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签署国务院第437号令,任命曾荫权为香港行政长官。据官方新华社报道,温家宝的任命是“即日(21日)起就职,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根据新华社报道温家宝的意思,曾荫权自21日开始已就职,履任行政长官一职,不过,《基本法》第104条订明,“行政长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这表示,曾荫权应在宣誓后才可正式就职行政长官,不过宣誓仪式却安排在3日后(24日)才于北京举行,并由温家宝监誓。
中央虽然授予任命即日生效,曾荫权于21日下午召开记者会时也用了行政长官身份,并即日改用行政长官座驾代步,但曾荫权还是小心翼翼,未敢在宣誓前行使行政长官职务,违反《基本法》。
曾荫权21日在记者会上被问到许仕仁会否出任政务司司长时表示,他会在“接受中央任命,完成宣誓手续,然后才决定推荐那一位出任政务司司长职位。”曾荫权的回答已暗示,他会在宣誓后才正式履行行政长官职务。
向中央政府提名并报请主要官员人选,是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之一,曾荫权已表明所有现任司局长都会留任,只有他原任的政务司司长一职需要向中央提请新人选出任。
香港特首办公室发言人22日回覆亚洲时报在线查询时指出,曾荫权现时是行政长官,但会待24日在北京宣誓后才会正式“履行行政长官职务”,唐英年现在仍是署理行政长官。发言人并没有言明,曾荫权是否己就职行政长官一职。
特区政府21日表示,曾荫权将于23日前往北京,并在24日宣誓就职,温家宝将向曾荫权颁发任命令并监誓,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和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将会陪同曾荫权到北京,曾荫权将于24日回港。
这次任命引起的尴尬局面,以及之前就补选行政长官任期长短的争议,都是源自于《基本法》和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未有清楚列明行政长官出缺时,有关事项如何安排。之前两次中央政府签署行政长官任命令的日期,与行政长官任期生效日期,分别有6个月和3个月的相距时间。
中国中央政府为了想曾荫权早日就任行政长官,不惜用释法平息任期争拗,避免延误选举;如今为了使曾荫权尽快就职,甚至罔顾香港《基本法》订明行政长官就职时 “必须依法宣誓”的规定。相比之下,曾荫权则显得小心谨慎得多,未敢依中央任命即日就职,仍坚持依循《基本法》规定,待宣誓后才正式履行行政长官职务。
但他在21日已以“行政长官”身份上班,这中间是否不符《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还得待法律学者辩论。
曾荫权聪明地避过了温家宝“厚爱”而带来的陷阱,但仍然有另外一项宪制规定他要小心。
《基本法》第47条订明:“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亚洲时报在线记者22日曾分别向司法机构和特首办查询,已用上行政长官职衔的曾荫权是否已根据《基本法》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申报财产,司法机构发言人回覆指,仍未能证实曾荫权是否已向李国能申报财产一事,特首办则表示要查证后才可回覆。
行政长官申报财产并非小事,如已发生,两机构发言人理应立即知悉,现在却是支吾其词。幸而尚有一整天时间,若曾荫权仍不速速依法办事,到吃起官司来,可能又要劳烦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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