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被判侵权*
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上个月在一起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案子中做出有利于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的判决。
被告北京新东方学校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以外语教学和留学指导为主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新东方学校网页介绍,它所属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全国各地有十几个分校,截至2004年7月,新东方已累计培训学员近200万人次,仅2003年就培训学员45万人次。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设在新泽西州,它主持开发了进入美国大学本科和研究生院所需的托福考试(TOEFL)和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设在维吉尼亚州,它主持开发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GMAT)是赴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一项重要考试。这两个考试服务机构的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登记,TOEFL、GRE以及GMAT作为商标也在中国核准注册。
*新东方2001年首次被控侵权*
20世纪90年代,ETS和GMAC调查发现,北京新东方学校非法复制它们的考试试题。ETS在中国的媒体顾问梁启春介绍了案子的起因。他说:“90年代中期以后,新东方学校在未经ETS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ETS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托福考试试题,然后从中获利,对ETS本身造成了比较大的伤害,另外也造成客观的坏的影响。美国一些大学开始对中国学生的考分产生置疑,因为很多学生通过这种手段得到所谓的培训,出现高分低能的情况。ETS非常重视这个事情,因此在2001年1月在北京起诉了新东方学校。”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9月一审判决说,美国原告指控新东方学校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事实成立。判决说,ETS和GMAC 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且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许可复制考题,并以出版物的方式在网上公开销售,侵害了ETS和GMAC的著作权。法院裁定新东方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总计人民币1千万元人民币,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
*终审判定新东方触犯著作权法*
但是,新东方学校不服,提出上诉。由于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中国境内提出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子,因此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北京高等法院2004年12月27号做出的终审判决说,新东方学校没有侵犯ETS和GMAC的商标权,但还是因为拷贝了它们的考试材料而触犯了著作权法。
*威尔逊:判决显示中国法庭强烈意愿*
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对北京高等法院的判决感到欣慰。该委员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戴维·威尔逊分析了法庭判决的重要性。他说:“判决显示了中国法庭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意愿。从GMAC和ETS等考试服务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是中国法庭第一次就中国的著作法是否保护标准化考试和考试试题做出判决,法庭毫不含糊地做出了肯定的判决。”
代表GMAC的律师罗伯特·伯戈因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原则问题。他说:“对我们来说,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涉及原则问题。当然,我们认为赔偿费应该再高一些。但是,我们尊重法庭的判决,考虑到案子的整体利益,我们认为法庭判予我们的赔偿数额还是恰如其分的。”
*梁启春:判决也使中国考生获益*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对外公关部主任汤姆·尤因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说:“这个案子从来都不涉及钱的问题。我们所希望的是保护具有著作权的考试试题,给中国学生提供公平合理的考试。”
ETS在中国的媒体顾问梁启春说,这项判决也使中国考生获益。他说,侵权行为得到制止,使考生在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也使考分的真实性进一步加强。他说:“中国考生的分数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得到加强,因为中国知识产权的状况改善之后,国外学校对中国考生的信心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新东方做出积极友善回应*
北京市高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做出了积极友善的回应。星期三,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发布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将充份尊重法律的公正判决。声明说,在有关案件长达3、4年时间的诉讼过程中,新东方学到了很多,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规范使用的力度。声明还说,新东方从不否认在创建之初的几年在版权问题上确实有过错误,但是自从2001年2月ETS起诉新东方后,新东方领导层做出了彻底告别盗版、规范知识产权使用、寻求与ETS长期合作的决定。
*新东方公开认错*
近4年来,新东方做出了非常真诚的努力,除了多次向社会和ETS公开承认以往的错误之外,还彻底杜绝了盗版资料的复制和传播,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从美国进口4万5千册原版GMAT复习资料,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卖给学生,同时还投资1千万元人民币设立第一个英语研发中心,自主研究开发了具有自主独立知识产权的托福仿真试题以及研究生入学考试全真试题。新东方表示,要努力架起中西方文化和人才交流的桥梁,成为中国市场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行者。
V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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