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强行书面审判清水君上诉案 违法拒绝辩护律师复制相关材料

日前接上诉审主审法官王振林电话通知本案仅进行书面审理。辩护律师强调本案一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诸多严重问题,不开庭审理根本无法纠正。且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的规定。因为本案根本不属于“事实清楚”的情况,三位关键证人均未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质证,一审判决却对未经质证的所谓证词全盘采信。

辩护律师认为江苏高院不顾本案属“重大案件”且国际影响巨大的事实,强行秘密审判的做法,违背相关法律与最高法院的具体规定,明显违反最高法院反覆重申强调的公开审判原则,违悖最高法院肖杨院长的指示精神。至于无理非法拒绝辩护律师复印相关证据材料的做法,更是荒唐!只能证明主审法官不适宜任本案法官,只能证明此种无视法律任意剥夺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法官的司法专横。

一、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公开审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187条: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解释》第253条作了类似规定.据此规定:公开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仅是例外。不开庭审理的前提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案恰恰众多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最高法院关于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依上述法律与规定,凡是刑事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审判。而江苏高院却对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一审判处13 重刑的刑事案件,强行进行所谓书面审理,究竟是为甚么?!

二、“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法律和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文明,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

1.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0日颁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勇于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日2日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重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江苏高院故意秘密审理本案,明显违背最高法院上述纲要和通知.目的似乎在于拒绝群众旁听,拒绝记者旁听采访,以达到黑箱作业秘密审判的目的。这显然严重侵害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公开审判权,也是对司法公正司法文明的背离。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改革完善审判方式。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

□□审判公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前提。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完全透明,使审判活动首先做到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尤其强调法官在法庭上的良好形象,要求法官不得在庭上表现出可能损害公开公正的言语与行为,不得在庭上以任何理由剥夺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位置,依法居中裁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3年6月18日强调指出:法院要严格遵循“公开审判”“独立审判”两大司法原则. 这是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和廉洁的根本制度保障,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他指出,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一道,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职责。他强调,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法院而言,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原则开展审判活动。公开审判,就是把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只有公开审判,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进行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只有独立,才能不受各种干扰;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群众监督,法官的独立才不至于变为独断专行。”肖扬还指出:“两个原则缺一不可,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目标。”

三、二审主审法官任意非法剥夺辩护律师复印本案相关材料的做法,证实此种法官根本不可能客观公正地判案

2004年12月1日,辩护律师专程前往南京高院拟与法官交涉公开开庭审理及复印一审庭审笔录和清水君本人撰写的“爱民党的缘起”自辩词及最后陈述,等十余篇文章。

辩护律师问本案上诉审合议庭法官姓名:王大法官答:没有必要告诉你!王大法官还批评辩护律师无权主张由非中共党员法官审理本案;该尊贵的王振林大法官一口回绝了辩护律师的复印相关材料的要求;认为清水君之“建立爱民根据地”“颠覆无罪,民主有理”已不属言论思想,而是行为;认为清水君先生的水准臭得很!王大法官还多次威胁辩护律师:你还想不想当律师?!你是不是中国人?!

针对王大法官的傲慢无理,辩护律师反唇相讥地问道:您根据哪条法律规定不让辩护律师复印?王答甚么法律根据,根据我的决定!我不让复印就不得复印!(王特意交待文印室女职工:不许他复印一页!)。《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文规定: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复制上述材料。而王大法官竟然置法律于不顾公然称:我说了算!

辩护律师不得不指出:我执业二十年第一次遇到像您这样傲慢无理的法官。至于我是否能当律师,不是阁下您能任意决定的,若您认为我有任何违法行为,欢迎您去控告。我是否中国人,那岂非废话?!您这种人似乎不适宜当法官,尤其不适宜任本案的法官。因为您不知道自已的地位和角色(法官的本质特征是客观公正),因为您似乎没有受过法学基础教育(怎能将文章视同颠覆行为本身?)您似乎没有自已独立的思想(没有儿独立思想者也就不会有独立的判断,只能成为工具!)您如此先入为主如何保证您能客观公正地判案,我们保留申请阁下回避的权利!

王大法官怒不可扼地大叫:你污辱了我的人格!吾答:一个没有自己独立思想的人怎么会有甚么人格?

最后当然双方不欢而散,清水君一案共有13卷案卷(一审期间仅让辩护律师看过其中一本,经查这些案卷绝大部份是清水君网上言论的复制件,亦即主要“犯罪证据”即是文章,这是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例),一审十分客气地婉拒了辩护律师要求复印庭审笔录的正当合理合法要求,而二审主审法官则粗暴专横地拒绝辩护律师复印任何一页材料!如此莽横无理非法拒绝辩护律师复制案件材料的做法,是我执业二十载的首例。

我得承认当时我不够冷静,对王大法官不够尊重。然而,上诉法官对如此重大的案件,如此草率地决定秘密审理;无理拒绝告知合议庭成员姓名;无理拒绝辩护律师复印相关材料;无理指责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无知地指责我的当事人水准臭得很;自以为是地认为上网发表文章即等于颠覆行为;公然威胁辩护律师还想当律师否;实在让我冷静不起来,实在让我尊敬不起来!我认为黑箱作业决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因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一。

本案的实质是公民因依法行使宪法明定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权而受到无理追究,不但涉及公民思想言论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而且事关公民基本人权,涉及舆论监督权和批评权利。也关系到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原则问题。公开审判有重大法制教育作用,为何害怕公开却故意偷偷摸摸地密秘审判呢?!如果认为清水君写文章有罪,更应当公开审判才对,因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类似清水君言论者成千上万。比清水君更激进者,批评当局更严厉者同样成万上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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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国汀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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