说罗干干预此案了,是吗?
游涛:我们不大清楚。
记者:作为主审法官,您认为此案是否独立于政府、当局?
游涛:如果您问我这样的问题的话,我现在没法给您回答这个问题。
游涛匆忙挂断电话。
**高智晟、王怡:荒诞审判露心虚
高智晟律师表示:我们对主持审判的游涛法官,在整个庭审中的、完全不顾忌身份的恶劣行为,表达我们作为律师的愤怒和抗议。其竟然跋扈不羁至在法庭上公然喝斥律师,禁止律师看他的脸。我们的抗议竟招致点名道姓的威胁,这实在是法院对外形象的一种雪上加霜的安排。
王怡指出,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的嚣张既反应出他们的嚣张跋扈,同时也反应出他们心虚的一面。每当辩护律师提到宗教信仰自由时,有一个人民陪审员就气急败坏地说:若律师再不停止发言,我将弃权退出法庭。这是古今中外法庭史上最荒诞的一幕。
据王怡介绍,游涛在开庭一周之前还是书记员,被火线临时提拔成为助理审判员,担任此案的审判长。此外,一般案件的合议庭有两名法官与一名人民陪审员,而此案只有游涛一个法官,再加上两名人民陪审员。
王怡指出,对于这样的一个大案,这个构成很奇怪,估计在海淀区人民法院找不到法官出面,很多法官还是很爱惜自己的名声,不愿意在这样的案件里出头。
**高智晟:这是一起宗教问题经济化的冤案
高智晟指出,这是一起把宗教问题经济化,延续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法治困境的冤案。被告人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所印刷的基督教书籍并未进入市场、亦没有进入市场的主观思想;本案案涉基督教书籍不存在交易环节。所以,被告人并没有经营行为。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缺失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本案案涉书籍不是非法出版物。
王怡指出,此案最初也有一个定性,说是境外宗教渗透,后来可能考虑到这个罪名从法律上讲不好成立,另外,从政治等各方面的影响来讲,成本比较高,所以就往经济罪名上靠。这个案件的实质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
高智晟指出,本案作为宗教问题经济化的范例,可称为“中国家庭教会第一案”。对政治、宗教问题的经济化的打击安排,与中国走向法治民主的天理民意的大趋势背道而驰,与最高当局建立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截然对立、相互矛盾,严重破坏了中国社会繁荣稳定的大局。
高律师在辩护词中奉劝审判长:“纵容这样的冤案发生,将在维护公民权利的宪法面前无法交待、在天地良心面前无法交待、在十几亿中国公民面前无法交待,在人类的政治、法律文明共识面前更加无法交待!!!”
**张星水、王怡:是传教行为 而非经营行为
张星水指出,蔡卓华的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种民间传教的行为。他自费印刷和接受境外援助,印刷基督教书籍、教义,免费赠送给特定群体的家庭教会的弟兄姐妹,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没有牟利,也没有在市场上流通,这个行为跟针对不特定的市场主体,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的市场交易行为完全是两码事。
王怡指出,官方指控的非法经营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是对信仰自由的严重侵犯。蔡卓华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一个宣教、传教的行为,是信仰组织的组成部份。因为信仰自由不仅是在脑袋里面怎么想,也包括表达,国际人权公约里有相当详细的解释,可以用戒律、礼拜、传播(口头或书面)等各种方式表明、宣扬个人信仰。
**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 漏洞百出
高智晟指出,对公民的理性尊奉信仰,和平传阅信仰知识书籍,当局竟会如芒在喉?寻机镇压成了最直接的需求,以致在本案中是方寸全乱,将既有宪法原则及基本法律原则弃若敝屣。本案所谓的证据近两百页,形式上看,可谓证据“充分”。但令人失望的是,个中极具生命根基的东西,即是业已成了刑诉证据“八股”般的固有形态:即几乎清一色的是侦查机关关起门来在内室里,通过逼问已失去人身自由的几名被告人的所谓供述,以及两份完全是由这个体制价值有机组成部份的两个政府部门所谓的鉴定结论。
王怡指出,除了道理上站不住脚,整个举证也是漏洞百出的。从实际的案情、案件的卷宗来看,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跟其它类似案件中一样,只有几份简单的被告在公安局里面审讯后所留下的笔录,没有任何有效的事实证据证明蔡卓华行为的非法性、证明这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市场发行的、经营和销售行为。
张星水指出,本案的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不清。仅有控方提供的对几名被告人所谓非法经营的、完全反映控方意愿的文字描述的真实,而不是被证据证明了的真实。但是被告人本人在当庭对原来的供词进行部份的否认,所以这个被告人的供述前后有多处矛盾之处,这样的有疑点的口供不能被法院采纳。他的行为本身也不是一种经营行为。
王怡表示,两周前,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在香港的大公报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蔡卓华总共印刷了书籍4000万册,销售量至少有200多万册,不是免费的。王怡指出,叶小文说这个话是不负责任的,完全没有事实根据。4000万是一个天文数字,不知从何而来?如果宗教事务局有这方面的数据,为什么不提供给公诉部门?为什么在公诉部门所有的起诉书、举证,卷宗里没有这些数据?没有印刷和销售的数量?
**王怡: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违反宪法
王怡指出,当局所谓的“非法经营”中的“法”,不是指刑法,也不是指全国人大的立法,而是指违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而这个制度本身是违反宪法的,也是侵害出版自由,如果涉及宗教方面的出版,就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
王怡指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一直以来在国内司法界、法学界受到广泛批判,因为这个罪名是从以前计划经济时“投机倒把罪”衍生出来的。管理条例规定,有一些经营行为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或者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如果不具备的话,就是非法经营。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和市场经济、自由经济有冲突的概念。
它的范围很模糊,具有“口袋罪”性质,就是什么罪名都可以往里装,这一点很可怕。这个罪名实质说明:由政府可以决定罪与非罪的界线。这很显然违背了现代法制社会刑法最起码的一个原则---罪行法定,也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由议会制定的法律,由刑法很清楚的表明。
王怡指出,更何况,如果私人印刷一个东西,作为礼品送给朋友,这也不在出版管理条例的范围之内。所以,当局对蔡卓华的指控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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