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丰:青晴说对了“解体共产党”才是重中之重

我们研究了政党的性质,特征,也就得出实践上的危机只来自两种可能:
一是政党在实践上犯的错误;
二是政党没有合法性。

这是两个不可相提并论的问题,前者发生在实践中,属之后天;后者发生在根源上,是先天的。其表现也有明显区别,纠正的可能性当然也不可能相同。

实践中的错误是因努力不当所致成,表现在路线、政策的设计----错误的发生归在一个“犯”字,是人心的应用问题;而有没有合法性说的却是一个道理之做为道理其内含不含矛盾,与其外相容不相容,即那道理能不能自圆----所以非法性是发生在源头,发生在出发之前,是理念的先天不足。

但是,因人于处在实践中,在判断上,就容易只据于实践,而不通过思辩,往往会把因理则非法所引发的矛盾也当作是努力失当来对待,来纠正,使克服矛盾的努力事与愿违,矛盾不是被克服而是被路线所压制,被政策所后退,表现为暂时的隐蔽,包藏的却是几何方式的积累,社会将过渡到无从下手,失去纠正时机的困境,最后自燃为爆炸式解决,引发大面积的社会震荡。

本文顺着青晴的命题试图阐明:拯救共产党不仅不是明智之举,而且必使矛盾发酵,导致社会爆炸。我的努力是让胡锦涛来思考:救党之路是对中华民族的不负责任!

从胡锦涛下令追查泄漏江泽民辞职这个举动来看,怕他是做不到只救民族而不抱残守缺他的党。这不是一个政治家所可能考虑的,能下的命令,他的行为使我们对民族的和平转型从悲观陷于无望。因此我们这里的分析也就包含一个期待:

从现在起中国的民主阵营应树立起独立承担救国救民责任的勇气,努力开阔眼界,培养智慧,不因共产党大恶太坏而执气,不学鲁迅只知报怨泄愤而少积极入世的责任。有两个障碍妨得着政权内部分离出只救国不救党的政治家,一是政治辅导员式的胡锦涛,他的胸只有墨守,没有开拓,不是他肯不肯另劈溪径而是他不能思辩,他没有关于“是不是”的学问的训练,而只有有限的“怎么样”的要求,没有思想家的睿智与洞见是胡锦涛的致命之处,他无意间在肩上落了这副担子,可他连杰出实践家都未必能99担当起,所以他是迈不出“解体共产党”这个步骤的。

我们于上研究了政党的本质、特征,现在对本质与特征做进一步抽象----
政党是机制性事实。
机制性事实绝不会是一元的,单个的,它是有公必有母,有榫必有卯,机制就是像齿轮对齿轮那样互相嵌着,咬着----凡合法性的政党都是处在机制之中的:自己用两齿构成的槽咬住人家的榫,自己又做为榫被对手那两齿之槽牢牢地咬住,在这样一种互为钳制的联系中,政党对社会的影响不会是自由的和超越的,政党所能犯的错误只是为对手方提供成功,并不直接危机社会----因政党只是党际间事实,其作用与价值只能发生在党际范围内,其错误的影响也只能是在党际内被吸收,散发不到社会层面。

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合法性政党都只能是,而且永恒不变地只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不能是社会之上的力量。一切对社会实施驾驭的力量都不是政党,而只是力量,虽然往往自称为政党,革至少不是合法性政党。我们还应该牢记:社会性的危机都是由于政党不具合法性所引起,不是人的犯错误。

第二点是:政党的错误总是犯在政党成立以后,就是说问题不是出在根子上,不是因为“品种性”。如果在品种上是种了豆,你怎么在后天里努力修剪、管理,都不会使它结出瓜来,政党的错误,关键是在这个“犯”字上----是“努力”的不当,努力是人的行为----人是用自身的能动力量发动的行为,也就被能动力量所经验,当然可以用经验来鉴别它的真伪,是经验听可能改正的。

所以我们说任何政党所犯的错误,都不能犯在政党的合法性上----合法表示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政党当具有的那些本质、特征----它是否是机制事实。它必须不是社会的超越的和驾驭的力量----政党必须不是对着社会施加力量的,而是在社会里对着际间事实施加影响。所以由于努力的不当所犯的错误是可以通过努力被纠正的。这些错误无非是对当下形势认识失当,使对策、任务、路线的确立不符合形势,从而可以通过对对策、任务、路线的重新制定,或通过组织步聚而获得纠正。只要是政党就是以同类事实为存在背景的,所以它能犯的只是局部性、阶段性错误----政党没有机会超越出自己所属的类,齿轮是越不出机制轨迹的。

政党的自身并不是自然生命,并不实际地具有智慧,它只是聚拢智慧,在实践的其实还是人,错误是由人对形势把握不当,当然可以通过人的认识而纠正。

政党之没有合法性是一个“是不是”的问题,而非“对不对”的问题----“是不是”乃是问那东西是不是所指的那种,而“对不对”是做法上的当与不当。所以说政党是否合法是一个分类学问题,事物的种属关系问题,它不是人为的而是先天的----美食里有毒是人投的,可以堵而绝之;婴粟之有毒是这一物种先天的品质,不能靠堵而使它不具毒性。非法性是发生在种或根上,是从种性上开始的。

什么是政党的种或根呢?
答曰:就是它的理念、宗旨----
构成实际政党的名称的定语部分。
鄙人从上网之初就提出这个问题,一再地重复它,虽有反应却不够到位。这就是我提出“共产党到底是个什么东西”的关键所在:共产党之恶就恶在“共产”概念上,共产党非法也就非在“共产”理念上。

共产党的潘岳是共产党全党已涌现出来那些人之中的思想家,他提出了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命题,在最初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他没问自己:不论革命党还是执政党,只要它是政党,应具有的就是政党合法性而不是别种合法性。潘岳命题限制在将革命和执政这种纯粹任务之分当成了政党域限----政党就是类概念,实际政党是否合法是只对着“党”这个名词具有的性质而兰口的,并不关任务的事。但因任务总是处在实际形势与背景里,实际形势与背景已有的那些要素很可能为政党提供出阶段合法性,使政党(不论合法非法)都处在对等(党)类事实里,革命时期是总以争夺为目的,争夺当然是对着对手才能发生,在这里,即使主观理念不合法也由背景提供了暂时合法。但当这个任务完成后客观合法性就随之丧失----因为合法非法考察的原本就是主观理念,要想保持殷观上合法,就得对自己的主观理念作出检讨----使其能成为类里的一个,要不放弃原有理念,就只有对客观环境实施扫荡,使自己成为唯一----结果自已就不再是环境之中的,而是超越环境驾驭环境的力量。

共产党危机之源就是“共产”这个概念,在许多人那里对这个判断的理解是颇不意为然的,我们想在此说清:在语言立场上,它的所有组织单位都是合法的,像植物意义下的小麦与婴粟,不存在营养不营养,毒不毒的问题,只有将之纳入某种联系----在满足人的需要方面才说小麦具有营养,说婴粟有毒,即使做为毒液,又是对于生命的不同状态才能做确立,在镇痛、急救上它不仅不是毒,反而还有积极价值。所以在语言个学范围下,“共产主义”没有毒,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实际应用是把它联结到具体对象上,它对着那对象的性质来说才有个相符不相符,矛盾不矛盾----合法非法。而人类的个人生活只是个语言应用问题,它只直接对内容负责,但个人生活是在共背景之中的,受共同背景限制的,有一些词就是表达共同背景,对每一个人都发生规范作用,作用广泛而持久,却又不直接,很难用经验考证其真假。这种情况下的语言应用就需要形式有效性来保证----是思维的课目。的仍有词可能让原有理念后来说的成败却与政党合法性相关就得是无从改正的,在这样的场合下,被拯救的只是社会、民族,该政党本身并不能被整体的挽救,只有通过为政党注入合法性的方法,一个不合法的政党一旦合了法,意味着理念的更换:更换理念可以是原来的人马,却已不是原来的党了。

本文的目的就是把这个命题阐明:

第一个原因是,由政党的本质(只有做为众党之中的一个才是政党)所决定,政党必须有同级对等事实,并且做为其中的一个分子在发生作用又接受作用,在这样的条件下,任何政党都得不到凌驾社会的机会,它发生作用的对象仅仅是对等主体,就总是因为人对当下形势、任务的把握不当而造成,错误不是从根源上发生的,错误的波及面也是有限的。人是可以通过认识而找出致错误的原因,通过对路线、政策、组织的调整而得到纠正。就像交叉的屋梁,对手在,是不会让一方陷下去的。

如果是因政党没有合法性所发的错误,上述方法就不能凑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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