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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言论深圳遭封杀 妞妞之父诚意备受质疑

 2004-11-08 23:1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有关深圳市委副书记李意珍怀疑滥用职权事件近日发展不断,在外传中纪委要介入事件之际,李意珍11月5日公开“认错”;与此同时,在深圳却出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有读者投诉,他们在深圳购买的《中国青年报》中,刊登李意珍“深刻检查”的一页被人抽走,也有深圳观众观看北京卫视一个批评李意珍的节目时,节目讯号突然中断。

亚洲时报在线在10月27日率先报道深圳市五个部门联合组织学生观赏由市委副书记李意珍女儿李倩妮(妞妞)主演的电影《时差七小时》。因为当局组织学生并非免费,每位收费二十元人民币,负责文教政策的李意珍立即被指“滥用职权”。亚洲时报在线11月3 日的调查报道又指出:李倩妮虽然年仅25岁,却已坐拥资产769万元(人民币,下同)。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修订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在第395条第一款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亚洲时报在线11月3日调查报道又指出,据李意珍家族拥有股份的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介绍,该公司主要提供留学移民及签证申请等服务。有趣的是,李意珍现时在深圳市,管的正是教育文化艺术宣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6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据11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李意珍11月5日表示,他已向市委作深刻检查。据报道,李意珍坚持自己“没向有关部门打过招呼”,但同意“作为领导干部,应该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

对于有媒体披露妞妞母女在深圳拥有三间公司,身家达七百多万元,李意珍承认是事实,并表示,他对中纪委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能在其管辖范围经商的规定,认识有片面性,没有让家属实行回避制度,客观上造成不好影响。他已要求家人尽快从他分管范围内的经营业务中退出。

李意珍表示,此事一定程度上给深圳市委带来不好影响。他心情很沉重,已向市委作出深刻检查。如果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对于家属经营公司的业务和运作,他已向组织明确表示,请组织进行调查。

然而,李意珍这边厢迫于舆论压力向公众道歉,那边厢在深圳继续大搞舆论封锁。国内人气论坛“猫眼看人”上有网民反映,深圳当局遮罩了北京卫视有关李意珍事件的节目。广州大洋网的大洋论坛上,该事件的相关讨论也不见所踪,就在11月5日该事件的文章还被放到了大洋论坛首页显著位置,点击率一路狂飙。

深圳不但网路舆论封锁,而且就连在深圳售出的《北京青年报》也经过“处理”。有深圳市民投诉,在深圳售出的《北京青年报》中该事件的相关报道部分被认为抽走。

有意见指出,质疑李意珍可能涉及腐败问题及滥用职权的文章现时在全国不少报章都有刊登,但网民在各大论坛评论有关事件的帖子则遭封杀,事件发展益显不寻常。现时中宣部应该没有指令让大家不谈李意珍事件,但有关言论在论坛遭封杀,则可能跟监督网路言论的公安部门有关。

巧合的是,李意珍家族拥有股份的深圳市仁和海外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介绍,该公司主要提供留学移民及签证申请等服务,而公安部门跟批核留学移民签证业务有密切关系。李意珍家族是否有人运用其影响力阻止不利其家族的言论在网上散播,已经成为外界关注的其中一个焦点。

2000年4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的尉健行在深圳视察时提出,让深圳在全国先行一步,“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更早地形成一套好的办法和经验。”此后不久,市纪委常委会向深圳市委提出了在全中国率先“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预防体系”的构想。

2004 年8月4日《北京晨报》报道,《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代拟稿)完成第四稿。《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一是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违反条例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包括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亚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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