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七亿才判三年 喻华峰十万判十二年?

中国上海法院近日审结周正毅案,上海商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罪名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周正毅案的判决立即引发外界联想到南方都市报前总经理喻华峰以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一案。可议之处是,喻案涉及金额才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而周案涉及金额却高达七亿元。

据新华网报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月1日对被告单位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正毅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书指出,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对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新华网引述案情指出,经法庭调查,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于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指使他人透过融资方式,集中钜额资金,连续买卖或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时占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导致这一股票价格上涨402%的异常波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有关检察官员还指出,周正毅于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采用将虚增的7亿余元人民币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的手法,使用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把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亿元增至8亿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

周正毅案的判决,在中国引起十分热烈的讨论,也让外界联想到较早时发生在广东的南方都市报案件。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3月19日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原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5万元。

据法院判决书指出,2001年6月,被告人喻华峰与南方都市报其他8名编委,利用管理该笔奖金的职务便利,商议决定,以补发年终奖为名将剩余的58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喻华峰分得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

喻案的判决引发外界很大的关注。设在巴黎的“记者无国界”组织和设在纽约的“保护记者委员会”22号分别发布新闻稿,就广州当局对“南方报业集团”的喻华峰等人大兴问罪之事提出抗议。

记者无国界发言人、亚太部负责人布鲁塞尔就曾公开表示,喻华峰没有挪用公款;他曾经在《南方都市报》的编委中间分发过数十万元奖金;但是中国许多媒体如今盈利颇丰,分发奖金是惯常的作法。喻华峰送给李民英的几十万元是对李所作贡献的感谢,不是行贿。

布鲁塞尔又怀疑,《南方都市报》看来是得罪了广东领导。他指出:“广州当局对喻华峰等人问罪的真实原因是《南方都市报》和南方报业集团是最敢讲真话,最有侦查能力的媒体。《南方都市报》对非典疫情的披露和对孙志刚事件的报导,在海内外广受欢迎。总编辑程益中是中国的著名记者。南方报业集团集结了一批优秀的、新型的记者和媒体管理人员;他们的矛头所向不是中国当局,而是地方官僚的处事方式。”

更加引起争议的是,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明确指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喻华峰案涉十万元,却被判了十二年。

有人质疑,周正毅案涉及七亿元,喻华峰案只涉十万元,两人的判刑,却刚好和案情的严重性相反。这种意见指出,中国当局似乎是可以随意钻中国法律的漏洞,以不同罪名起诉,以达到其“政治目的”。

有不少中国新闻工作者认为,关于“周正毅判太轻”,“喻华峰判太重”的争议仍在中国引起关注。据指出,有关事件对上海和广东政府的开放形象,已经造成一定的冲击。

亚洲时报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