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含泪鼓呼,泣血举报:为了我的乡亲父老!

对于各地普遍存在的非法滥占农地、毁坏耕地林地、滥砍滥伐等行为,对于各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现象,我亦极为反感。我很赞同英子网友所言,我们国家现在耕地林地资源相当匮乏,如果再不加强土地管理,再不制止非法滥占农地的行为.那后果真会很严重。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非法占用农地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以法的威慑力减少或杜绝此类现象的不断发生。对此,我举双手赞成。

但“非法侵占农地罪”却套不到林樟旺等人头上!简单的事实是: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共有26户100余村民,因地僻山高,路小道险,村民与外界物品流通只能用肩挑手提的方式,村民生活和经济非常困难。由于该村是自然村,未能列入政府康庄工程,为图自强,村民们多年来一直努力开凿道路,曾筹到10余万元资金,但终因工程浩大资金不足,开路打洞仅100余米即半途而废。

后多方联系到梅善良、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等人,在2004年1月18日,该村20多名村民代表甲方姚坑村与梅善良为代表的乙方签订了《关于修造黄塔至姚坑机耕路的合同》,约定由乙方出资修造一条由遂昌县龙洋乡黄塔村垄下口至龙泉市岩樟乡金沅村姚坑自然村屋内田(土名:大沅田)的机耕路,并明确规定“凡是属于龙泉市姚坑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手续等政策性事项由甲方(姚坑村)负责;凡是属于姚坑村的林地、田地、坟地、迁移、青苗、树木的补偿,障碍物的拆除,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

事实上,机耕路经过遂昌县地段的报批手续林樟旺等巳及时办理,而被“非法侵占”的21亩多林地(包括荒滩、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的林木全是姚坑村民自己砍伐的。姚坑村民未经审批砍伐林木(杂木)无罪,林樟旺等在他们已经采伐了林木的荒山上修路,反而有罪?说破了天我也不信!我承认亲人、乡亲们有过,但不应无限上纲为刑罪。

同时,修机耕路不属于刑法禁止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犯罪行为。机耕路本身就是合理使用土地,有效实现土地农用价值的附属设施,绝非刑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改变土地用途的侵占农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并不包括修筑机耕路的情形和内容。

杨德寿律师认为:非法占用林地的主体是对方村集体而不是申诉人个人。只有在村集体首先占用林地的基础上,才有签定筑路合同的前提。其次,从主观方面看,无论村集体还是申诉人,都没有犯罪(或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从认识因素来看,申诉人并不知道修路系非法占用林地;从意志因素来看,申诉人亦未追求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资源。

在本案中,我与乡亲们、龙洋乡党委政府和我的律师杨兴录君等不服的地方多着呢。

首先,当姚坑村村民世世代代因自然条件的恶劣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苦日子的时候,得不到政府的关怀;当村民们一次次向政府求助、要求政府帮助开一条致富路(列入康庄工程)的时候,见不到政府的影子;当村民们好不容易筹到10余万资金开路打洞100余米、又因资金不足半途而废时,不知道政府在哪里;在姚坑村修建机耕路的数年期间,以及本案出资人修建该机耕路的一年多期间,龙泉市岩樟乡林业站和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从未制止过修路行为,也从未指出过修路行为有何违法不妥之处。

然而,到了已基本通路时,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却于2005年4月20日,突然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罪,对林樟旺、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四人予以刑拘。4月30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为由,以龙公逮捕字(2005)0006号,通知家属已对林樟旺执行逮捕。

对此,我们不服。正如高智晟律师所说:政府不干活,老百姓还能活;政府一干活,老百姓没法活!我们有充分的理由问一句:政府有关部门是干什么的?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是干什么的?答案,从黄塔到黄塔口的村民们早己形象地给出了:在本案中,政府不是服务是狩猎,挖个坑等老百姓去跳呢。这比“不教而诛”、和行政不作为更为恶劣。

其次,在2005年4月20日已将出资人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4月30日又分别收取了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各 5000元取保候审金,对林樟旺报捕,但又在4月30日以“治安”名义,向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收取了六万元现金,这种既刑事又行政的自相矛盾行为,不但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对事件性质尚未确定时就滥用刑事手段惩罚公民,而且也证明,龙泉市森林公安分局“执法”动机、目的都是可疑的。我的律师说:不提别的,仅凭六万元收据表现出来的混乱胡闹无法无天,就足以让森林公安局长下台了。除治安与刑事犯了“一事不二议”的司法原则外,还有“治安”与 “预交款”的莫名其妙。

对此,我们不服。如果将投资人作为罪犯,那么,作为项目发起人、实际受益人和手续报批责任人的姚坑村百多名村民势必成了主要的犯罪分子。然而,时至今日,对于作为项目发起人、实际受益人、手续报批责任人、林木采伐者的姚坑村,龙泉公安不闻不问。显而易见,这是因为他们知道姚坑村民太穷,榨不出什么油水来。“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衙门作风和渎职行为,这种作风和行为,在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处理林樟旺一案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又其次,抓捕嫌犯时,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出动了一辆警车,两个警员,他们打电话骗林樟旺林樟法兄弟俩说到姚坑村与姚坑村民一起研究修路问题,并没通知梅善良、毛根寿等人,是梅善良、毛根寿坚持要与林樟旺林樟法同行,等于“送货上门”。为了把自动送上门的 “犯罪分子”收下,两个警员只好通知局里再派一辆警车来。何其荒唐乃尔。

对此,我们不服。法律的弹性也太大一点了吧。

又其次,此案在公安局、检察院争论很大。后来矛盾上交到市政法委。据了解,问题出在市森林公安局。说是四个全都批捕,太大了(知悉内情的朋友的原话,估计是太过分、太胡作非为的意思),一个都不批捕,说明抓错了人,要“扣分”的(扣什么分,不明白,请业内人士指教)。无论如何要批捕一个。一熟悉内情的副县领导曾要我自己设法“疏通”一下龙泉公安方面。但我还没来得及采取什么行动,批捕林樟旺的通知巳下。真是“从重从严从快”啊。为了显示公安的正确,不得不“法办”农民,何其荒唐乃尔。

对此,我们不服。办错了案,不是及时纠正道歉,而是骑上虎背就坚持到底?

本来说定林樟旺可以取保候审的,因乡党委梁胜友书记在前往龙泉“领人”时与龙泉公安分局周光明局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周光明大怒:你们那边的人太狂了。你乡党委的面子,我就是不买你又能怎样?以致本来说定的取保事宜就此告吹(5月8日,龙泉市公安局再次拒绝了律师要求对当事人取消候审的申请,理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对此,我们不服。这不正如知情者所说,老百姓成了龙泉与遂昌之间官场矛盾牺牲品吗!

在人治中国,法律法规在这些执法者手里,就象橡皮软糖,想方就方想圆就圆,想怎幺捏就怎么捏。又如民谣所说,法律象弹簧,看你强不强。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有关部门对弱势群体,没事还要找事呢,何况抓住了把柄,倘不从重从严,也必狠狠“敲”上一笔。例子太多,已成常识。

中国人真苦!中国老百姓真苦!尤其是那些底层民众,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千奇百怪的土政策,冒犯各种文件精神,前跋后踬,动辄得咎。国家的许多好的法律和政策,到了基层,往往只为执法及掌权者的营私舞弊和权力寻租活动提供便利而已。人们但凡出事,必定先找人打点疏通。这不能怪民众缺乏法律意识,而是中国法律被权力玩弄于股掌之中,已毫无严肃性可敬度可言。

龙泉森林公安局有关干警也深知这个案子是犯众怒的,在黄塔村龙洋乡,他们很容易陷入“人民战争”之中,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他们要把林樟旺骗到姚坑再骗到龙泉市再实施抓捕。到姚坑村和黄塔村取证前,他们以善待并早日释放林樟旺们为诱饵,让我妹妹出面先做好村民们的“思想工作”,并保证取证人员的安全。

广大山民群情激愤。他们敢怒而不能言,便纷纷在申诉书上签名按手印。那一个个密密麻麻的红手印,是一声声无声的吁求、倾诉、呐喊、抗争啊,是一次合情合法有根有据的集体抗争,其中凝聚了多少恕哀、多少血泪、多少祈求和无奈!

知悉此案内情者几乎一边倒地站在余建英、林樟旺们一边。不少公安干警、检察官和看守所所长都抱着同情的态度对余建英说:你丈夫他们太冤了!龙洋乡政府打报告恳请龙泉市委、市政法委能够顾全大局,对林樟旺等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理”,以免引起后遗症和防止群体事件。

除了林樟旺案,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的荒唐事还多呢。例如,局里每年都要下达罚款任务;局里干警很多是各种大大小小“关系户”,如此案经办人之一就是局长的小舅子…,等等。当然,这些情况目前还属“群众反映”,由于时间关糸和条件所限,我们还来不及深入调查以取得第一手资料,相信有关部门只要认真一查,是很容易查清这些“基本事实”的。

我们相信龙泉森林公安局确实有“罚款任务”,收取林樟法、毛根寿、梅善良等人共六万元“治安”款,估计就是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无数事实证明,哪里有“罚款任务”,特别是公安部门的“罚款任务”,哪里就有民众的血泪和灾难,哪里公安的“罚款任务”特别重,哪里民众的苦难就特别深。这些重要“任务”,大多要“落实”到无权无势、无辜无告的平头百姓身上。当有关部门一年又一年的“罚款任务”光荣完成、相关办案人员凯歌高奏立功受奖之日,将是多少百姓度日艰难乃至倾家荡产之时!

对此,我们不服。龙泉森林公安局究竟办过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每年下达或完成过多少“罚款任务”,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究竟吃过多少公开或私下的罚款,收过多少礼金礼品,吃过多少山民的肉喝过多少山民的血…,有关部门查一查,相信必定大有收获,看一看究竟谁在违法犯罪,同时也给老枭、给广大人民、给大力倡导“新三民主义”的胡哥温仔一个交待。

2004年2月,中央就农业和农村问题、农民增收问题下发了一号文件;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三农问题表述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都在为农民的增产增收、开拓思路、发展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和宽松环境。龙泉森林公安的所作所为,严重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利民、富民、爱民政策和关于三农问题的指示精神,与胡锦涛主席建设和谐社会的号召,更是完全背道而驰!这显而易见是一起滥用法律法规坑害、勒索农民的事件,而且性质特别恶劣。

关于此案,多位网友劝我避嫌,因申诉人是我亲属,我写的东西会缺乏公信力。我不这样认为。举贤不避亲,鸣冤又何须避亲?我是真的为亲人、乡亲们冤的慌!

何况这岂仅是我的亲人和乡亲的冤曲?

姚坑村村民何尝不冤?何尝不是受害者?他们通过“外资”修路发展和致富的希望已经破灭,修成的路因无人管理多处塌方而不通,由于难以忍受生活的闭塞和贫困,由于害怕遭到龙泉市公安的追究处罚,姚坑村已有大批村民外逃和外出打工了。

我的亲人我的乡亲父老啊。他们敢怒不能言,敢于为他的代言的人又太少太少,不仅是亲情、乡亲,而且还有良知、道义,让我不能沉默旁观,不能不为他们鼓与呼!

谨让我代表他们,向法律、媒体和社会各界及体制内富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向国际社会泣血求助。请你们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帮帮我的亲人和乡亲父老,帮帮受苦受难受尽贪官恶吏迫害勒索的山民们,从法律上、舆论上、道义给我们一点支持,一些信心和力量,给山民们一条活路!

并顺便在此向有关部门举报龙泉市公安森林分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渎职玩法枉法行为!

东海一枭2005、5、15夜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经文街3-1号阳光公寓3单元601室530022
余樟法
电话0771-2611402
伊妹儿donhai5@hotmail.com(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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