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卖淫不合法的真正原因

做这篇文章,起源于我与一位叫奥列格的网友在讨论有关美国禁酒令问题。当时我提出一个看法,即“在美国呼吁禁酒的人,很多都是从禁酒中获得收益的人,甚至很多都是直接卖禁酒的人。”奥列格提出异议,说与现实差距太大:“举个类比,就好像说,中国现在有很多地下经营赌博、色情业的,但如果说这些人是国家禁止赌博、禁止色情业的主要支持者,就有些太远了。” 这倒突然提醒了我,我马上回应道:

“这样的情形真是太多了。你可以看看中国的现状,赌博,色情业,凡是能赚钱的,都是和政府的腐败官员有联系。那些腐败官员不是天天讲禁赌,扫黄的吗?而且有时还要扫荡式的整顿,清理,你看他们是多么的要求道德净化呀。这样的例子还少吗,随便翻翻报纸就有几十例!”

那么,最先开始,就从直接看得见的收益谈起,即握有权力的人在打击卖淫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

色情业在东南亚一带比较普遍,甚至于有的成了本地的经济支柱,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被称为“无烟囱工业”“环保工业”等等。政府在其中抽税,收入颇丰,当然这是合法化的情形。在不合法的情况下,政府打击色情业,获得的是“罚款”,属于预算外收入,这是其中之一。

预算外收入有个特点,就是游离在监督之外。在一般情况下,这笔钱都是通过公关机关与当地财政“分成”的方式来处理,当然有的地方会来一个什么掩人耳目的 “收支两条线”之类的把戏。这部份钱大部份作为公关人员的福利,也有小部份做为办案经费。虽然我对公安腹诽的时候非常多,但也不得不承认,大部份县,乡两级上的公安,除了工资由财政划拔,其余经费则由其自筹自支。卖淫嫖娼罚款很重的,在本地行情平均五千/人,这是有法可依的,即〈行政治安管理条例〉。本县公安局新建办公大楼建成时,曾有人戏言:“小姐出钱,警察享受。”更有仿马克思语道:“当公安新大楼来到人世间,每块砖头上都挂着罚款单和其它肮脏的东西。”

能摆得上台面上,除了出据正式罚款收据的罚款,还有就是行政事业收费性质的“管理费”。这方面种类繁多,有的是名令废止的,有的是巧立名目,几乎都无正式收费许可证,从团体(即色情业老板),到个人(即小姐)都有涉及,各地区相差很大。曾经有一个乡派出所的联防队员跟我说过:“一个小姐一年对国家做的贡献抵得上几十头大肥猪。”本地生猪税一般在40至60之间滑动,屠宰税每头只有4元,其他就是什么检疫,防疫等等各种杂项,每年略有不同。按50元,40头计,每个小姐一年光给公安所缴纳的管理费用就高达2000元。这还只是鞑恳桓鱿缯虻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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