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记者在安徽的合肥见到了李继光的弟弟李继书,当他说起哥哥的死因经过时,已是泪流满面。
李继光的弟弟李继书接受记者采访
刑拘“人大代表”
李继光是安徽省砀山县芒砀商场总经理。1987年李继光从弟弟李继书手中拿了200元钱来到砀山县,自从经营了农机生意,日渐红火,他本人多次受到国家、省、市、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先后被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优秀厂长”、“安徽百强企业家”,于1999年被选为安徽省宿州市人大代表;2003 年被选为宿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事。然而,突如其来的一场变故,让这位著名的企业家死于非命。
2004年2月2日晚10时许,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察大队以非法集资涉嫌诈骗罪为由,把宿州市人大代表李继光关进了一家旅馆,并将李继光刑事拘留,关进了砀山看守所。
李继光的女儿李环英向记者讲述了父亲李继光死亡的经过……
2004 年2月4日上午9点左右,我和弟弟李晴,表妹张凤银、爱人许加强一起去给父亲送被子和日用品,到公安局找经侦大队周益民、唐文洁时,他们不在,我们去看守所,这时,唐文洁打来电话,说:“你们到看守所去吧。”其余什么也没说,我们到时,看到看守所门前已经聚集了一群人,我们认识的有县人大副主任袁光友、居委会主任刘庆山、其余的人都不认识。他们不让我父亲坐我们的车,不顾我们的阻拦,用车把父亲强行带到砀山梨都宾馆503房间,我们赶到一看,又来了几个不认识的人。这时一个叫张侠的女人对我父亲说:“这些人都是老袁[县人大副主任]给你找来的,如果不是他,你李经理[李继光]也不会出来”。
一旁的刘庆山对我父亲说:“老李你真难见,为了找你老袁都给公安局的周大队长跪下了。”中午11点左右,袁光友、刘庆山等几人把我们从503房间赶了出来,说要单独和我父亲谈谈。袁光友和父亲谈了近一个小时,最后达成协议,定好明天一块去郑州去办“爱迪食品有限公司”给投资的款,他们要去四人,最后定下去二人,具体是什么款,只有我父亲和我叔知道。503房间内有刘庆山、彭玉、房康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一个只知道他叫小范是彭玉的司机。晚上他们给我父亲换了地方,我们就不知道了。
5日早晨8点多钟,我叔打来电话,说在家乐旅社门前发现我父亲的遗体,当我们赶到现场,已被公安局安排送到火化场,我们见到父亲遗体的时间是上午10点多钟。
对于砀山县公安局给哥哥李继光所定的“经济诈骗”的罪名,李继光的弟弟李继书反駮说:公安局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理由是,我哥哥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经济上一时难以周转,他通过朋友和熟人的关系借了一些人的钱,并且都写了借据,为此,我哥哥李继光还在2004年春节前夕,给所有债权人致函说明经济周转困难,并请谅解。银行的贷款都办了抵押手续,这怎么能叫非法集资或涉嫌诈骗呢?再者,我哥哥李继光在砀山的知名度很高,县直各机关的人大都知道他是人大代表,就在哥哥被抓时,我找到公安局的某某,告诉了我哥哥市“人大代表”的身份,他还应承说“我知道,我心里有数。”他嘴里虽然这么说,但还是关着不放。晚9点多钟,债主们用皮茄克把我哥哥的头蒙上,用三轮车驮到离砀山梨都宾馆约50余米的家乐旅社,用四人看管。
砀山公安局明知道我哥哥是市人大代表还滥用职权、以刑事侦查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刑拘了我哥哥李继光,前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50多个小时,至今没有任何部门给个说法。
借贷纠纷被称“经济诈骗”
对于为什么要刑拘李继光,砀山县公安局在砀公刑诉字[2004]第28号起诉书中作了说明:2003年12月3日,城关镇北关居委会主任刘庆山、会计刘海珠到砀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芒砀商场总经理李继光骗取居委会现金30万元,该李所经营商场里的货物也不知去向。经我局侦查得知,李继光从2001年起向砀山县工商银行贷款诈骗300万;骗取北关居委会现金30万;骗取袁光有现金32万;骗取彭瑜现金8万元;骗取地税局国建华现金6万;骗取……。
李继光一手创办的芒砀商场,目前只剩下了一块牌子
2003年12月5日,我局对李继光以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同年12月15日,我局决定对李继光刑事拘留[在逃]。
2004年2月3日,我局将李继光执行刑事拘留,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后经查,李继光系宿州市人大代表我局于2月4日将李继光释放。
记者在砀山县采访期间,一位在县直某机关任职的人员是这样对记者说的:李继光在砀山乃至宿州市的名气很大,我们都知道他是人大代表,而公安局早在1年前就对李继光立案侦查了,直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竟然说不知道李继光是人大代表,这很难说的过去。我看李继光是因为借钱找错了对象,凡是借给李继光钱的人都有些来头,如县人大副主任袁光友借给了李32万,公安局治安科长彭玉借给了8万……。如果债主不是这些握有重权的人,李继光何至于被刑拘和死亡。再说,李继光所有的借债均有手续,借个人和单位的钱,他给人家打了借条,从银行贷款他作了财产抵押,一应手续齐全,这能叫诈骗吗呢?在砀山,这种事情见怪不怪。
律师质疑法医鉴定
2004年4月17日,宿州市公安局作出了《关于对李继光尸体的检验鉴定书》。在这份鉴定书中说到:根据尸检,死者李继光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大量出血,左锁骨骨折,分析认为李继光系颅脑损伤致死,胸部损伤加速其死亡速度,为辅助死因。结论为:李继光系颅脑损伤死亡。
对于这份法医鉴定,李继光的代理律师王国平有自己的看法:受害人李继光的死因未查明,该案尚未侦查终结。从死亡鉴定来看,李继光颅脑受外伤死亡,那么颅脑外伤系何种外力所致;何时死亡;李继光身体其他部位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都没有进行说明,直接导致两个后果,是他杀或自己失落而亡?这关系到犯罪的人数、性质和罪名。因此,该案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非法拘禁罪,是团伙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应当查清了以上事实。在事实未查清之前,简单草率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显属不当。
另外,砀山县公安局有关人员涉嫌本案犯罪,砀山县公安局侦查此案,应当回避,侦查程序显属违法。
李继光系宿州市人大代表,且属砀山县知名企业家,砀山县公安局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严重的违反了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且未采取任何妥善的保护措施,导致其释放时间、地点均被涉案人准确掌握,不可思义的是,李继光在释放不足12小时死亡。
法院判决一人犯罪
2004年11月5日,宿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发展犯非法拘禁罪向埇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刘发展在法庭上辩称:我与李继光无债权债务关系,是应朋友之邀与李继光同去郑州拿钱,我如果对他非法拘禁,他也没有时间坠楼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刘发展为达到向被害人索债的目的,而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对被告刘发展的处罚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当,本院不予确认。因被害人李继光的坠楼死亡是被告无法预料的,且与被告非法拘禁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不应当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刘发展主观上为了达到向被害人索债的目的,而将被害人带至砀山城关镇家乐住宿进行看管,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应属非法拘禁行为。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发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发展不械C夹屡獬ピ鹑巍?p>李继书手拿判决书忿忿不平的对记者说:哥哥李继光不明原因的死亡,策划及参与拘禁的犯罪份子仍逍遥法外,他们利用多种关系找了一个与我哥哥根本没有任何债务关系的刘发展当替罪羊,其他参与非法拘禁造成我哥哥死亡的人员及策划者却不加以追究。这里有几个疑点:我哥哥从看守所出来的事情,债权人是怎么知道的,是谁给他们通风报信的?看管我哥哥的人在家乐旅馆开的房间是在二楼,我哥哥怎么能从五楼掉下来?我哥哥体重190斤,如从五楼栽下来,会是一种什么情形,为什么只单单头部有伤,面部没有一点伤痕,为什么两肋骨同时有折断?在问题没有查明之前,公安局为什么多次做工作要火化尸体,为什么现场照片不叫死者家人看?
小范是公安局治安科长彭玉的司机,第一个先去的,具体情况他都清楚,为什么不拘捕他,而拘捕刘发展?其目的是什么?是不是掩盖更大的,不能见人罪恶?
彭玉再三对我们表示“人在我这儿,出事我负责”。在梨都宾馆,李继光与袁光友、彭玉、刘庆山多次谈及还款计划,并达成致意见,但袁、彭、刘三人仍不让李继光回家,我们多次交涉要求放哥哥回家,都被拒绝,我的侄儿李擎(李继光之子)提出晚上在宾馆内陪李继光,但未得到准许。出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彭玉、袁光友、刘庆山等人就将李继光带离梨都宾馆,晚上10时许带至家乐旅社,并在二楼一套房,将李继光关押在里间。在关押期间,他们多次对李继光残酷殴打,凌晨在家乐旅馆楼下发现李继光的尸体。李继光被砀山县公安局拘捕至被害致死的40多个小时里,发生了一个骇为人知的人间悲剧,他们难道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若有媒体记者欲对该案件采访,请与李继光的弟弟李继书联系,电话:0516-4144258 手机:1350522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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