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部控告 -- 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部分人涉嫌绑架勒索
国家公安部: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部分干警存在盗用公安机关名义与权力绑架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向你提出控告。
2005年4月20日,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先以“非法占用耕地罪”为名,将出资帮村民修路的林樟旺、毛根寿、梅善良、林樟法等四人刑拘,4月30日没有作出任何事实说明,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三人家属索取了六万元所谓“预交款”现金,分别收取了林樟法等三人各5000元取保候审金后,对三人给予取保候审,对林樟旺报捕。
这点钱对富豪不算什幺,对大山深处的贫穷山民,却意味着生存之必须,意味着全家乃至一生的积蓄。而浙江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追究犯罪为名,利用刑事强制手段将当事人羁押后向他们家属索取六万元“预交款”现金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此,当事人在2005年5月10日至30日,分别向有关部门发出了《申诉书》,表示了质疑。此后,浙江省丽水地区林业公安处为之辨护说:6万元是办机耕路手续的“预交款”。
但是,该公安处长的辩解更让我们感到可疑,因为,1,既然仍然能够收取“办手续的预交款”,说明事件不属于刑事犯罪,修路行为也正处在可办理合法手续阶段中,那么,龙泉公安分局怎能够用刑事手段强迫当事人办手续呢?2,即使是可以办手续,也不是由龙泉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办理,其有什么理由索取该六万元现金呢?办手续如何又会以"治安"名义办理? 而且那条小小机耕路施工投入才30余万,在该机耕路经过遂昌县地段巳报批的情况下,龙泉方面仅办手续居然还要十多万?3、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尚未经法院判决无罪,公安机关又如何能够帮办合法手续,犯罪又如何可以用交钱的办法改正的呢?4、中国什么时候有什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以“治安”名义收取“预交款”了呢?
为了了解处罚的依据和事实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们在2005年6月2日,向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门再次递交《请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质》,要求相关部门澄清事实和依据,但至今未能得到任何答复,仅仅是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不清不楚退款通知书。
我们认为,浙江龙泉森林公安分局于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很明显,该公安分局以“治安”名义索取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六万元“预交款”现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属于非法所得款项。已侵犯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要挟的非法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1)、本案该公安分局首先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使上述人担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恐惧,因而才按照该公安分局的命令将六万元交给该公安分局。(2)、该分局使用的“治安”名义收取“预交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其职权无关,其收钱放人行为,已经属于绑架勒索行为。
三、本罪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人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该公安分局的警员绝对已达超到十八岁以上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并绝对具备刑事责任人能力,具备成为本案犯罪主体的资格。
四、在主观主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该分局有关人员对该勒索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这从他们至今不能向当事人说明行为依据和理由可以看出。
鉴于事实严重,并已经对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都造成了巨大损害,而且,当地有关部门,包括丽水地区林业公安处也具有包庇犯罪嫌疑人绑架勒索的事实,我们特此向你举报,要求立案查处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利用公安权力非法绑架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滥用职权行为。
无论如何,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本案查处工作,其对本案件继续行使侦查权属于非法行为。由于林樟旺等人仍然被龙泉市公安分局刑事羁押,而绑架勒索人又是龙泉市公安分局 (从他们的退款说明可证实),为确保林樟旺等人不是被绑架勒索犯侦查或报复,要求公安部门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在未能查清是谁参与勒索前,中止龙泉分局所有人员相关职责,并追究有关部门的包庇犯罪责任.
龙泉、丽水有关领导明知龙泉森林公安具有明显违法情形而不制止,明知龙泉森林公安出于自卫本能,其调查取证结果将毫无可信度和公信力,却依旧让他们继续查办此案,摆明了是在默许龙泉森林公安挑战法律挑战正义,将罪错和疯狂进行到底!
同时,据了解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还存在其它许多问题。例如,局里每年都要下达罚款任务;局里干警很多是各种大大小小“关系户”,如此案经办人之一徐志伟就是局长的小舅子…,等等。相信有关部门只要认真一查,是很容易查清这些“基本事实”的。
请你务必依法将受理与查处举报情况告知我们!
此致
敬礼
2005年6月11日
控告人:
余建英,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系林樟旺之妻。
林樟法,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
梅善良,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
毛根寿,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遂昌县龙洋龙黄塔村。
代理人:
余樟法,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经文街3-1号阳光公寓3单元601
室,糸余建英之兄,南宁震旦文化艺术研究院负责人,是以上申诉(控告)人的委托代
理人。电话0771-2611402 伊妹儿donhai5@hotmail.com
附:
证据一: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收款收据
证据二: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通知
证据三:《申诉书》
证据四:《请求立即澄清林樟旺等人修路一案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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