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起真起诉沧州新华公安分局 索赔一百万
行政诉讼状具状人:郭起真 身分证号码13090258510003
居住地址:沧州市荷花池小区五号楼404室
被起诉单位: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
诉讼请求
一、责成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必须立即停止对我的一切侵权行为行为;
二、立即无条件归还两次查扣的全部物品;
三、对近十年的迫害和一系列地侵权行为公开陪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并对一切侵权行为依法做出赔偿,赔偿金额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严肃地处理新华公安分局内部积极充当马桂臣打手的有关犯罪分子,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将王兰歧冤案公诸于众,使轰动沧州的特大杀人案始末进行公开的报道,告慰含恨于九泉之下的王兰军母亲亡灵;
六、因本人被马桂臣在职时无端地开除公职,爱人的工作又因新华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多次骚扰,而被用人单位辞退,十年期间进京上访达四十四次之多,举债高达近十万元。故此请求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免除因起诉所承担的一切费用。
诉讼事实
一、新华公安分局少数人沦为马桂臣的打手
具状人郭起真原在沧州市新华房管所从事出售商品楼工作。94年5月具状人与本单位马桂臣(原担任沧州市新华房管所所长,注1)发生口角之后,马桂臣顿时勃然大怒、暴跳如雷,声嘶力竭地向周围的人喊道:“快给公安局打电话,把他抓起来!”打电话未召来公安人员,便亲自驾车到新华公安分局接来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两名便衣,将我押到分局。一位逼我交七千元,并一再声称,不交钱就变卖你的家产,并以收审相威胁。我说:“一定要交钱,请给我开收据。”他却说:“抓到公安局来的人,还没有一个敢让公安局开条的了!”甚至还恶狠狠地说:“凭你向你们所长拍桌子,就可以拘留你!”
沧州市新华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及有关人员见从我身上榨不出钱财,于是便以故意伤害致他人骶尾骨骨折轻伤(注2),于94年6月2日对我实行非法的收审。在关押期间,新华检察院第二次接到新华公安分局申请逮捕我的报告,均依法予以驳回。然而新华公安分局在收到新华检察院不准逮捕的决定后,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48条规定迟迟不肯放人。直到我的亲属朋友多次给新华公安分局局长和马桂臣送礼,并且大摆宴席,同桌宴请了这两位活阎王,(马桂臣在酒席间对我进行大肆地诽谤、陷害,有证)后,又被迫向新华公安分局交了四千元现金,方新华公安分局于本年7月28日取保释放后没有履行正式手续,开具有关释放证明才获释。
由于新华区检察院没有按照居心叵测之人的旨意对我作出批捕决定,不久新华区检察院检察长被撤职调离。(沧州市反贪局曾接待我的一位处长,因向领导反映马桂臣的违法乱纪罪行,竭力要求领导追究马桂臣的犯罪行为,被撤职。)沧州市检察院越级对我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新华公安分局于94年9月9日将我逮捕,并非法关押至95年1月23日,再一次释放,又一次没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续。
且看新华公安分局少数人在马桂臣的直接操纵下对我进行非法收审和逮捕违反那些法律规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察立案标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例刑事自诉案件,第一款,刑法第134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刑侦的伤害案。”规定可见,即使故意构成轻伤害,造成了并构成轻伤害也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公安不得以法律手段介入自诉案件)。况且是因李均无端地干扰我的售房工作,并出言不逊,首先对我身体造成伤害。由此可见新华公安分局对我实行收审完全是一种严重的触犯刑律的侵权行为。
(2)新华区检察院对新华公安分局两次提起的逮捕申请,两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足以证明--即便我对李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了轻伤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属于自诉案,而且在类似的案件中,执法机关也毫不例外地遵循着这一法律依据。所以说新华公安分局以伤害罪将我关押193天,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而新华公安分局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逮捕我四个多月从未询问。连看守所大部分看守干警人员都不无同情地说:“看守所从来未关押一例致他人轻伤的人”。
(4)根据《刑事诉讼法》92条规定,“被告人在侦察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在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审理”。而新华公安分局将我羁押了半年之久,又经过了哪一级政府,哪一级检察院批准?
(5)据《燕赵都市报》97年1月30日报道,聋哑人梁某在购买商品时与店主,遭到店主和其他两个人的欧打至轻伤,派出所接案半年没有处理。伤者为找回公道开始了马拉松式的上访,当地县政法委获悉此案后,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做出以下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轻伤属于自诉案范围,受害人只有到法院起诉当事人”;另据2001年10月27日中午《今日说法》报道,曾女士在住宿登记时与店主发生口角,店主将曾女士打成轻伤。法院受理后,以店主的强买强卖罪判处六个月徒刑。而按照法律规定根本没有追究当事人致他人轻伤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由此可见,沧州市新华区公、检、法一些办案人员受他人操纵,以虚假、不能成立、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所谓轻伤害为借口,严重违反法律,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也是对人身权利的公然践踏,是一起典型的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
故此,就新华公安分局的两次关押和新华区法院对我的判决和扣押上诉状的违法行为,我曾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提起诉讼,未受理。几年来就此问题一直上访有关部门。
二、新华公安分局软硬兼施,制造新一轮的迫害
98年1月我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及新闻媒体反映无辜百姓王兰歧和王兰军冤案(注3,王俩兄弟99年先后被无罪释放,)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极大重视,并责成沧州有关部门迅速落实、查处此案,而制造这起特大杀人冤案的人和新华公安分局没有积极地去纠正这起轰动沧州的特大杀人案,(已造成王兰歧母亲在 98年年底气绝身亡,其父亲精神严重失常的严重后果!)新华公安公局却为阻止我在两会期间上访,竟然在98年底中央召开两会期间,公然派出二十几个公安人员对我实行了24小时的非法监禁!粗暴地开涉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且经常在深夜对我进行骚扰,逼迫我到派出所里上班,在社会上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
新华公安分局在监视我的第六天,车站派出所所长,指导员和政法委书记,以及沧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长一行四人,乘局长专车,尾追我到了我二哥家。被称为是沧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的人开门见山,以居高临下气度不凡地说:“我和你们所长马桂臣关系不错,和他姑爷也挺熟,考虑你这么大岁数,又没有什么特长,我们负责找找你们所长说说,回单位上班。但有一条:必须放弃对你们所长的举报和上诉。其实,上诉也没有用,(新华法院95年以伤害罪判处我一年徒刑缓刑一年,为此上诉,而新华法院竟然扣押了我在法定时间的上诉,)上诉就判实刑!”
三、新华公安分局对我迫害的升级
2001年2月2日深夜零点,10几名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人闯入我的家门,在没有出示搜查证就对我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并且抄走了我的电脑和七盘软盘,两本日记和两本电话本,以及我举报原沧州市房管所所长马桂臣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甚至于把电话卡和身价证也要扣押!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抄走的所有物品均没有开具任何的扣押凭证!在关押我的时候又扣押十二盘软盘,共计十九张软盘,均没有开具扣押手续,以“颠复国家政权罪”对我实行逮捕后,于2001年 3月14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释放。电脑和所扣押物品至今未归还。
夜入民宅不出示证件,搜查、抄家不出示搜查证,查扣物品不开具扣押凭证,这与流氓、土匪有什么曲别?
2002年11月6日,中央召开十六大的前两天,新华公安分局故伎重演,再一次以我曾为96我市发生的特大杀人冤案向中央电视台和江泽民写信反映情况为由,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将我刑拘,并扣押了两台电脑,十二张软盘,三十八本日记,以及八十多张写给江泽民的的手写信件等物品。于2002年12月22 日再一次没有办理任何释放手续。
新华公安分局办案的警察老爷们在看守所竟然明目张胆地严厉训斥和谴责我向各级部门反映王兰歧冤案!“公安局抓错了人,谁死了,谁疯了这与你有什么关系?有你的么事呀?你被判刑,被开除,你确实冤枉,可比你冤枉的有的是,别说你一个平民百姓,就是刘少奇这么大的官被迫害死了又怎么着了?”难道让三十多年前那场悲剧要在每一个中国人的身上重演吗?难道要让一个国家主席的非正常死亡,成为人民屈服邪恶势力的佐证吗?难道执法犯法、草菅人命的恶警丧心病狂、肆无忌惮地残害人民才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在丧尽天良和人性的邪恶势力眼里残害百姓、监杀无辜才是飞黄腾达、升官发财的捷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即使我触犯了刑律,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此案也应该由国家安全局全权侦察、处理此案,而新华公安分局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我进行立案关押纯粹是越俎代苞、执法犯法。
2003年3月5日以后,公安人员多次非法地窃取我电脑及软盘上的文件,并且经常地破坏我的电脑程序;在召开全市网吧管理人员的大会上公然散布我是“法轮功练习者,曾在<好友>网吧向境外散布反动言论”,不准让我上网,并一再的威胁网吧的管理人员:“谁让郭起真上网就把哪一个网吧停业!”公安人员多次找到我的亲属进行威胁,并在网吧非法传唤于我;关闭了我所有的电子信箱,并多次窃取我的QQ号;关闭了我的网页,扣押境外寄的稿费,汇款帐号 0988,并多次到我爱人单位骚扰,造谣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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