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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青:贺梅案和种族问题

 2004-05-26 01:0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最近多维网报道的在美华人夫妇贺绍强罗秦就亲生女儿贺梅的监护权问题和美国白人贝克夫妇发生的法律纠纷,引起读者争论。这些争论再次凸显出移民对美国人、美国价值、美国社会问题等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认知。理清这些问题,有助于移民在这个社会中更精神健康地生存下去,所以值得讨论。我觉得在关注此案的过程中,起码不应该忽略下面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贝克夫妇和中国人“抢”孩子是不是表现出美国人的丑陋。有人激烈批评这对美国夫妇为了得到孩子什厶手段都使,自私,甚至邪恶;由此延伸到美国人怎厶样,白人怎厶样。这里且不评论贝克夫妇做法的对错(因为媒体的报道目前为止几乎全是贺家的一面之词),即使他们真的像贺家夫妇所指责的那厶糟糕,他们的做法也不代表多数美国人。在收养孩子这个问题上,多数美国人恰恰表现出相当的爱心,或者说人性的辉煌。统计数字显示,美国人是全世界收养孩子最多的,他们不仅在本国收养,还到罗马尼亚、俄国等东欧国家去收养,到坦桑尼亚、肯尼亚等非洲国家去领养,到中国、韩国、越南、柬埔寨等亚洲国家去领养。《纽约时报》杂志今年6月16日曾就此刊载了封面故事“倒卖婴儿”(Baby Laundering),揭露柬埔寨黑社会利用美国人要领养孩子而倒卖儿童、欺骗美国夫妇而谋取暴利的内幕。根据该文的数字,仅去年美国移民局就签发了19,237个孤儿入境签证(被收养)。该文说,美国人收养孩子有久远的历史,早在二战中,就曾收养欧洲和日本的孤儿8,000多,后来从朝鲜收养的更多(因韩战而导致大量孤儿)。

中国人一般要领养孩子,多是因为自己不能生育。而相当多的美国人领养孩子并不是这个原因,而是因为他们更喜欢孩子、爱孩子,很多还出自要拯救一个(贫穷国家)孩子的心理。拍出《ET》、《朱罗纪公园》、《辛德勒的名单》等叫好又叫座电影的知名导演史蒂文.史匹柏(Steven Spielberg)有自己亲生的孩子,还收养了好几个,不仅有白孩子,也有黑孩子。也许没有这份爱心和童心,他就不会导出《ET》那种洋溢宇宙之爱的经典作品。另一个美国电影导演伍迪.艾伦的前女友从世界各地领养了十多个孩子,而她自己也有几个亲生的孩子。也许有人说,这些大导演、演员们有的是钱,领养得起,但在过去十多年里我读到的绝大多数是普通美国人领养孩子的故事。

一对美国同性恋“夫妇”从南非领养了一个患有艾滋病的婴儿,他们是在知道实情后,特意决定收养这个孩子,来帮助和解救一个生命。还有一个美国白人女性,到中国领养孩子时,特别选择了最瘦小、各方面条件都最差的那个。中国孤儿院的人非常惊讶,她回答说,这个孩子可能没人要,是最可怜的,最让她心疼。还有几对夫妇,在波斯尼亚战争后,去那里领养被炸伤的孩子。还有不少类似的故事,我无法准确地记忆,但都是在过去这十年内在《纽约时报》上读到过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从该报检索查阅到。天下做父母的,谁都希望要个健康、聪明的孩子,领养时当然也同样。但特意领养那些健康程度差的,残废的,以至有艾滋病的婴儿,这得需要多么大的爱心、多么高的精神境界。

我认识一位美国白人女律师,她已有两个孩子,但又到中国领养了一个女婴,主要是她太爱孩子,而且由于丈夫是中国人,她也很热爱中国,希望“救”一个中国孤儿。她为此去了中国大陆三、四次,除了旅费,光交给中国领养机构的钱就达2万多美元。中国的孤儿院和领养机构层层加码要价,几乎在拿孩子做生意;而且手续十分繁杂,领养一个孩子的过程要历时一年左右。现在一些美国夫妇开始到柬埔寨领养孩子,因那里手续简便些,只需3到6个月,费用也便宜些:7千到1万5美元不等。我曾经想以那位美国女律师的故事为主,写一篇关于美国人领养孩子的故事,但她为了这个中国女婴的身心健康(因丈夫是中国人,这个孩子不会因长相而知道自己是被领养的),不想被媒体报道。

美国人的精神文明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有两点很瞩目,一是民间捐款。近来每年都是一千五到二千亿美元(中国去年外汇存底是2,122亿美元),而且捐款百分之八十来自中产阶级和以下的人。另一个就是领养孩子,这是美国精神文明中的一个相当的亮点。所以,无论贝克夫妇如何,人们都不应该忘记,多数美国人都是出于巨大的爱心去领养孩子的。

第二,血缘关系是不是亲情的最重要依据。东方文化很重视由血缘连结的关系,所谓骨肉亲情(这大概也是中国人动不动就强调中国人就得帮中国人的原因)。但美国文化在这方面正在改变,虽然杰西卡被判给了生身父母,但法庭在裁决监护权或领养纠纷时,已经不把血缘视为最重要因素;而是把孩子的利益放在判决的最重要天平上。美国是“案例法”国家,以“判例”为以后同类案件确定审理原则。从近年美国对孩子监护或抚养权的几个重大判例中可看出美国文化的这种改变趋势:

1992年9月24日,佛罗里达州上诉法庭裁决12岁的男童葛雷格利.K与他生身父母永远脱离关系,而和领养他的家庭生活在一起。据当时《新闻周刊》报道,法庭文件显示,在这个12岁男孩上法庭之前的8年中,他只和单身母亲一起生活过7个月,其他时间是被生母送到至少4个领养家庭和收容所渡过的。K和最后照顾他的一对白人夫妇建立深厚感情,决定到法庭起诉生母并永远脱离母子关系。这个判例引起全国媒体关注报道,因为K是第一个自己选择、法院正式判决脱离生父母关系而和领养家庭一起生活的美国儿童。而且该案表明,即使未成年的孩子也享有宪法保护的自由选择权利。

一年后的1993年,又一个这类案例引起全美关注。当时14岁的美国女孩梅丝(Kimberly Mays)在出生时被医院护士拿错,和另一个女婴“换包”。13年后,由于梅丝亲生父母拿回家的那个女孩因病去世,而DNA化验发现了这个换包错误;于是梅丝亲生父母来要孩子,最后退到只要求见面探视的权利。但在法庭上,梅丝说她要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永远不想见生身父母。所以1993年8月19日,迈阿密巡回法庭根据孩子的意愿,裁决梅丝永久和养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和生身母亲断绝关系。《纽约时报》(当年8月23日)为此特地发表了题为“血缘不能决定父母”的社论。该社论说,“很多孩子和收养的家庭一起生活,比和对他们不好的生身父母在一起要更健康,更幸福,这已不是秘密。”梅丝的判例显示,“血缘形成的父母不再对孩子有绝对的拥有权。”

这方面的例子在美国举不胜举,例如全球最大网络商店亚马逊(Amazon.com)的创始人、总裁杰弗里.贝佐斯(Jeffrey Bezos)就是由养父代大的。他母亲17岁时生了他,他的生父弃他们母女而去。贝佐斯至今在也不认他的生父,而和养父感情深厚。当年他和妻子一起开着一辆破车从纽约到西雅图准备建立亚马逊网上书店时,他的养父拿出全部存款支持他的尚未有任何眉目的这项事业,成为媒体佳话。

如果按中国的传统家庭伦理,父母对孩子再不好,再不负责任,父母还是父母;所谓“儿不嫌母丑。”但美国这些案例和故事传递了这样的观念∶父母和子女之间应是双向的尊重和爱的关系,血缘未见得是亲情的依据。

正由于美国有过这些重要判例,所以,最早报道贺梅案的英文《今日美国报》(今年1月24日)引述孟菲斯市 “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戴维.利维(David Levy)的话说,“现在时风对血缘父母不利”,法庭更看重对孩子有利的成长环境,而不是血缘关系。因此他判断贺梅案,“十有八九”是贝克夫妇赢,因为孩子从出生至今已和他们夫妇一起生活三年了。

第三,贺家夫妇和贝克夫妇之争是不是种族问题。有人特别强调这是美国白人欺负中国人,把它渲染成种族之争。其实,关于孩子监护权的官司在美国比比皆是,媒体上经常有报道,它是美国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在中国,夫妻分手,孩子往往被视为累赘,各方都不想要(当然,现在由于经济改观,大概多数夫妇也开始争孩子了);但美国人离婚,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往往成为官司。获得奥斯卡最佳影片奖的《克莱默夫妇》(Kramer vs. Kramer)就是讲这方面的故事。另外近年还有喜剧影片《达波菲尔夫人》(Mrs. Doublefire),也是这个题材:离婚后丧失子女监护权的丈夫,为了见到孩子而化妆整容假冒佣人“打入”前妻家庭“内部”。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如果不想读那些新闻报道,可以找来这两部电影看看,不仅能对美国社会这个现象多一点了解,也是极好的娱乐。

而领养和监护(Foster care)孩子则问题更复杂。不少在美国住得久一点的读者一定还记得那个著名的“女孩杰西卡(Baby Jessica)”的故事。那大概是在93或94年的时候,一对美国夫妇领养了被父母放弃的女婴杰西卡。也是在孩子三岁左右的时候,杰西卡的生父母想把孩子要回了,于是去法院打官司,引起媒体关注;最后法庭把孩子判给了她的生身父母,结果引起全国争论;尤其是在孩子哭喊着不肯离开养父母的情况下,被生身父母带走的镜头在电视上反复被播放之后,全国一片唏嘘。杰西卡的养父母更是泣不成声。当时我和妻子都为那对养父母深感不平,很多天都无法摆脱对那个判决不满的感觉。但美国是个法制的国家,除非再上诉,否则必须尊重判案结果。好在那是两对中产阶级白人之间的官司,否则又被说成是一场种族、或者贫富之战了。

除了领养、监护孩子以外,如何对待自己孩子的问题也是少数族裔动不动就搬出来吵“种族问题、文化冲突”的理由之一。许多读者一定还记得,前些年哥伦比亚大学一对中国夫妇在给孩子洗澡时不慎把孩子跌伤了,结果孩子被警察拿走了。于是中国人在自己的媒体上一顿吵闹,什厶“种族歧视”之类。

这里面的确可能有个文化差异的问题,但根本谈不上种族歧视,美国警察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对美国人(所谓白人)的处置是没有偏向、优惠的。下面只是我的剪报中的几个例子:

1999年3月20日美联社报道,纽约州卡南戴圭镇医院维修工布朗为管教儿子,用橡木板打了孩子,造成淤伤和脑震荡,结果被判2年半徒刑。

1996年1月30日《纽约时报》报道,43岁的地方中学校长韦克斯(David Wax)因儿子顽皮而用橡皮鞭子抽打了孩子,而被定为“三级攻击罪和危害孩子福利”。

1994年6月25日亚特兰大《宪法报》报道,乔治亚州一名女子因在商场公众场所打了不听话的9岁儿子一个耳光,而被逮捕,被指控造成孩子“过度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1995年7月7日美联社报道,美国通勤飞机公司(US Air Shuttle)一名空姐,因孩子患病拒绝公司加班要求而遭解雇,最后经法庭判决,她不仅被恢复工作,还受到补偿,等于惩罚了无视患病孩子的航空公司。

1996年8月17日《纽约时报》报道说,威斯康星州一名已怀孕9个月的美国白人女性因贪酒而喝醉,结果当晚早产的孩子酒精比重是正常最高量的两倍,婴儿的身体也呈现各种酒精后遗症,因此这位母亲被逮捕,被控“有意谋杀罪”。该报说,从八十年代以来,美国已有200多女性因怀孕期间没有好好照料胎儿而被起诉判刑。美国对遗弃婴儿更是惩罚严重,《纽约时报》1998年10月30 日报道,20岁的德雷克斯勒(Melissa Drexler)把自己刚生下来的孩子丢弃到街头垃圾桶里,结果她被判处15年重刑。

美国警察对待其他国家的移民也是同样:

1997年6月29日《纽约时报》报道,一对住在纽约的俄国夫妇把4岁孩子留在家里,他们去跳舞,结果被以不照管孩子罪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对丹麦夫妇来纽约观光时把14月大的婴儿放在餐馆外,他们到里面用餐,也以同样理由被纽约警方逮捕;一位移民自俄国的女摄影师,把7岁的儿子放在曼哈顿的时代广场,她到16个街口外的公司上班,也被以同样理由逮捕。

1993年11月23日《纽约时报》报道,住在纽约布鲁克林区的来自奈及利亚的一位移民母亲,夜晚把5岁儿子和4岁女儿留在公寓楼家里,她去医院探望生病的兄嫂,结果孩子半夜醒来,因惊恐而打了911报警;移民母亲因此被捕,罪名是没有照管幼儿。这位移民在法庭说,这在她的国家是常事,她不懂为什厶因“这么点事”她就被逮捕。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领养、监护和对待孩子等问题,不仅是美国的社会问题,而且恰恰是一个表现出美国的人道情怀、人权观念的社会问题。它发生在所有种族之内,种族之间。所以,上述“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戴维.利维对《今日美国报》说,这类纠纷在美国越来越多,它使法庭头痛。

因此,贺梅案只是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普通的监护权官司,它只是碰巧发生在一对中国人和一对美国人之间,是一个叫贝克的夫妇和一个叫贺绍强的夫妇之间的民事纠纷。这和种族之争、种族歧视毫无任何关系,因为美国白人之间的类似官司更多。另外,虽然纠纷双方的经济状况不同,但也完全谈不上什厶富人压迫穷人。因为按照美国法律,如果贺家夫妇无钱请律师,法庭会安排律师。而且我们不能事先假设,法官遇到中国人就一定不公平。如果对美国社会有更进一步了解的话,你会知道,美国司法机构(法官、律师)相当“左倾”,不仅是美国“政治正确”(照顾穷人、少数族裔利益等等)的一面旗帜,更是最有效力实施“政治正确”政策的机制(这点我会在以后的专栏中陆续谈到)。有钱固然可能请到更会打官司的律师,但如果我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也毫无信心的话,那下一步往哪儿逃呢?

对于贺梅案,或任何类似的冲突,人们首先应该重是非,而非种族。在任何一个有人群的地方,弱势者、非主流者多数都会比较神经敏感。移民自然属于弱势的非主流者,而弱势者一遇到什厶事儿就容易一惊一咋地感觉受辱、受欺、受压迫。这当然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心理,但却不是健康的心理。弱势者的权利固然要努力去追求,但纵容那种神经敏感、扩大和夸张种族之间的矛盾,在移民的小圈子里使劲发泄,不仅不能解决主流社会的问题,反而只能自我毒化,越发觉得活得不自在,心理越来越不健康;更重要的是,那种神经质的受压迫者心态会阻止你自己从弱势者走向强势者。

对于种族问题,大概美国白人和黑人之间的问题是最有代表性的。如果你还没有看过著名黑人导演斯派克.李(Spike Lee)的那部《Malcolm X》,请一定去看看这部据历史真实人物和事件拍的电影。片中主人公Malcolm X原是“全美伊斯兰协会”的头领,他到处发表演讲,强调族裔对立,把什厶事都往种族冲突上拉,煽动黑人对白人的仇恨。后来他到麦加等地朝拜,扩大了眼界,改变了思维,不再强调仇恨;而是追求黑人和白人之间的沟通、理解、爱。虽然他最后被激进的伊斯兰领袖暗杀,但Malcolm X和斯派克.李等黑人精英们终于明白的道理,对所有族裔都有深远的启发意义:对抗、仇恨不能解决族裔之间的问题;只有沟通、融入、理解和爱,才有可能,而且是唯一的道路和方式。

2002年8月6日

2004-05-23


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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