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列举赵燕被殴案的可能法律结局
中国女商人赵燕于2004年7月21日在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的彩虹桥遭到美国官员罗德斯的殴打,美国水牛城地区检察官已就该案提起刑事诉讼,赵燕也聘请了律师准备向美国政府提起高达5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今天,记者就其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巍,陈巍同时是中国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
赵燕被殴事件为什么出现了两个案子?
陈巍律师介绍,在美国一个犯罪事实可以分别提起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由政府提起指控,目的在于追求“正义”;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自己提起,目的在于获得经济赔偿。这种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很大的差别。我国实行一事一案制度,叫做“刑事附带民事”。
罗德斯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
陈巍律师告诉记者,美国官员罗德斯是否定罪关键在于证据。美国刑法建立在无罪推论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无辜的人承担刑罚,美国法律在定罪方面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除了繁杂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设立了很高的举证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要最后给被告定罪,控方所提供的证据要充分地不存在合理怀疑地证实被告的罪行成立。这需要近乎100%令人信服的证据。
从现有资料看,控方应该有很多有利证据。赵燕满脸的伤痕还没有消失,赵燕至今还坐在轮椅上;有目击官员也提供了赵燕被罗德斯殴打的证词。但现在关键问题是殴打之前所发生的事情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其次,罗德斯会提出证据证实他是在履行公务,他还可能会进一步辩解赵燕先逃跑,并对他动武,所以他才使用胡椒水并对她动武的。还有,赵燕是在事发两天后才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错过了取证的良机。加之,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如此之高,很可能有利于罗德斯犯罪成立的证据不充分。这样最终可能导致罗德斯免于刑事处罚。
假如罗德斯免于刑事处罚,赵燕提起的民事诉讼还有胜算吗?
陈巍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赵燕提起的民事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相关报道,赵燕将依据美国第42号法典第1983条向美国联邦政府提出赔偿。美国第42号法典第1983条规定:任何人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境内的其他人的美国宪法权利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条款提起的诉讼,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侵权行为是以法律的名义;第二,该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宪法权利或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
罗德斯是联邦官员,他是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殴打赵燕的,所以第一个条件完全符合。至于第二个条件,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伤害人身权,其中第四修正案规定禁止使用不合理的武力,第八修正案规定禁止使用恶意武力,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禁止使用过分武力。因此罗德斯的野蛮行径明显侵犯了赵燕的宪法权利。由此可见,赵燕提起的民事主张完全成立。
其次,要考虑的是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责任要比刑事案件低得多。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是“证据占优势”,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比被告要有说服力。换句话来说,只要原告的证据占据51%的优势就有可能在诉讼中取胜。根据目前报道的情况,赵燕的证据应该占优势,她很可能在民事诉讼中取胜。如果赵燕的诉讼成功,根据侵权理论中的替代责任原则,美国政府应该对罗德斯的行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说白一点,就是美国政府要为罗德斯的行为买单。
因此,围绕赵燕被殴事件,完全可能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出现过这种令人费解的诉讼结果。虽然控方掌握了大量的关于辛普森谋杀的证据,但是由于满足不了严格的证据要求,最终辛普森谋杀罪名不成立。然而,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证据门槛较低,辛普森最终败诉,向死者家属赔偿了数千万美元。
赵燕向美国政府索赔500万美元有无法律依据?
陈巍律师表示,依据美国第42号法典第1983条提起的诉讼的赔偿要求可以适用一般的侵权赔偿原则。此外,律师费在胜诉时也可以得到支持。根据一般的侵权理论,经济赔偿主要由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组成。
补偿性赔偿包括特别赔偿和一般性赔偿。特别赔偿是指具体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已损失的收入、以及收入能力的损失等。一般性赔偿是指身体疼痛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以上损失均需要证据来证实,比如说医疗费需要医院的发票。考虑到目前赵燕的伤害情况以及证明损失的难度,补偿性赔偿毕竟有限,如果要获得500万美元的赔偿,关键还是惩罚性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没有明文限定,而是由陪审团自主决定。所以在美国的判例中,不乏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例如麦当劳公司因为一杯热咖啡烫伤了一位老太太被罚了200多万美元。
本案要成功获得惩罚性赔偿,关键是要证明罗德斯的行为是恶意的。但是惩罚性赔偿并非是必需的赔偿,要想获得惩罚性赔偿还需经过复杂的程序。即使在初审中获胜,还可能要经过上诉法院的审核。但是综合来看,赵燕至少应该能够获得补偿性赔偿和律师费的赔偿。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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