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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上访5年诉讼 11份判决书没判清1件事

 2004-06-11 05:2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经过12年的上访和5年的诉讼,35岁的芦小燕如今已经接近崩溃。面对记者的提问,她只会擦眼抹泪。
  
  其实芦小燕上访和诉讼的请求并不高,她只要求自己有个“村民待遇”--她出生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闫家滩村三组,因为嫁给了城镇居民,村里便取消了她的“村民待遇”,要恢复需缴1万元的“落户基金”。芦小燕认为自己的户口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该村,村民小组不应该向她收取所谓的“落户基金”。

  芦小燕的丈夫叫王庆娃,原籍商洛。结婚时王庆娃是陕西省新安建筑公司工程处职工,属于西安市城镇户口。长期的压抑,王庆娃已几乎被摧垮。为此,他曾对妻子说:“要不咱们离婚吧,我不忍心再拖累你了。”


芦小燕不明白她和王庆娃结婚有什么错,为什么会得到这样的“惩罚”---她是一个农民,却13年没有土地;因为没有宅基地盖房,一家3口人只好长期寄居在父母家里。

  1991年村里强行收走了芦小燕和儿子王卫的0.99亩承包地,她开始上访。多次上访无果,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开始准备状告村民小组,要求为自己划分承包地、分享村里的征地款并划拨宅基地。

  然而,12年过去了,花掉一万多元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材料费,她得到的仅仅是11份内容互相冲突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和政府文件分别出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芦小燕虽然只有小学文化,可她不明白为什么法院的判决老是反反复复。

  法院分不清行政还是民事案件

  当初打官司时,芦小燕害怕自己不懂法律吃亏,便专门聘请了律师。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文全律师告诉她,村民小组和她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所以应该打民事官司。

  芦小燕1999年6月正式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法院当即受理。令芦小燕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天,法官就通知她,这个案件是“民告官”,属于行政案件,建议她撤诉后到行政庭重新起诉(主动撤诉诉讼费可以退一半)。如果不撤诉,法院就要下裁定驳回。就这样,芦小燕的第一次诉讼以主动撤诉而告终,922.5元的诉讼费已一去不返。
随后,芦小燕又到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诉讼,这一回被告是席王街道办。1999年11月1日,灞桥区法院审理认为,席王街道办对芦小燕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之中,故芦小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此后,芦小燕再次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0年11月6日,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待遇”问题的处理不应属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案件应否进一步审理,需请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导,法院同时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再后来,该案又在灞桥区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之间按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裁定)了6次,结果到了最后的执行阶段又全面否定了先前的判决,理由是芦小燕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2003年3月,芦小燕再次以民事诉讼向灞桥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被驳回。上诉到中院,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让人摸不着头脑

  灞桥区法院2000年作出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认为,芦小燕和儿子王卫应该享受“村民待遇”,法院还判令闫家滩第三村民小组付给芦小燕1992年至2000年0.495亩土地承包经营所得收入款2070.09元。这让芦小燕看到了一线希望。特别是该案上诉到中院后,法院更加明确地认为:“芦小燕是闫家滩三组村民,婚后一直在该组居住生活,其子王卫户口随母亦落在该地。依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责任田、宅基地等应受到保障。故闫家滩三组以芦小燕不交落户基金为由,收回芦小燕的责任田,不允许芦小燕母子享受村民待遇,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芦小燕还没来得及高兴,案情就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还是灞桥区法院,2003年3月26日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判决的:“被告闫家滩三组的决议(指不交落户基金,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的原则,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案件上诉到西安市中级法院后,维持原判。

  芦小燕不明白,同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一件事,在同一个法院的行政庭明确认定“违背法律规定”,怎么到了民事庭就变成了“没有违背法律”?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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