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8日依法对中共重庆市委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宗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宗海有期徒刑15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查明:1997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张宗海利用担任重庆市黔江地委书记、黔江区区委书记等职的职务便利,接受重庆市缙云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雷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雷某人民币300万元。张宗海以他人名义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投资房地产,获取非法收益人民币122.9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和非法收益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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