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剑:中共高官被通缉之后......

作为中国封疆大臣的共产党甘肃省委书记-苏荣,随中央政治局最高层人物带队的官方代表团出访非洲数国,在赞比亚居然被法庭传讯,滞留。他胆怯出逃,终于招致该国警方通缉。

传媒上各种评论颇多,本人无需重复,只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剖析个中三味。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时至今日,没有听到中国政府对苏荣官方访问期间被通缉有任何反应。

打开人类近代史、现代史、再算上当代史,我还没有看见过类似的记录。两国交兵尚且不斩来使,怎么政官友好访问,到成了被通缉的对象?这难道不是可以说是对我中华的“挑衅”吗?泱泱十四亿人口大国,其封疆大臣居然在出访期间不得不在“非洲沙漠中逃亡”,派出个集团军去营救,不是“师出有名”吗?

再联想到三个多月前,前教育部长现任国务委员(相当于副总理级别国家领导)陈至立出访非洲(多有意思,也是非洲),在坦桑尼亚被法院传讯,陈被迫出庭应讯。此案至今仍在继续之中。那时,中国政府也三缄其口。

再转目一望,二十余国家中都有对前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前中共军委主席、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起诉,换句话说,这位江某人如果今日还敢出访,百分之百被传上法庭受审。

现在已经被起诉,只要一出国就肯定被传上法庭的还有: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
中国共产党中央“610办公室”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直接指挥迫害法轮功的刘京;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

我写到这里,怎么觉得简直荒唐得令人感觉滑稽。

上述一切,在中国媒体上只字不提。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达官贵人们还从未招致过如此“奇耻大辱”,即使当年八国联军打进来,也没有对慈禧太后进行通缉。中国怎么了?中国共产党怎么了?手底下不是有三百万军队,一百万武警,一百五十万警察吗?这么多国家如此对待“中国国家领导人”,如此“粗暴的干涉中国内政”,怎么就不能在中国大陆广泛向人民宣传,来个同仇敌忾,义愤填膺,“砸烂任何一个敢于接受起诉的法庭所在的国家驻中国大使馆”呢?

我看他们是不敢。你想,如果他们大张旗鼓的在民众中宣传,那么人们一定要问,这么多起诉究竟是为了什么?我知道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们直接策划指挥参与了对有上亿修炼民众的法轮大法与其民众进行了长达五年多并且至今依然在继续中的残酷迫害。可是为了维持这场迫害,他们制造了前所未有的谎言欺骗宣传。但是谎言太大、太多,无论如何他们也圆不上了。只要向老百姓一开口,真象就向大坝决堤时的洪水一样,将把邪恶迫害体系连同它们的一切荡涤贻尽。

现在听说苏荣是逃回去了。在他喘息之余,不妨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等到中国大陆的法庭也对他进行传唤、通缉时,他还往哪里逃?

[附注一]

2001年联合国战争罪行法庭高级官员霍尔特赫伊斯已经向南斯拉夫当局送交了对该国前总统米洛舍维奇的起诉书和逮捕令。 联合国战争罪行法庭控告米洛舍维奇在科索沃战争中违反人道罪,南斯拉夫独裁者米洛舍维奇终于被新政府逮捕,成爲囚徒,面临人民的审判。

[附注二]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关于中共甘肃省委书记苏荣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调查报告
(2004年11月01日)

苏荣,男,1948年10月生,吉林洮南人,1998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2001年10月至2003年8月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2002年1月兼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8月至今任甘肃省委书记。2004年1月在甘肃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被补选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 苏荣在吉林期间,任“省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省对法轮功的镇压行动。[2]“610办公室”是同级党委“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办事执行机构,应对五年来镇压中发生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致残、酷刑、洗脑等所有违法行为负责。[3]

苏荣在镇压开始时就积极表态支持并主持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罚[2]。他还亲自参加对法轮功学员的“转化”[4,5]。而“转化”则是这场镇压从精神到肉体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群体灭绝”的主要手段[6]。苏荣在全国反法轮功报告团会议上发言诬蔑法轮功并鼓吹“转化”和“铲除”法轮功[7]。

苏荣在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时,参观大型反法轮功展览时公然造谣诽谤法轮功及其创始人,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8];在党代会的报告上攻击法轮功[9];视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时布置对法轮功的镇压迫害[10]。此外,他还在党的刊物上撰文攻击法轮功[11]。从镇压开始的1999年7月至2001年10月的两年零3个月,青海省经核实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是1名,而此后在苏荣任省委书记不到2年的时间,青海省就又有3名法轮功学员证实被迫害致死[12]。《追查国际》曾经在关于吉林省的报告中列举过他的部分迫害事实[13]。在苏荣主持吉林省镇压期间,23名法轮功学员证实被迫害致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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