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法院可根据权力需要任意判案! 中国无法无天!只有权力!

事情经过:99年9月我们以政府拍卖“四荒”的形式,在河北省原丰润县北部山区,购买了一片荒弃地,在2000年底前,我们投资80 多万元钱,建了一个5千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在当地买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树一千多棵,,并预订成年奶牛40头,养殖场已进入养殖阶段。

由于当地一个叫石家峪村的共产党支部书记,名叫徐长余,他藉此经常来勒索我们,当我们没办法满足他没完没了的索要时发生了矛盾,他为了报复我们,利用其职权,将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弃地,违法转卖给了当地一伙地痞,想利用他们赶走我们,这伙地痞在我们已建好的养殖场里乱挖乱采石渣,养殖场里被他们挖的到处都是大坑,谁管就打谁,他们毁坏养殖场的建筑,拔掉我们植的树,夜间几次闯进我们的住宅持刀恐吓威胁我们,他们还经常来放火,烧毁我们的财物,投毒药死我们所养的禽畜。

我们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把该党支部书记的违法侵权行为告上了丰润县法院。

可该法院却为了维护共产党的权力,袒护被告,另作主张,判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地,是“国有矿产资源”,不准我们开发利用,并驳回我们的诉讼。我们又上诉到唐山市中级法院,唐山市中级法院在丰润县法院的幕后操纵下,维持了该判决。我们又在以后的四年里,三次依法向该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可该法院至今不予受理。

一、法院判案故意违背事实

1、该荒弃地是几十年前,公社采石场采石有用石料后,丢弃的废石堆,国务院办公厅对此早有认定是:“人工改造过后的废弃遗留物”,属“四荒资源”。该荒地一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本不存在“国有”的问题。

2、丰润政府土地部门,在政府拍卖前,就已经对该荒地勘测核查后,作出书面材料,认定为“四荒资源”,该荒地才被政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四荒”政策依法拍卖,在法院审案其间,政府有关部门一再向法院证明这一点。

二、法院判案是为权力服务的,法律是用来骗人的.

何为“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可见该荒地不属于“矿产资源”。

三、法院利用权利侵害国民.

1、藉故“办案费”勒索原告500元钱,
2、弄虚作假,判决书上给原告编造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律师
3、超过法定办案时间。故意拖延一年零一个多月。
4、毁灭原告向法院举证的全部证据。
5、在一年多的诉讼其间,只开过一次庭,由于证据被法院毁灭,原告请求法院再次开庭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而法院不敢开庭,法院剥夺了原告向法院提供新证据的合法权利。
6、应依法制止被告违法侵害行为时,法院为了袒护被告,故意不作为,故意纵容被告违法侵害原告长达三年之久。

四、法院利用权利,无视原告的主张,却自作主张判案,这不符合判案原则。

原告、被告在诉讼中,哪一方都没有对该荒弃地的所属、性质提出过任何主张,该诉讼就是原告诉被告侵权,可两审法院利用权利,为了包庇被告硬是另作主张,硬是把该诉讼扯进法院设计好的主张中,使原告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为了法院这一毫不相干的主张纠缠至今,而法院四年后的今天,却仍不理原告所诉被告违法侵害这一主张。

由于法院的另作主张,把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意主张成被告侵害了国家利益,使原告无法再对被告的违法侵害向法院提出诉讼,而被告在法院的纵容下对原告的合法权利继续侵害长达三年多,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

五、由于法院的如此判案,砸了原告一家的饭碗,使原告一家生活陷入困境之中,生活至今已无着路。

原告夫妻二人没有正式工作,只靠自谋职业养活自己,借钱建的养殖场,是原告合法自谋的生路,是原告一家人的饭碗,由于被告的违法侵害和两审法院的枉法判案,四年来已给原告一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不但投资建的养殖场一分钱都没有挣到,原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及还贷计划全部落空,因诉讼上访四年多又花去5万多元钱,再加上被告三年来一直不停的骚扰侵害,实际上原告已无法对合法购买的荒地再开发下去,只好赔钱转卖给他人.

五年来我们从县、市、省到最高法院、检察院、各级人大、及政法委、信访各个有关部门上百次的依法反映、控告,可至今没有一个应该管的有关部门,依法为我们说句话。

中国有法律吗?老百姓的权利在哪里?谁来保护??

河北省唐山市:刘春杰
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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