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登忠:报告文学:二十世纪末的中国农民(第二章)

第二章 定罪

什么是犯罪?也许人们会有时因某一事件是否被认为是犯罪而争论不休,有些特殊的案件或是一些新现象常会使现有法律措手不及,法律要不断得到修改或补充,以满足社会发展之需要。在普通的案件中,适用哪一条哪一款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多少争议,可是幕后交易,特殊关系,以及执法人员草率行事使法律扭曲。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变无罪,无罪变有罪--冤!冤!

一、数 字 游 戏

商场里一件进价一百元的衣服,其标价高达三、四百元,你至少出一半,花一百七、八把衣服购回,一个朋友说那值一百伍,另一个朋友说那只值一百二,各评各的价,无关大局,就算是闲聊。然而有时这种数字游戏会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小朱是那类吹牛常常在后面添零的家伙。他偷了一辆摩托车,一般的摩托车售价也是六、七千元以上,但他的家人在派出所动了手脚,摩托车价格才是两千多(因为不是新车),牢友们只是念叨“两千块钱的摩托车你去哪儿偷”?要是摩托车估价是三千元以上,适用刑法第152条,处五处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评判物价是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说只有判了刑的劳改犯才被恩准到看守所伙房来劳动,小朱还未开庭就已是伙房的重要成员。摩托车的价格被估得很低,三千元以下,适用刑法第151条,数额较大,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小朱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倘若小朱上劳改农场四年,怎么说他都谈不上划算,可宣判两个月,总是闲不住的四脚猫因“病”取保外医。小朱虽然不是本县人,只要有钱,什么事能办不成?

黄与同伙潘从别人的牛圈里把三头水牛赶出来,走不到半小时,天蒙蒙亮,有人过路,他们以为被发现,弃牛而逃。只有天知地知,牛主也没损失,潘却酒后吐真言被人告,黄、潘即被抓进监狱。因为没有造成损失,家里的人以为没什么要紧,不去烧香,可当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他们惊讶连话都说不出。三头牛经村委、派出所及工商部门核价共3250元,属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152条,应处五年以上有徒刑,也就是黄潘二人每人最低刑期是五年。这时家里的人万分焦急,立即召来各路人马,求香拜佛。没多久检察院重新提审黄,问黄对该案有意见没有,黄说牛的评价太高,当时有一个穿法院制服的人在场。回来后黄、潘一直没有被人叫出去。

腊月份宣判,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潘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莫明其妙!黄还没有开庭审理,怎么就宣判了呢?白纸黑字,起诉书上3250元在判决书上变成2800元,起诉书上第152条在判决书上变成第151条。黄回家过年,潘上农场劳改,潘很高兴,要不是黄家去拜佛,他不是二年而至少是五年以上。

多惊险!要不是那几根香,一线之隔,五年的劳改之苦怎能说尽呢,这青春能有几个五年?因言论、“师生反腐败联合会”及罢课我被“宽大处理”,开除党籍、开除工作籍留用察看一年,并从A县调到B县中学任教。昔日的同事到我那儿来办点事,没打听他来做什么。三年后,小王关进七号室才知道同事当时去的目的。几个月后,小王调到九号,又过几个月,小王的同案小田被抓又关到七号室,我对同事的行程意图更清楚。

A县的小王、小田到B县医药公司偷了几箱青霉素及一些医疗器械,案发后小王被抓获,小田则逃到宁波亲戚家躲一段时间,又出去打工。青霉素已被卖掉一部分,总价值2800元,医疗器械价值远不止200元,也就是盗窃数额巨大,第152条,五年以上。同事很有本事,他回来不到一星期,小王被释放,免掉五年牢狱之苦。小王没领他表哥--那位同事的情,他又到C县偷彩电、烟等物品,价值二千多元,案发后被抓。这一次他表哥没来帮忙,也许门路不好找。A县、B县历史较为悠久,藤藤网网很多,“道路”四通八达,有钱好找庙烧香。相比之下,我们被关在的C县是新设置的小县,C县公安局又是该省十大先进公安局之一,尽管我所叙述的故事大部分发生在C县,可那些乌七八糟的事情比A县、B县要少得多。如果小王不再继续作案,那青霉素案两、三年前就已被扫进垃圾堆,可这次C县公安把小王在B县作的案一并处理(医疗器械已如数归还,被B县公安删除),小王被判八年,小田被判四年。小田说他只有B县的案,该案也早已被B县的公安机关了结,现在又拿来判刑。他叫我帮上诉,从法律上讲,小田的话有些道理,可是我知道他盗窃远不止一、两次,只是案子没被发现而已,劝他到农场后申诉算了。早知道终归要坐牢,就不该到B县去花那冤枉钱。罪孽深重,在劫难逃。

在刑事案件中,把赃物评价过低或是把其中的某一部分删除,对原告没损失。被告不一定赔偿,即使赔偿也往往退还他低价出售所得,并且退还的赃款也不一定能转到原告手中。有些可能被办案人员私吞,有些是车油费。原告不仅很难得到被偷的钱物,办案人员下去调查时招待一、两餐是情理之中 。如果评价过高,同样对原告没有意义。对被告,评价低刑期短,有可能不立案或处以较短刑期抑或处以缓刑释放回家,这通常是要花钱才能买到刑期,如果评价过高,被告的将来肯定黑暗。

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代,并非做恶的人都被关进牢房,也许留在墙外的人比墙内的牢犯罪恶还大。用手去偷去抢是罪恶,用脑去贪去骗常常不被认为是恶事,贪、骗的数额越大越如此。倘若贪、骗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集体或国家,那不是恶而是“有能耐”。传统善恶之标准早已落后于社会之进步,其实善恶本是众生妄分之结果。因此不能因是小偷就可杀掉。

阿四、阿伦、阿孟去找人赌钱,路上看到两匹马,三人就把马拉走,途中阿孟去办其它事,阿四、阿伦连夜赶路,走一天两夜,把价值1300元(公马值700-800元,母马值500-600元)的两匹马拉到某镇集市上以755元低价卖掉。除去其它费用, 阿伦买肉分给阿四一半,余钱阿四分得200元。

阿四、阿伦被抓,阿孟出逃在外,牢友们估计阿四可能被判一年,要是花点钱烧香也许会是缓刑,阿伦也许是两年,因为一般来说盗窃一千元一年刑期。检察院起诉书一到,大家全是笨蛋,全是输家,老四更是如雷轰顶。700-800元的公马经所谓的工商部门核价1700元,500-600元的母马核价1350元,总价3050元,恰恰比数额巨大即三千元多50元,适用刑法第152条,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一个案子中,都有主犯从犯,量刑一定有差别,也许法院感知判他们六、七年实在太重,结果阿伦、阿四、及后来被抓获的阿孟全判五年,即最低刑期。偷两匹马卖755元,三个人要坐15年牢房,要是贪污或骗国家的钱,这15年不知能抵多少万元。阿四所得200元已退赃,这200元钱不可能被转到300里外的失主,失主虽然损失两匹马,外加一条狗及其它酒菜,知道这几个贼判重刑也有些安慰。

分得200元和几斤肉是他们走了一天两夜的“代价”换来,再坐五年牢是有些不划算;而对阿孟,他游手好闲,赌是其职业,尽管他对偷鸡摸狗不屑一顾,他是寨里的一霸,谁都不敢惹;阿伦被判五年那太便宜他,他家很穷,他又太懒,偷鸡摸狗是其行当,其妻是用自制的火药枪逼来成家的,他与父亲争吵,其父说养了这么两个孽种(阿伦的哥哥也坐牢),人老了没人管,活着还不如死了的好,他亲眼目睹其父亲上吊自杀身亡。

这是两匹神奇之马,肩负着上帝的使命,降临到人间来对世事作出公正的判决。阿四做恶不多,宣判后没几天,被查监的讨嫌武警从背后冷不防一重拳。吃过晚饭后不到半小时,全身发抖,牙齿磨得吱吱作响,发出的叫声与马叫无异,细声细气胡言乱语,好象是与他死去的母亲对话。会计兼医师的罗干部找不出原因,“莫明其妙”!有人猜想这一定是武警那一拳所致;有人说一定是那两匹马显灵,尽管马没死,但也要来惩罚他,否则为何不学牛叫而要学马叫呢;有人说是其母亲把他召回去,相隔不远的毛明说阿四的母亲死时也是这种症状。一个多小时后他才安静下来,一直昏迷不醒直到第二天下午。醒过来后整个人全变了样,可能他已到天堂或地府去畅游一番,很疲倦,很恍惚。春节刚过一星期,阿四因病情越来越严重不得不取保回家,虽然一年过去病还未痊愈,比坐五年牢还是要好得多。

阿孟是该案的策划者,把马偷来他就说有事要走,让那两个同案去做苦差。他干的坏事不少,五年劳改不足以抵销他的罪恶,公安去抓时他逃跑,被打了一枪,脚上的伤几个月后还有些后遗症。被打一枪是其罪有应得,要是到劳改农场有什么不测,说明他还有一些罪恶人们并不知道,因为上帝是公平的。

派出所去抓阿伦时,阿伦把房间里的底板揭开,准备从下面的牛圈逃走。一位干警朝木地板就是一枪,恰好打中到牛圈门截住阿伦的派出所所长,致重伤,干警因此被调离公安部门。阿伦当场被抓,可想而知,气头之上的干警收拾阿伦的那一顿有多惨烈。曾经关在九号的牢友说,阿伦从进来起就吐血,脸色苍白,饭也吃得很少,一天一天消瘦下去,几个月后,判决书已下,还等不到宣判,阿伦就在看守所那次大灾难中死去。阿伦没死时,人们都厌恶他,因为他做了很多坏事,当他一死,我又觉得有点可怜。阿伦被牢犯们(还有被判一年的亲兄弟)用白布裹住抬到陵园路坎下埋掉。生的时候什么都没带来,在人世间转悠了二十多年,裹着一块白布又回到其父母的身边。到了另一世界,父亲不忘旧恨,而母亲因为阿伦是她儿子,不可能不要,如果再偷鸡摸狗,下一世只能投胎变成猪。

价值一千多元的两匹马被抬到三千多,刑法151条升到152条,这两匹马的价值远不止这些,因为这两匹马,阿孟和所长遭枪击,阿四学马叫,被死去的母亲召回家,阿伦命归黄泉。多么神奇之马!

因果关系可能已影响到人类的基因,一旦人生到这世上,开始懂事时起即对各种各样的现象产生好奇,试图去解释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解释的方式即依据的理论各有不同,于是就产生许多种解释的结果。如阿四生病,可能是武警,可能是那匹马,可能是他母亲,抑或是其生理上等等种种原因;又如因这两匹马被偷后发生的一连串事件,也许是阿孟想逃,所长正好在牛圈口,阿伦被打才致于死,也许这一连串事件全属偶然发生,也许这一连串事件有某种神灵在背后操纵……任何一种解释都有支持者。至于哪一种解释正确,要取决于所依据之理论或者说价值观、世界观是否正确,某种理论正确与否也必须有一个判断标准。万法如其本然,所有的区别全是妄分之结果,既然是妄念,任何解释都不为过。

二、罪 的 性 质

二骆是一帮盗窃团伙的主要成员,(下一节将叙述)两弟兄都住在小集市边上,搞屠宰牛的行当。他们与那偷牛盗马贼合约,两弟兄负责宰牛,有时还预付订金给去偷牛的人。有固定销售点,晚上牛被拉来,天亮时牛肉已上市,失主无论怎样迅速也没他们快。二年内这帮盗窃团伙共盗年马四十一头,大骆销赃22次,收购牛马29头,小骆销赃21次,收购牛马27头(有一些是共同销赃)。小骆因此在集市上修了一幢三层楼的平房,设有饭馆,有旅社,二骆危害之大应成为这一案的主犯,因事前共谋,应以同案犯论处。案发初期,他们在公安部门疏通一下,二骆被以销赃罪逮捕,案子由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仍以销赃罪量刑,两弟兄各被判三年,罚款各三千元。虽然人们对二骆的量刑感到迷惑,中院的法官们也无可奈何,因销赃罪最高刑期只是三年,这是刑法对这特殊案件无能为力,中院可以纠正县公安局对罪行的认定,把二骆当成同案,事前共谋,也属盗窃,那二骆至少是十多年徒刑或无期,这也没多大必要,让人们迷惑好了。罪行之认定很重要。

罗是那类不学无术,又经常惹事生非,只好通过去当兵然后复员安排工作的城镇小青年。他从部队转业两天,朋友朱及另一个小伙陈为他洗尘,喝到午夜,三人酒后到县城街上,去拦住一辆车想找点钱,车停下才知道是熟人只好作罢;又去拦住一对青年男女,还没动手就有警察路过;过了好久,终于有机会,对面开来一辆车。罗上前拦车,车停下,罗问司机要税票,司机说没有,罗等三人围住车叫司机拿钱,司机不给,朱去把另一边车门堵住,罗把车门打开用刀逼着这老广司机,司机掏出包里的共30元钱给罗,于是放行。

当天没亮时罗先被抓,朱、陈也相继被抓,朱的父亲是公安局的一名小官,他为朱、陈先弄到“投案自首”,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逮捕。检察院也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对此案,如果是以税票为主,应该是敲诈,而如果以用刀逼,即用暴力相威胁为主,则是持刀抢劫。罗不止一次地念叨:“可惜我那把军用匕首已被没收”,而起诉书上提:“以水果刀逼……本来是被抓都有能耐改成自首,更何况把军用匕首变成水果刀。倘若被告不是朱、罗,而是一般老百姓,这一定是拦车抢劫,至少也要判七、八年。

除夕之夜,罗、朱、陈先回家吃年饭再回看守所,(与A县看守所私放罪犯相比,只是鸡毛蒜皮)一个月后,三人到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三人全是缓刑。开庭回来不到十分钟即收到判决书。我们大家只是笑笑这滑稽事,还未开庭判决书就已打印好。收到判决书,立即释放,牢房里余下的就是我们没关系的农民牢犯。罗等共被关52天,而绝大多数案子在这个县审理至少要五、六个月才宣判。有很长一段时间,牢房里一直传诵“抢劫犯,判缓刑”。

骆是个老实巴交的三十多岁的庄稼汉,其家庭是典型的悲剧故事。父母早死,他与姐姐相依为命,姐姐出嫁生有一男一女,没几年姐夫死去,姐姐改嫁到广西,侄儿、侄女由他抚养。骆的堂兄、堂嫂生有一女儿,出嫁后丈夫坐牢,这位侄女跑到哪儿好几年不知下落,五十多岁的堂兄、堂嫂与他住在一起,有时在一起吃,有时又分开吃,田地一起种。这一家子是残疾之家,堂兄有些痴呆,生活难于自理;堂嫂有健忘症,到山上干活,天不黑尽不知道回家;妻子耳聋,侄女是哑巴,骆自己是独眼,全家七口人只有十三、四岁的侄儿是正常人。一岁多的女儿还没长大,要是以后也有些缺陷,那屋基就该换一换或者把祖坟迁到别处才能消灾。不知骆家是否前世造孽而因果报应,还是这一世的穷苦是为换取转世之幸福。

有一天骆喝了很多酒,恰有一屠户到寨上卖肉,他说那是瘟猪肉叫大家不要买,这只是头脑兴奋,无话找话。他买了两斤给10元钱,还差2元准备回家去要,屠户见他醉酒,就说那2元钱不要了。买肉时,侄儿的一个同伴与他争吵,他就推那小伙,小伙爬起来就跑回家。骆的堂姐夫劝他回家休息,他用肘推一下,“回家就回家”。刚回到家,有人议论他打了那小伙,他就去找小伙的母亲想解释一下。人多话多,小伙的母亲以为儿子被打厉害,一气之下,当骆还未坐稳就打他一火钳,打着小腿上的骨头,疼痛难忍,骆就推了她一下。骆有理说不清,就去找那小伙,把小伙拉到村干部家想说说清楚,小伙挣脱跑掉,因不小心踩滑跌倒,脚被扭伤,几天后康复,骆开了100元给那土医。没有告状,乡政府只是偶然获悉此事,正值要办法制学习班,骆去学习班干20天劳动,此事已了结。

一、两个月过去,“严打”运动开始,他被以流氓罪关进监狱。我们原以为骆可能是拘留15天就可回家,因为城里的那些小青年常常不是砍这个就是杀那个或者互相厮杀,只要不造成重伤,最多不过处200元左右治安罚款,即使在乡下,酒后发生这些事情也很平常,何况那小伙是自己摔倒。开了医药费,上门道歉就足矣,被叫去参加学习班干20天劳动本就已经小题大作,如果还要逮捕,起诉以至判刑岂不笑掉大牙。“严打”的事情难以预料,他在“严打”要结束时被逮捕,尽管“严打”已过,既然已被关进来,哪有不判刑之理。检察院的起诉书是“严打”过后付印。起诉书上倒是没有捏造什么事实,可是把那天发生的琐屑小事全连在一起,经过公诉人的精细加工、润色,性质完全改变。把屠户勉强不要的2元钱写成“强行不给”,把推全写成“打”,先“打”那小伙,又“打”其堂姐夫,再去“打小伙的母亲…… 致使小伙摔倒扭伤。这一番修辞工夫得出结论是“殴打多人,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牢友们看了起诉书所总结出如此结论,“滑稽可笑!”小事一旦逐级被渲染就会变成大事,甚至有时当事人也被这种渲染所迷惑,以为自己真的犯了大错。气球越吹越胀。

要是法院依据起诉书作判断,骆至少是三年,几乎已成定局,骆去哪儿找关系?因为没有钱,骆曾对干部说不请律师,我不忍心看到他为这点小事去劳改三年。他身上有50元,我有160元,把150元借给他凑足200元去请律师,可干部不帮忙,我们俩都很焦急,幸好有一位熟人在公安局工作,他拿公务员考试题目请我帮找答案,才有机会叫他帮请律师。律师没再问要钱,骆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后来骆到伙房干活,他最积极,不过还是坐满整整一年。

小伙自己不摔那一交就好了,这一交使骆进了学习班,又交1000元到检察院(起诉书上没提到交这1000元为的是什么),请了律师还要判一年,到伙房苦干又得不到减刑。要是那1000元交给派出所的某一个人或是公、检、法的某一办案人员而不是交给单位,他也许根本就不被关进来或早已判刑回家。

他回去已有一年多,还没到县城找过我,许许多多事情等着他,那一家子,主心骨坐牢,早已乱套,成了烂摊子,他要回去理顺,还要想法偿还他一位叔叔借给的那1000元。

三、冤 案

曾到北大自费读研究生的朋友劝我去考律师,可以为农民多做点事。如果法律是公正的,尤其司法机关都依法办事,当律师确能为许多人提供帮助,可是我们的社会很难满足那样的前提条件,律师的作用很有限。朋友也说有位律师讲现在社会太黑暗,律师没多大作用,冤假错案很多。即使律师能起作用,他们的服务对象也只是那些承担得起律师费用及其它一些必要开支的那些人,也即服务对象大多是中产阶级,对于农民(大部分是穷人)及住城市贫民窟的穷人们他们一是没有钱请律师,二是他们所犯的大多是偷、抢、强奸、伤害、杀人等传统式犯罪,律师常常无能为力。律师素质有高有低,律师作用有限,请律师也不一定能保证冤案不发生。

小冗贝对我说:“到了农场,才知道有许多冤案”,这话肯定有些道理。当某人说他是受冤的时,我们无法相信他的话,除非能找到其它证据。有时某人确实无罪,但他找不到证人或其它证据来证明,尽管司法部门有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可那些证据不一定可信,因为常有刑讯逼供。即使不是肉体上的折磨,精神上的折磨如反复追问某一件事时,被告常以为无关紧要而乱招供,于是就成为证据。有一些冤案则是被告人都不知道他受冤,因为他对法律无知。倘若冤案能在执行之前被重审,(也许已不被认为是冤案)就算能重见天日,可是许多冤案则几乎永远不被人认识。(由于畸形社会、畸形时代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除外。)

阿兵二十多岁,已有个小孩,父亲是法院退休工作人员,五十年代式干部,几乎没有为其子女做些什么,能力有限。母亲是农民,六姊妹全是农业人口,阿兵几乎是文盲,我与他好几年前就认识。他被关进监狱时对牢友们说:“要是他们竟敢判我有罪,一定要控告他们”,他还不知道“上诉”一词。

阿兵因抢劫被抓,同案黄两年前因盗窃曾与我关在一起,他的父亲也是劳改犯,从劳改农场附近带回他母亲,十二、三岁时父亲去世,母亲远嫁他乡,膝下无子的舅舅来照料他们两弟兄。黄从小受歧视,对人很冷漠,世态炎凉,他对人们怀有一种变态的仇视。命运对他不公平,他兄弟已分家且出去打工,出狱后家不象家,破罐子破摔,反正都是吃饭,坐牢也没什么不同。他与阿兵是邻寨,偶尔在一起,有天晚上,他与同寨的阿水想出去打工但没有路费,问哪个有钱,阿兵说只有烧砖的四川人才有钱。第二天晚上,四川烧砖工唐被两个蒙面人抢去几百元。没几天,黄即被公安局讯问,阿水也立即到广东打工,曾来过一封信,两、三年从没回家。过几天,阿兵被抓去审讯,连续提审达50个小时,即两天两夜,他记不清说了些什么。没多久阿兵被以抢劫罪逮捕。预审科科长审讯时阿兵说他没有抢,是刑侦队冤枉他,科长拿出笔录念给他听,阿兵就把审讯经过讲出来。科长带到刑侦队问怎么回事,刑侦队说是他自己承认的,阿兵说:“你们写什么我不知道,又不念笔录给我听就叫我按手印”,刑侦队不回答。科长可能是想让检察院来决定算了,于是把案子交到起诉科,尽管,阿兵说是冤枉,检察院还是按刑侦队的笔录打印起诉书。

派出所、刑侦队一旦确认,检察院一般不会否决,虽然有一些疑问,因为重新调查很麻烦,更主要的原因是检察院以为当案子送到他们手里时,被告在牢里至少呆了几个月,老犯们可能会教这些新犯如何应付审讯,如何否认其罪行,然而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牢犯们不是一个整体,而是个体组成的互相监督的群体,牢犯之间小摩擦不断,小小监室里发生的事情哪怕是一、两句话,大家早晚会知道,一旦被人报告出去,被告的牢犯就会倒大霉。倘若公安机关没找到证据,牢犯可能抵赖,要是已找到一些证据,牢犯们不可能否认,尤其是那些共同作案的牢犯。

阿兵只好想法通知家里请律师,请到一位老资格的,名气大的可能力极为平庸的律师。开庭那天律师除了讲阿兵在该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外无话可讲。阿兵在庭上坚持说他没去抢,审判员就对黄说:“你说阿兵与你去抢,如果我们查出来他没去,就把判他的刑期加到你头上”。审判长觉得可疑,就说:“这个案子等我们再查一下,以后再开庭”。回看守所的路上,阿兵问黄:“我没去,你为何说我也去抢,如果被判刑上农场,我打死你”,黄说:“哎呀!等你从农场回来,我叫阿水拿点钱给你就是”,阿兵说:“你为何冤枉我?刚才开庭时你为何不讲真话”?黄说:“刑侦队提到你的名字,我以为是你告我们,就说是你去抢,刚才审判员说要加刑,我不敢讲”。此时阿兵才弄清事情的原委。阿兵打算等到重新开庭时才把此事讲出来,可审判长说话不算数,没有让阿兵有第二次开庭的机会,黄被判九年,阿兵被判六年。

阿兵请人转告叫我帮他上诉,因无法查阅其卷宗,就只有把他提审过程及一些分析写出来,正如以上所写的主要内容,第二天审判长叫阿兵去问,阿兵还是那些老话,要是那时阿兵的父亲来过问一下,不管是正道还是邪道,也许案子会被认真考虑。上诉状交到中院,有错的话让中院来纠正好啦。我出狱后去了解,他家已请人又写诉状寄到中院,他们提供的一些事情使我认为阿兵受冤的可能性更大。

半年多后,中院维持原判,阿兵上劳改农场劳动改造。对此案尽管我认为是冤案,可要拿出让司法机关相信的证据很不容易。一种可能是找到原告认人:从高度,身材等,但原告唐在被抢后没几天即回四川老家,刑侦队没问身材、高度,只问有两个蒙面人去抢而已,不可能到四川去叫回唐来确认。第二种可能是把阿水抓回:公安局不可能去抓,被告家庭一是没钱,二是到广东不一定找到,三是被告家庭没有权利乱去抓人。黄既然已咬定阿兵和他去抢,他绝不会良心发现而又收回讲过的话,因为诬告也要加刑。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即使他们能考虑阿兵可能没去抢,可是发案的头一天晚上阿兵曾对黄说那个人有钱,这句话就是提供线索,心安理得地“维持原判”。不知多少年后能否确证是阿水与黄去抢而非阿兵与黄去抢。就让该案同许多冤案一样埋葬掉算了。

*牢友们常把启洪、启义称为两弟兄,虽然他们之间远隔几十公里,两人都因强奸被关。在传统案件中,强奸是最难定罪的,罪名不成立就释放回家,罪名成立至少是三年以上,有时强奸罪是否被认定仅是一纸之隔,怎样认定都有道理,就看办案人员一瞬间的情绪。*启洪有三十四、五岁,年轻时与他远房表妹关系不错,十多年过去,孩子都已长大,表妹也动了结扎手术,已经绝育的妇女其防线就已很不坚固。启洪是石匠,去帮表妹的邻居修房,两人因此眉来眼去,旧情复发。有一天两人跑到山上瓦窑里,过后人们开始传言,表妹的丈夫随时警惕。又有一天,表妹去其父母家回到路上与启洪相遇,两人在路边讲了几句话,启洪抱住表妹,表妹说:“改天吧”。因为没有拒绝的意思,启洪就去解表妹裤带。恰在此时,表妹的丈夫打着电筒边骂边往这边走来,“狗娘养的,去这么晚还不回来”。表妹跑开,因拌着石块跌了一交,丈夫立即把她拖回去,启洪也就回家。第二天,表妹的丈夫带人到启洪家抄了一下,把录音机砸烂,又告到派出所。因表妹跌倒时牙齿断两颗,启洪交给派出所480元医疗费,又被以强奸罪收容审查,接着被逮捕。牢友们又重复那强奸罪的定义,“所谓强奸,不仅是违反妇女意志,违反妇女丈夫的意志也是强奸”。闲聊之中我问启洪那妇女跌倒时叫没有,他说没有,既然跌倒时断了两颗牙齿,哪有一点叫声都没有之理,我怀疑是其丈夫打断后强迫她说是跌倒而碰断。领到起诉书没几天,我出狱,我知道是冤案,但不知要怎样帮忙他才是,我问派出所到现场勘察过的熟人,他说现场确实没有发现断牙齿。“那不应该认为是强奸”,他说:“我们把案子交上去,不管检察院、法院怎样处理”。听起来派出所是没多大责任,怎样定罪不是他们的事,然而定罪主要是以派出所的调查为依据,倘若派出所调查结果是断牙齿被打断而非跌倒所致,该案罪名也许就不成立,因认定是跌倒所致,启洪不仅开了480元,而且这个证据对他很不利。幸运,法院最终确定是无罪,释放回家。

四十多岁的启义就没那样的福气。启义家一定很穷,他上农场前在看守所呆四个多月,家里只给他送20块钱,一床土布床单,只有一条裤子是好的,其它都已补疤。原告家更穷,回去后了解与启义的叙述没两样。那家房子修了有近二十年,一直没盖瓦,只用一些茅草盖了一部分,檩子等都已腐朽,今年总算把瓦盖好,可房子四周全是空荡荡,大门本没有门,只用几块木板挡风罢了。启义的起诉书上写他到楼上去强奸,我们觉得奇怪,女主人为何要去楼上睡?原来楼下根本没有房间,墙壁也没有。女主人及丈夫还有两个儿子,一个十一、二岁,一个七、八岁,一家四口全睡一床(大儿子被没子女的大伯接去养)。

寨里办丧事,启义知道那男人还未回来,就到楼上去“强奸”。起诉中宣称,启义趁那妇女熟睡之机对其进行强奸。不知那妇女是否熟睡以致于别人强奸都不知道,或者她本以为是其丈夫,或者本是熟人,又没有危险,听之任之,也许是她怕惊醒睡在一旁的儿子。她男人回家,启义就从楼上跳下去。派出所来调查时,招待那一餐饭几乎都是借来的。

此案定为强奸也许争议不大,可是量刑太重,启义被判七年。

*小阿提十四岁多,比我先进来一个多月,几个月后觉得他的强奸案有些可疑之问他不只十次,于是我写诉状控告派出所刑讯逼供。

阿文到阿提寨上玩,午饭后去坡上要甘蔗,半路看到本村姑娘岑在路坎上砍柴,阿文想和她赶表(谈恋爱的一种方式),就上去和她讲话,阿提好奇跟上去偷听。有人路过,他们急忙冲下来,碰上本村妇女黄,黄和阿提家有些矛盾,去告给岑母说阿提怎么怎么。岑姑娘说阿文只是讲几句不好听的话,此事还是告到派出所。派出所抓到阿文就是一顿,阿文趁他们吃饭时逃跑,阿提被带到派出所。主办人员潘对阿提又打又捆,用诱导方式提审,只要阿提照他们问的回答就可以回家过春节。两天一夜,阿提只得吃一碗粉,又困又累又饿,潘要他说什么就说什么。到公安局还是潘等提审,口供与原来没两样。阿文逃跑没几天又被抓。既然阿提都已“承认”,阿文有理说不清,刑讯逼供也只好承认,把希望寄托在上诉。阿文和阿提是同案,可阿文从被抓进五号室经逮捕、起诉、开庭、判刑至上农场共半年多时间,阿提一直不知道阿文已被抓,还以为阿文逃到外地去。阿提、阿文腊月被抓,直到第二年九月份七号室有人到伙房才知道阿文早已上农场,十月份,原关在五号的黄转到七号,他说阿文被判四年,他本来要上诉,可看守所所长讲要是阿文上诉,就不准阿文的父亲到伙房来劳动,(阿文的父亲因盗牛被判一年)他就只好放弃上诉的机会。

通过各种渠道,总算让阿提在七月份时重新被审问。公安局有一个、法院也有一个,两个人都没笔录,法院的那位说了一句:“这事情可不小”。两个月过去没有音讯,我把状纸交到检察院、法院,也没结果,十二月份,阿提收到地区公安处六月一日付印的裁定书,少管三年。上面写阿文要强奸岑,先用刀逼,然后阿提去脱裤子…… 过几天阿提等七名牢犯去盖黑手印、即随时都有可能送往农场。我也就不抱任何希望。

与阿提同去盖手印的劳教、少管人员已送走,阿提却留下,接下来有几批送少管的牢犯,阿提还是没被送走,九月一号,即阿提关了一年半多,他被释放回家。听说是以家长担保为名释放阿提,阿提在牢里曾因缺乏营养瘫痪三个月都不能担保,过去了近一年还担保有何意义?这是公安机关认错的方式,他们认为案子有错,直接释放要担当“冤案”风险,以家长担保是上策,这些老百姓只要能回家就算赢了。

阿提还小,坐牢对其家庭生活不会产生什么大的影响,坐牢是给他一个教训,以免他将来犯大法,只是这样的提醒方式太漫长、太残酷。他念到三年级,学会了7×6=42,可是6×7=41,为了教会他学会乘除法,我曾扭他耳朵,还准备教他更多的东西,进展太慢,后来我意识到他并不想要文明世界的那些知识,他们的世界只需会加减,只要能挖地也就足矣,乘除法以及更多的知识只是累赘。有汉人到他们那地方承包荒山,为了交流,他学会了不少汉话,他们那个王国刚刚通公路,汉语变得越来越重要,文明世界的入侵会使那个部落发生巨变。相距三小时路程的骆卜养(阿养的父亲)就没有阿提那样的收获。

*在看守所大灾难中死去的阿伦有个哥那时也正在看守所服刑,他就是黄老二、黄二因偷骆卜养的年被判一年,因此两家结仇。

*大约就在黄二即将满刑之际,骆卜养的岳母去世,上山三天后还要去复膳。在坟地吃完饭,亲友们各自返家,骆住在另一个村子,夫妇俩各背一个小孩往回走。当经过黄二家的茶林时,黄妻正在捡茶籽,骆卜养背上的小孩念“茶油、茶油……”被黄妻听到,黄妻大骂:“谁来偷我家茶籽”?骆与她争了两句,黄妻越来越凶,大吼大叫:“赌你骆卜养敢上来强奸我”,骆与其妻骂不赢,只好赶路。当时有几个妇女包括阿伦的妻子(阿伦还未死)在附近听到他们吵架。

当晚黄妻向组长报案:“今天我被××村的骆卜养打了一顿,背上疼得很,石头印还在”,组长问:“他对你有什么非礼行为吗?”黄妻说没有;第二天早上,黄妻又对组长说:“骆卜养强奸我,我裤子被撕破了”,用手比画约10公分长;中午她又去对组长说;“我要去报案,他撕破我裤子这么长”,用手比画约30公分。

两个星期后,骆卜养到乡集市上赶场,被黄妻的舅父拉到派出所,派出所提审后放人,黄妻的舅父不同意放人,要等黄妻的哥哥来后才决定。打电话到县城,两个小时,在县城工作的黄妻的哥哥潘×赶到,对 骆拳打脚踢,然后潘在干警的陪同下对骆进行审讯。骆不承认,潘就用木棒猛打,把骆按在地上,压上几块木枋子,在上面踩来踩去,直到骆回答“是”才罢休,骆当场口、鼻出血,后来潘拉骆的手在笔录上按手印。随即释放回家,骆回家后有几天卧床不起,一个多月才慢慢恢复。

不知潘×后来做了些什么,也不知公安机关为何突然改变初衷,骆卜养与黄妻争吵后恰恰一年时间即95年11月,骆卜养被逮捕关押。虽然早有所闻二号室有个冤案,具体祥情无从获知,我到伙房干活,骆卜养在逮捕半年多后被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即使是强奸罪无可争议,既然是未遂,不应该判那么重,肯定是骆卜养不承认把法官惹恼火以致于此。判决书宣称骆把背上的孩子交给其妻,到路边解溲,看到黄妻遂起强奸之意,挣扎中把黄妻的裤子撕破,有黄细歪、黄乜堂(阿伦之妻)…… 作证。骆卜养不服,请我帮上诉,可一位管教干部讲:“他开始已承认,回家去后又反悔,你不要帮他上诉”,我不可能违抗干部的意见,也不很清楚究竟是怎样冤枉,只好作罢。骆卜养是个可怜人,大热天还戴一顶雷锋帽,脸色苍白,三十多岁的人看上去象个小老头,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使他反应迟钝,象是有些痴呆。他请同监室一个初中文化的牢友帮上诉,半年多后,中院把此案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阿故对我讲骆卜养是被别人冤枉,其妻在家卖了仅有的三匹马和一头黄牛,把钱拿给骆卜养的兄弟去告状,钱已花去,又没告出什么名堂。我在骆还未重新宣判之前去他家了解才知道更具体的情况。所谓证人证言,那几个妇女有一个即阿伦的妻子是妯娌,另外三个是黄妻的侄女,黄妻求她们无论如何帮忙,四个人全作伪证。当阿伦死后,阿伦妻离开黄家才回来给骆家讲事情经过,组长因没人问他故不属证人,直到中院发回重审才出来作证,开始时他也不想得罪黄家。骆妻和我没说上几句话,问一些很简单的问题都回答不上来,不知道她本来就有点愚痴还是因此事对她的打击太大所致。卖牛卖马的钱可能被骆的兄弟吞了一部分,象他那样有钱都找不到庙烧香,除了找人写状纸和招待来调查的办案人员外,二千多元钱不知用到哪儿去。检察院、法院已下去重新调查,骆的兄弟到我那里时我叫他到法院去问问,以后上诉时再说。

一位司法部门老干部对我说:“此案已办不下去,判无罪要涉及一大笔赔偿,硬判又要冒误判风险,不知他们怎样处理”。我又问一位熟人此案的进展情况,他说既不判又不放人,也许是关三年半(一半刑期)假释出去或者等骆生病就取保外医才好了结。老干部讲“涉及一大笔赔偿”只是法律上的条款,即使骆被释放,他也无力再告状,因为没有人受理,要是继续告直到赢了官司才罢休,不知要等哪猴年马月。骆的牢友梁与其同案吴等因为想当乡长,到处游说代表,许诺“如果你选我,就把你们村的公路挖通”“要是你投我的票,我拨多少扶贫款给你们寨”;民主投票时年青有为的吴被选上,可是后来却以破坏选举坐了半年牢处缓刑。上诉后跑到地区十几次打通关系,最后全无罪释放。他们那几个是当乡干部都要不到赔偿金,何况骆那样的可怜人。

骆卜养在监狱里受尽折磨三年零五个多月,99年5月11日第二次宣判、判刑三年零六个月,也就是只有十多天就满刑回家,谁还敢冒险再坐半年或一年的监狱等待上诉结果呢?冤枉就让它冤枉吧,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老爷们,人终有一死,糊糊涂涂再活二、三十年就够了。

阿四、阿伦偷的那两匹马使他们死的死,伤的伤,病的病;而骆被偷的那头黄牛反过来害了主人。这一头牛被偷是骆及其家庭命运的转折点。为了洗清冤案,骆妻把仅有的三匹马和一头牛全卖掉,这地方有些草场,养牛是其经济来源,现在这根支柱倒了,何年何月才能爬起来。人倒是没亡,但家已破,骆夫妇一家穷困潦倒一辈子,永远翻不了身。

杞人忧天,天永远不会踏下来,可祸会从天而降,人不知哪一天要死,不知哪一天要遭难,上帝早有安排,何人能抗拒?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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