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新闻自由的代价

今天(9月16日)《纽约时报》刊登了美国副国防部长、被称为鹰派人物的保罗.沃夫维兹(Paul Wolfowitz)写的专论“自由的第一章”(the First Draft of Freedom),主要是阐述“新闻自由”的重要性。由五角大楼的副总管来谈论新闻自由,比较少见;但读了文章之后,可以理解这位副国防部长为什么这样做。

这篇文章主要是批评印尼政府关押该国知名杂志《Tempo》的总编辑以及两名记者,并在今天以诽谤罪进行判决;原因是这家杂志曾刊登了一篇文章,说去年二月发生在雅加达的一场大火,可能是有人故意放火,目的是把那块地方烧成平地,然后好建造一个商业中心,该事件可能和一个印尼富豪有关。结果那个富豪以诽谤罪把这三个编辑告上法庭。但不同寻常的是,本来那个富豪告的是“民事诉讼”,但印尼政府却把它改成“刑事诉讼”,并一反常态地把这三个编辑立即逮捕。如果定罪的话,这家杂志的总编辑将要被判两年徒刑。

沃夫维兹在文章中说,他所以写这篇文章,有两个原因,一是八十年代他曾为美国驻印尼的大使,和这家杂志的总编辑认识有二十年,深知这家杂志是印尼最敢言、最敢挖掘丑闻、报道真相的媒体,而那位总编辑则是一位优秀的报人。他写这篇文章是为编辑朋友仗义执言。另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想通过这篇文章强调和呼吁,印尼政府应该保护新闻自由,因为二亿四千万人口的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穆斯林国家,全球百分之十五的穆斯林在印尼,如果这个国家能够保护新闻自由,走向真正的民主,将为世界上其他的穆斯林国家提供样板。

印尼如何判决这个案子,则标志着这个穆斯林国家如何对待大众知情权、如何界定诽谤案、如何保护新闻自由、是否真正走向民主。如果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美国,法庭基本会判杂志编辑们无罪,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早在四十年前就确定了政府公职人员和社会名流状告媒体诽谤的著名“三原则”,那就是,如果要给媒体定罪,必须原告要证明三点:第一,报道内容失实;第二,当事人名誉被损害;第三,媒体在报道前有“真实的恶意”和“故意疏忽”(即媒体在明知其虚假不实,或者无视其真伪的情况下刊出)。显然当事人极为困难拿出媒体有“真实的恶意”的证据,即媒体事先就有诽谤诬陷当事人的动机的证据。在这样的标准下,官员和社会名流状告媒体诽谤案几乎无法打赢。

美国最高法院对“诽谤案”设立这样严格的标准,是建立在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这样的理解之上:新闻自由对于监督政府有极重要的作用。如果让公职人员和社会名流轻易打赢诽谤官司,在巨额赔偿的压力下,媒体就会躲避丑闻的挖掘和调查性报道,自我新闻检查。离开强有力的新闻监督,政府和社会就会腐败。虽然失实报道对政府某个官员或社会名流的信誉造成伤害,但轻易打赢“诽谤案”,媒体的自由就被钳制,受不到有力监督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由于是知名人士,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滥用权力造成的危害会更大。因此,应该给媒体犯“诚实错误”的空间。

因而美国副国防部长的文章标题起为“自由的第一章”,就是强调自由的第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保护新闻自由,它是自由的起步和根基。

印尼政府如何处理这个案子,不仅对印尼本身,也对亚洲其他国家,包括中国,都是一个重要的启示。一个国家要想真正制约政府腐败,媒体要想真正起到第四权的监督作用,就必须首先保护新闻自由。而只有媒体是独立的、享有高度新闻自由的,这个国家才可能真正走向民主。

自由亚洲电台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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