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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投书:北京政府伤透脑筋的名案庭审记实

作者:
作者:马捷民
 2004-11-11 03:0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北京法院8日审理“手持宪法抵制强拆的黄老汉”一案始末

案件代理人 马捷民

今天北京市崇文区法院开庭审理“黄振云”老汉诉“崇文区房管所”违法强拆公民私有住房案件,案件定于早上9点开庭;

开庭前很多人赶过来要求旁听“审判”,但法院宣布说:只有8个旁听坐位,其他人不准进去,旁听人举证说:国家法律中没有只准许“8人”旁听的法律规定!法院限制公民旁听是违法行为!我们要求见院长,给我们解释。笔者与另两位代理人办理完“代理”手续后,法院才让笔者和另两位代理人进入法庭。

9:10分;当事人与代理人进入法庭后,行政审判庭庭长让原告及其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但被“代理人”拒绝;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大声说):此次庭审剥夺了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不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不能开庭!

代理人当众向在场的旁听人宣读《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2]39号。该司法释义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材料,而此次开庭前法院却拒绝当事人查阅案件卷宗,剥夺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因而这次开庭是违法的,当事人不能接受!

主审法官“刘平”厉声制止代理人的宣读、不让代理人讲话。并招呼法警把他们(代理人)赶出去!代理人随即被赶出法厅外。

当事人庞文艺(黄振云的老伴)当庭提出抗议!他们是我的代理人,你们不能赶他们走!主审法官“刘平”企图进行缺席审判,案件当事人庞文艺此时“气病交加”当场犯病,血压升至220毫米汞柱,瘫倒在地。

法庭无奈急播“120”请“急救站”派员前来抢救,当事人被抬出法庭,庭外救护人员紧急为“庞”输氧。半晌,法官“刘平”出外观察情况(请示领导)走出法庭,代理人当面骂道:“刘平!你个‘流氓法官’你就等着审判吧,等待人民审判你吧!”刘平未敢答言,回到“非审判区”,又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当事人病情仍不见好转,法官‘刘平’又赶回法庭,征求当事人“庞文艺”的意见:你的情况不能坚持开庭,先去医院看病,案子改日再审好不好。庞表示同意。之后,医护人员将庞文艺送往医院救治。这样法庭宣布:改日再审。区政府精心策划的“审判闹剧”就这样收场。

当人们陆续走出法庭时,一个法警说:请‘人民代表’到接待室休息。代理人向‘人民代表’喊:哪位是人民代表?请你站出来,会见一下人民!听听群众的呼声好不好?连喊了两遍无人应答。代理人接着喊:你害怕人民!你不接见人民,你代表不了人民,你不配作‘人民代表’!

开庭前有人向当事人透露:政府为这个案子伤透了脑筋,早已做好部署,……指令法庭:限制旁听人数;并从其它地区抽调十几位法警在庭外守候,以应对突发事件;并指令法院:绝不允许判决政府败诉……。(法庭内设有24个座位的旁听席上,坐满了政府安排的“旁听人”,只留出8个空位让当事人安排)。

又据观察员报道:庞文艺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医院为庞打了针,并开具医嘱:病人必须住院,继续治疗。法院工作人员见情况不妙,一个个逃之夭夭。病人被丢在医院,现无人救治。请全世界主持正义的人们关注此案,伸出你们的救援之手助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人民!!

代理人质询:

1、主审法官“刘平”星期五下午四点通知代理人:“星期一,上午九点开庭审理,你们代理的这个案子,要求你们到厅参加。”法律规定: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相关材料!(见附件)如此安排,如何能保证代理人有时间查阅案件的相关材料?从法院的这种安排中人们不难看出:这种安排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一个阴谋!他们不希望代理人撑握被告违法行政的证据!法院妄图以突击审判的方式,草草了结此案,完成政府布置的任务,这才是他们的目地!

2、此次开庭时,法院三位院长,躲在“电视监控室”内,密切注视着庭内的情况;庭内设有三个摄像头从几个不同方向摄录下原告和代理人的活动情况。既然是公开审理,院长为什么不敢走到现场来?原因只能有一个:他们害怕人民群众,害怕在法庭辩论中政府违法行政的丑恶嘴脸被揭穿,使他们在人民面前丢了脸!

3、代理人被赶出法庭,三位院长什么消息也没得到。庭审结束后大骂法官“刘平”:你把他们赶出法庭干什么?你让他们说!听听他们想说什么?你把他们赶出去了,我们还能得到什么消息?

4、法院独立审判,这是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政府却对法院发出指令:绝不许判决政府败诉!法院受政府操控,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独立的审判吗?

5、政府安排的旁听人,占据了三分之二的旁听席坐位,只留8个座位给真正旁听的群众,这种安排只有政府才能做到,政府中又是谁精心策划?

6、一位开发商说:我们哪里敢这么做(指强制拆除公民私有住房)?所有拆迁工作都是由区政法委主持的,他们让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此次开庭时一位区政府负责“政法委”工作的官员,就坐在被告席上。官商勾结、‘法匪一家’司法公正何处寻?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15日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阅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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