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吴某汉以金钱为引诱,在自家屋内与林某发生性关系,事后给了林某1元钱。
2004年5月8日中午12时许,吴某才在本村的修车店后面遇见林某,便以金钱为引诱,在修车店后面的树林内与林某发生性关系,后吴某才拿了3元钱给林某。十几天后,吴某才以同样的手段,在同样的地点再次与林某发生性关系,致林某怀孕。
2004年8月到2005年1月,林某分别与其他的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有的给她3元,有的给5元,有的给2.5元,有的甚至给了林某一个空的矿泉水瓶。
林某怀孕后,此事才被其家人知道,并报案。据了解,事发时林某未满14周岁。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林某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及无性自卫能力。
最后,10名被告人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3岁的吴某河被判九年、73岁的吴某西被判六年、71岁的吴某都被判五年六个月、70岁的吴某兴被判六年、55岁的吴某汉被判六年、54岁的吴某海被判五年六个月、51岁的吴某发被判六年六个月、50岁的吴某荣被判五年六个月、42岁的吴某福被判五年六个月、39岁的吴某才因导致被害人怀孕被判刑十一年。目前,尚有一人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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