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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布后盗版照样卖傍晚过后更旺场

 2004-12-23 23:5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昨天公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凡贩卖盗版超过5000张光盘者,可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但记者昨天探访广州一些盗版碟销售集中地区,发现依然“购销两旺”。

盗版店傍晚“开大门”

“天河的盗版碟商铺多数在下午5点之后才做生意的。”根据知情人士指点,昨天傍晚,记者来到五山路天河科贸园,在“线人”带领下,记者进入科贸大厦首层B区,发现左侧有一排毛玻璃制成的折叠门,不留心看,很难判断这是一面墙还是一扇门。门口站着一个中年女人,见到“线人”过来,熟练地一侧身,顺手拉开了“玻璃墙”。记者一看:10多平方米的铺面,三面墙上全是琳琅满目的影碟,地上也排放着近30个纸箱,满满当当,全是光碟!四五个顾客正在选购。

傍晚5时30分左右,该大厦首层其它商铺开始收档,但这个档口反而开始“打开门”营业,“玻璃门”全部打开,原本在店内十分拥挤的纸箱一字排开,延伸到店外,这时已有10多位顾客,络绎不绝。

记者逗留一个小时,初步估算每个纸箱大约可容纳100多张影碟。

卖碟1000张即可判刑

记者就盗版问题咨询了多位法官、律师。据介绍,此前这类案件的判罚,基本是依据过去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条款。今年7 月,深圳捣毁一个特大贩卖盗版碟窝点,当事人曾某就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五年。这次“司法解释”出台,今后对此类犯罪活动的定性、量刑将有更具体的法律指导。“司法解释”还明确,贩卖盗版文字、音像作品及电脑软件,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打盗版用“经济杠杆”

有市民接受采访认为,目前盗版碟大行其道,原因之一是正版音像制品价格高昂,电影院的票价也过高,要打击盗版,还需为老百姓的文化生活寻找“出路”,比如下调电影院票价、电脑软件薄利多销等。华师大一位刘老师认为,更多地运用“经济杠杆”堵截盗版市场的利润空间,比重判一两个不法经营者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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