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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目:受迫害法轮功学员与亲属索赔行动

 2004-11-09 22:5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个偶然的机会,就在数天前,我获得了一个讯息:在中国大陆,一个自发的但是颇有震慑力的行动在悄然展开,那就是“受迫害法轮功学员与亲属索赔行动”。

众所周知,一种极端变态的妒忌和没有制约的权力巅峰上的狂妄,使得“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势力小人江泽民在五年前对深受老百姓欢迎的法轮大法和亿万修炼者采取了斩草除根式的镇压。

上百种酷刑在劳教所被广泛使用,数十万法轮功民众受到了肉体的摧残,数千万法轮功民众遭到了精神上的恐吓威胁,数亿学员亲属受到了这样那样的牵连,数以千万次计的谎言宣传铺天盖地,使得全中国人民乃至世界范围中的许许多多民众受到了欺骗宣传的毒害。。。。。。这在古今中外都是绝无仅有的。更令人悲哀的是,由于这场迫害的发生,江氏把在威逼利诱、铺天盖地谎言中丧失了理智、丧失了人的道德与尊严,尘封了仅存良知的人们拖进了犯罪的泥潭,这批人的数量是相当巨大的。

五年过去了,越来越多的明白了人生真正意义、为维护真理而坚韧不屈的法轮功修炼民众,站出来向人民讲清真象;越来越多的明白了真象的民众起来反对这场迫害;越来越多的国家里法轮功受到了广泛的欢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官员、议员、民间组织和广大民众起来支持受迫害的法轮功与其修炼者。

虽然邪恶之首江泽民被迫从中央军委主席的位置上下来了,但时至今日被江氏利用来实施迫害的整个体系仍在起着迫害作用。国际正义组织-“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和正在筹备建立的受理迫害法轮功罪行诉讼案件的“国际特别法庭”等已经全面深入展开了对江氏连同被其利用的整个迫害体系的罪行追查。今天,“受迫害法轮功学员与亲属索赔行动”又在压迫之中决然兴起 。。。。。。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一位参与追查与索赔运作的先生跟我讲:自古以来,人们都相信“善恶必报”是天理。我们的努力就是要将一切对善良无辜的犯罪都揭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不就正是体现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吗?然而,今天的追查与索赔,却又完全不同于古往今来“复仇之剑”的含义:

首先,在迫害还在疯狂的时候,将追查罪行的结果公布出来,对邪恶之首江泽民和被他利用的整个体系中涉及到的犯罪分子进行起诉、索赔,这是早日制止迫害、救助无辜的正义之举;

再者,这是揭露被谎言掩盖起来的残酷迫害罪行的全部努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 这场疯狂的迫害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给中国和广大的中国人民带来了怎样的灾难,让事实证明这一点;

第三,这是唤醒所有参与迫害罪行的人的“亲朋好友”,让他们意识到迫害善良无辜最终会令犯罪人与其亲友付出沉重代价,从而使这些“亲朋好友”哪怕是仅仅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参与到制止迫害的过程中,做了这样的好事一定会有好报;

第四,这也是为了震惊那些参与了一定程度迫害但也许还有一线希望的人立即猛醒,向善良忏悔,想方设法立功赎罪,看一看能不能减轻一点罪过;

第五,当然,这同时也是向世间宣示:天理不可违!一切邪恶之徒,坏事做尽,绝无逃避惩罚之可能。
让天理公道永存人间。

我与我的朋友们感到振奋,于是仔细搜寻了相关这场迫害的讯息和人们正在采取的各种方式对迫害的揭露,根据一些已经在进行的案例经验,整理出来一个索赔的参考条款。这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文件,也不是经过社会各界充分讨论的指导性条款,只是人们在体现“善恶必报”天理过程中的一种努力。罗列出来仅供各方人士参考,很可能其他人士或其它方面已经在实践中获得了更完整、更妥当、更符合“索赔”最真实含义的经验,那将是善良人们求之不得的。

受迫害法轮功学员与家属索赔参考条款

一.索赔人资格
1. 一般原则。索赔人可以是受迫害法轮功学员本人,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如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在目前迫害尚未被制止的情况下,不便出面,则按顺序由其旁系担任;
2. 鉴于迫害尚未结束,如果在重大案件中,法轮功学员受迫害致死或致严重伤害因而无法成为索赔人,同时其亲属在威胁面前难以行动者,则可由社会自愿人士或相关国际组织代为索赔。

二. 索赔对象 - 索赔对象的序列仅仅是提供采取索赔行动时的一个参考顺序,并不由此确认罪行的轻重
第一索赔对象为肉体与精神伤害罪行直接实施者。
a. 酷刑实施者本人及相关单位
b. 酷刑指挥者本人及相关单位
c. 实施抓捕者-指挥及具体执行者个人及相关单位
d. 实施精神洗脑强迫转化的相关人员
e. 在实施迫害过程中,犯有衍生性个人罪行者-如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侮辱罪行、强奸罪行等的实施者第二索赔对象为伤害罪行促成及衍生伤害的相关人员
f. 举报告密者
g. 在受迫害人单位或居住地制造恶劣影响者
h. 在新闻媒体上造谣中伤者-提供诽谤资料者,负责策划欺骗谎言者,采访编辑人员及该媒体
i. 直接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开除、下岗、扣押财产、强行索取罚款以及在劳教所、精神病院、监狱、洗脑班等处强行索取所谓“费用”或以高价强行“出售”生活必需品从而造成受迫害人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
j. 在受迫害人遭受迫害期间无力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实施趁火打劫行为者-包括对受迫害人抄家、侵吞受害人财物、损坏受害人财物的相关人员第三索赔对象为对实施伤害行为负有责任的上级机关中的相关人员-包括同级和上级6.10系统,同级和上级政法委系统。
第四索赔对象为公安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中涉及迫害的相关人员与相关单位第五索赔对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中涉及到迫害罪行的具体人及牵涉到的相关单位第六索赔对象为最直接协助江泽民策划并直接指挥了全国性迫害罪行的罗干、刘京、周永康
第七索赔对象为一手制造和指挥了这场镇压与迫害善良无辜、造成亿万人伤害的邪恶之首江泽民

三. 与索赔相关的伤害罪行程度的认定
索赔依据的基本因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对手段恶劣罪行严重的相关行为实行惩罚性索赔
一迫害造成的人身伤害认定
1. 迫害致死
a. 酷刑迫害致死
① 酷刑直接致死
② 酷刑造成身体伤害,拖延就医造成不治死亡
③ 酷刑造成身体伤害,送医后,相关医护人员违背救死扶伤的基本职业道德,不予积极救治,甚至故意拖延、操作程序上故意违背医护的基本规则进一步造成伤害因而导致死亡
④ 酷刑及恐吓中迫使受迫害人因无法承受而自杀身亡
b. 追捕造成受迫害者意外死亡
c. 对因抗议迫害而绝食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医务规范下野蛮灌食造成死亡
d. 由于迫害直接引致疾病造成死亡
⑤ 酷刑后身体极度虚弱,引发各种严重疾病,在被关押中或被释放后无法救治死亡
⑥ 炼功前曾经患有严重疾病,本来在炼功后得以康复,但由于迫害发生,该人因受到威胁停止炼功,原有疾病复发致死
e. 由于对法轮功学员迫害造成其家属突发疾病或原有疾病加剧不治死亡或精神上承受不住而自杀身亡
f. 由于成年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致使其未成年子女无人护养,甚至流落街头因而造成未成年人疾病、饥饿与其它以外而死亡
2. 酷刑伤害程度的认定依据
a. 酷刑种类
b. 造成受迫害者痛苦的程度
c. 持续时间
d. 后遗症
3. 一般刑罚及关押生存环境恶劣造成的伤害
a. 一般刑罚的种类及造成伤害的程度
b. 恶劣的生存环境
① 污浊的空气造成的伤害
② 低劣的饮食造成的伤害
③ 严重缺乏季节变化所必备的最基本措施造成的痛苦
④ 肮脏、拥挤、潮湿、造成的痛苦
⑤ 缺乏甚至是没有对妇女最基本的保护条件造成的伤害
4. 惩罚性高强度劳动带来的伤害
① 恶劣的劳动环境,如高温、寒冷等等造成的伤害
② 缺乏劳动保护措施和劳保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
③ 高强度、超长时间劳动造成的人身伤害
5. 将法轮功学员当做精神病人进行电击、捆绑、殴打和大计量精神控制药物带来的伤害

二 迫害造成的精神伤害
1. 名誉损害
a. 损害内容
① 罗列罪名实施拘捕、关押、开除公职、开除学籍、停职停学、扣发工资奖金、扣发毕业证书等各类惩罚行为过程中造成的名誉损害
② 因各种原因造成法轮功学员死亡后为掩盖迫害者罪行而对死亡者强加的各类损毁名誉的名头
b. 损害范围
① 工作单位、学校
② 居住邻里
③ 对亲友子女造成的精神伤害
b. 损害程度

2. 人身侮辱造成的精神伤害
a. 酷刑造成的屈辱性精神伤害
b. 一般性体罚造成的屈辱性精神伤害
c. 性侮辱、性侵犯造成的精神伤害
3. 直接精神伤害
a. 污秽语言谩骂造成的精神伤害
b. 欺骗宣传洗脑造成的精神伤害
c.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造成的精神伤害
d. 与亲人隔绝、特别是与幼小子女包括在哺乳期子女隔绝造成的精神伤害
e. 因为欺骗谎言在民众中煽动起对受迫害人仇恨造成的伤害
f. 受迫害者在被迫害过程中,其配偶因受谎言毒害或因承受不住压力被迫离异对受迫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
g.利用精神病院及在其它各种环境中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等同或更甚的精神病人管制式迫害造成的精神伤害
三 迫害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1. 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各类补助的损失
2. 相当稳定的上述以外收入的损失,如业余兼职、写作稿费等
3. 自雇人员日常经济运作中的损失
4. 经济实体拥有者在经济贸易产品生产方面的损失
5. 被抄家、查封、冻结、扣除、没收的资产、个人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汽车等方面的损失
6. 房地产被查封(或其它相关因素)从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相关时期房地产升值应获利或贬值但因受迫害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7. 受迫害者被拘押、判刑或因迫害致伤致残失去能力或被迫害致死,造成老人与婴幼儿无人照料连带的相关经济损失
a. 老人及婴幼儿疾病治疗的费用
b. 请人照料的费用
在各种对法轮功学员伤害中连带造成的对被伤害人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1. 直接参与修炼的未成年少年或儿童直接受到等同或相类似于成年法轮功学员所遭受迫害带来的精神与肉体的伤害
2. 第一类迫害带来的对未成年人父母亲友的伤害
3. 成年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造成其未成年子女肉体与精神上的伤害

对在整个迫害过程中给海外法轮大法修炼者带来的伤害进行索赔(略)

四. 索赔的具体步骤与具体索赔要求
由于目前处在极其特殊的阶段,迫害实施的情况极为复杂,正在参与此一实践的朋友们的考虑是参照国际公认的有关法律或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可以参考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某些条款,根据各个地区具体情况斟酌而定。

在整理上述条款过程中,我们内心深处深深震撼了。一幅幅惨绝人寰的迫害场景历历在目,一帧帧惊天地、泣鬼神的无畏壮举跃然纸上。我们看到,迫害已经维持不下去了,正义审判即将到来。所有善念尚存的中华民族的子孙,行动起来,共同制止这场人类有史以来最荒唐、最邪恶的迫害。这不仅仅是为了正在承受苦难的法轮大法修炼民众。从根本上说,这也是为了包括我们自己和挚友亲朋的整个中华民族的未来。

【特别备注】上述的那位先生特别提到:在邪恶迫害仍在继续的情况下,时机不成熟的地区可以为以后做好准备:那就是随时将发生的迫害和搜集到的相关内容认真记录下来。因为,即使现在做不到,将来也一定会做到的。而这个“将来”的到来之日,很可能是屈指可数了。

相关参考记录内容:
一. 迫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过程、人物对话、被迫害当事人、迫害主犯、迫害从犯、迫害相关单位
二. 显示迫害罪行的相关物证、人证
三. 。任何可以作为线索为以后追查提供依据的内容:如拘捕用的警车牌照、参与迫害人的长相特征、旁人对其的称呼;任何可能与迫害相关的电话号码、门牌号码、街道名称号码。。。。。。
四. 注意保存任何可能作为证据或追查线索的照片、文字材料、录音录像、报纸电视等传媒欺骗宣传内容、迫害发生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区域的地址、周围环境(如不易及不宜保存照片的,画出草图也是一种选择)
五. 对迫害发生的相关知情人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不给邪恶迫害提供进一步的机会!

所以对相关的记录、证据的安全保存尤为重要。特别是涉及人名地名单位名称等更应特别注意。在相关记录中可以采取用符号代替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其它可能被邪恶利用来进一步迫害的内容。然后,将此类编号替代内容另外记录,并分开保存,使得即使单一材料暴露也不会造成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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