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鹏程: 阳光下的罪恶 ——华盛顿布鲁金斯学院座谈会侧记
刘仁文先生来了,揣着北京政府的薪金,头顶美国耶鲁大学访者的光环,将中国“司法改革”的招牌挂将出来,于美东地区传授中共治国的“微言大义”。甲申年腊月十七,刘仁文先生在华盛顿布鲁金斯学院(Brookings Institution)学院坐论“劳教制度的改革”,劳改基金会等相关研究机构,美东各大学,日、俄、法驻美使馆及美国国务院都有员出席。
冠盖云集之际,也是刘仁文先生舌灿莲花之始。
1、劳动教养是伟大领袖创造的“仁政”
“1955年,反革命和违法者四处遍布,伟大领袖毛主席指示,不要杀太多,劳动教养应运而生”。刘仁文娓娓道来的似乎不是一项荼毒生灵千万的血腥政策,而是世人推崇赞叹的仁政义举,只是不知这番解读是否违背了“伟大领袖”的初衷。中共党史文件明白记载,1951年中共主席毛泽东指示说当前的问题是“杀得不够”、“镇压不足,宽大有余”,“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群众才能翻身,人民政权才能巩固。” 五年后,毛泽东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总结认定“镇反”成绩时宣称,“过去杀关管二三百万是非常必要的”。而时任中共公安部长的罗瑞卿更明白宣告1948年至1955年有400万人被处死。就此,劳改基金会主任吴弘达先生诘问刘仁文,“‘太多’究竟何指?是五百万太多,只杀四百万吗?”然而对侃侃而谈的刘仁文而言,这完全不是问题,那些“反革命和违法者”对他而言只是“不太多”的一批受害者而已。
尽管刘仁文不愿承认,但中共的“土改”和“镇反”杀人众多,被拘捕者不计其数已成不争的事实。仅当时广东省就报称,“(反革命分子)在押的约20万人左右,各处都关满了,监狱是个大问题”。 怎样解决人满为患、杀不胜杀的问题?毛指示说,“不是这些人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掉了没有什么好处,不杀掉却有用处……能劳动改造的,就让他去劳动改造,把废物变为有用之物”。 中共北京市长彭真说得更是直白:“保持这些劳动大军,叫他挖河他挖河,叫他筑路他筑路,又不闹待遇又不闹劳动保险,哪有这样便宜的无代价的劳动力?”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要求内务部、公安部和各地方政府“立即设立劳动教养场所”,将那些“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毛并且强调,那些在“镇反”和“肃反”运动中被杀者的家属,包括杀错的,都应送去劳动教养,以防止他们“阶级报复”。 时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杨秀峰也警告说:“所有出身不好的人,要以此为鉴”。
显然,劳教制度的产生从来就和什么“仁政”或者伟大领袖的“温良恭俭让”无关。立足于强制劳动和洗脑驯化理念的劳动教养,从来就是系统地针对各类“反革命”--斗争他们、改造他们、有效地利用他们创造财富。
2、“被劳教者必然违法”
1957年中共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认定“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应送劳教。2002年的中共公安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也将“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界定为劳动教养“法定适用”的第一类人群。
历史走过了半个世纪,但以思想、言论入罪,用“莫须有”的罪名肆意囚禁异见人士的劳动教养制度却没有任何实质改变。过去的借口是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领袖、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右派等等,现在则更多地采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政治局面”、“打击邪教”的名义。
资料显示,中国大陆境内人权活动人士、地下教会成员和法轮功成员,是近年来主要的劳教对象。当有记者希望刘仁文能够对中国大陆法轮功成员被投入劳教所的情况作一解释时,刘仁文断然回答说,“尽管本人对这类案件没有作过研究,但相信那些信仰者必定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被杀者必定有罪,被关被捕者乃咎由自取,这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事人权研究”的刘仁文教授的立论逻辑。然而,刘仁文似乎感悟到什么,数分钟后又转回到该话题,他强调说,“中国政府已经宣布法轮功为‘邪教’,那么修习法轮功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以这个问题(法轮功成员被送劳教)就不再是问题”。
刘仁文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没有美国法律中的轻罪制度,无法处理那些轻微违法但不适合判刑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教养就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但刘氏的“社会秩序”显然不是指公众的生命和利益,而是中国共产党和它的政权的安宁和秩序。“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秘密”对刘仁文和他的政权而言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利益。中共建政50多年来,“镇反”、“肃反”、“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反自由化”……以至于当代的“法轮功”、“华南教会”,千千万万的无辜民众被投入劳教所,这些人当然都是刘仁文认定的“危害社会”的刑事犯。
在中国的劳教所里度过十九年生涯的吴弘达先生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质疑刘仁文,吴弘达先生并引用中共《劳动教养人员守则》的第一条质问刘仁文:“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不准散布敌对言论和煽动敌对情绪。这难道不是明白的政治条款和政治功能?”。吴弘达先生指出,尽管中共以前常用的“不务正业”、“流氓”、“反革命”等赤裸裸的政治帽子在当代劳教制度中都被代之以“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社会治安”等用语,但这个政权如同既往一样,可以随心所欲运用“法律条款”将异己收容劳教的实质没有改变。
刘仁文并不作答,他只是反复地说,“你认为这不是教育功能,但我们认为劳教具有教育功能。我们认为劳教能够教育挽救那些违法者,尽管你不这样认为”。
3、中国“独立的司法”有效保障了人权
中共《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共宪法从来没有授予共产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以任意逮捕权和监禁权。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下,中共党委和行政机关却可轻易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达3年乃至更长时间;并且这种剥夺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压制的强度上与有期徒刑刑罚完全一致。这一操作显然也有违中共自己的宪法。不仅如此,中共劳动教养制度依存于大量秘密规章,即便所谓的劳动教养“基本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仅是未经立法颁行的一项“通知”。 党中央授权国务院发布通知,中共公安机关凭籍一纸“劳动教养决定书”或“劳动教养通知书”剥夺公民自由,各地各单位的党组织密切配合执行。这一过程本身就充分体现了共产党的行政集权制。
但刘仁文争辩说,“有很多被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的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并最后胜诉,显然,独立的司法制度和法官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对刘仁文所断言的中国实现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与会者中有人质疑说,“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中国所有的案件都由设在法院内的党的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党的组织机构一手操控的审判如何能够实现独立和公正呢?”
刘仁文答曰:“这是政治问题,我们只探讨法律技术问题”。
然而,即便是从刘仁文所谓的“技术层面”而言,那些能够到达中共法院的案件,多少能获得公正判决也大有疑问。以中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该院从1991年开始受理劳教案件,据已担任该院法官10余年的王燕称:“我们感觉审理不服劳教的案件特别麻烦。对请求撤销劳教决定的案件,我们对‘自由裁量’这块一般不审,对稍微不合理的地方也不涉及,只有在处罚严重不合理、有滥用职权的情况时才做撤销劳教决定的判决”。王燕并且承认,10多年来该院只在1992年判决撤销过一项劳教决定。她介绍说“我们开庭时,出庭的人是以劳教委名义坐在法庭上,尽管他们的身份是警察,只不过没有穿警服罢了。如果当事人起诉公安局,他们把警服一穿就行了”。
考虑到以下事实,劳教人员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更是艰难:劳教诉讼的被告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其法定代表人是当地主管政法的副市长或中共政法委书记,此人同时管理法院工作。提起诉讼后,其管理的法院会对以其为代表的劳教管理委员会行为进行审查。如果你胜诉,劳教委的负责人,也就是该法院的主管,将会代表国家对你进行赔偿。当然,如果败诉,当事人就属“有罪不认、无理取闹、鸣冤叫屈”并试图“翻案”,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早在18世纪,孟德斯鸠就指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在中共劳教制度下,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实现了“三位一体”,中共法官们的判决结果自然从来都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4、“祖国”在前进,但劳教不能废除
以强迫劳动为手段,试图达到所谓思想改造目的的劳教制度向来为外界病诟。联合国机构、美国等民主国家政府以及相关国际人权组织也一直强烈谴责中共这种不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就强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
对这种状况,刘仁文颇有些义愤。他说,“劳教制度由公安机关决定,你们说公安会滥权;我们打算经过法院裁判,你们又说法院不公正,有腐败”。
其实,刘仁文本勿须诧异。因为他大力宣扬的“劳教司法改革”实在毫无新意,更非中共“第三代”或者“第四代”的发明。早在半个世纪前的“反右”运动中,中共就操作过对劳教者“逮捕法办”这样一个所谓的“司法过程”。当时大批被送劳教的右派分子,尤其是学生中的右派分子,相当部分都是经由司法逮捕后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而当前拟议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更不过是通过人大橡皮图章立法,将劳教规定加以改造,“升格”为“法律”,希望达到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设定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如此改造后的劳动教养决定权归于法院,劳动教养的操作自然也就变成了“合法”的司法裁判程序。如此“符合法律实质精神的改革”显然并不意味着中共变开明了,更不意味着它愿意放下屠刀同过去的罪恶划清界线。
事实上,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争议的表象,反映的实质却是如何限制中共党权力以及如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这一宪政问题。在中国,共产党全面控制政治,军队、警察、法院、检察院、劳改、劳教都是中共专政的工具。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劳教司法改革”只能是当局试图将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予以“公理化”的过程。
刘仁文不愿承认他所推崇的劳教制度是以“稳定”共产极权制度为目的的;而鉴于社会震荡日益加剧,各种矛盾与问题丛生的统治状况,废除劳动教养更为当局不能容忍。他只是坚持说,“中国刑法没有英美法的轻罪,所以必须保持劳教制度。否则劳动教养一旦废除,现时中国农村的大量流动人口将很难有效控制,社会治安会急剧恶化”。
刘仁文也没有解释那个他“乐意为之服务并献身的祖国”为何不愿“以法治国”,哪怕只是遵循自己颁布的法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实际构成犯罪,就依照刑法予以处理;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属轻微违法,给予一般的治安处罚即可(现行中共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亦早已对此设定了拘留、罚款、警告等相应的处罚类别);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就不应长期剥夺其自由并进行所谓的“劳动教育”。他只是重申,“今天,我可以负责任的讲,中国的人权一直在改善,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点无论谁都不能否认”。
扔下众多的诘问和质疑,刘仁文先生施施然离去了,听说他还要往更西处“宣扬国光”,那块“司法改革”的标牌免不得也要一路挂将过去。然而,谎言遮不住血写的事实;披上学术外衣的“党棍”在民主社会的照妖镜下还是现了原形--除了御用文人的无耻外没有任何剩余。
别了,刘仁文先生。别了,罪恶和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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