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爵的父母应当索赔!
犯罪嫌疑人马嘉爵被捕了,对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诿,料必也会按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近日听说:有受害者家属向马嘉爵的父母索赔。这想必不大对,因为马嘉爵作案时已有22周岁,是一个成年人,他的父母已经不在是他的监护人,所以也没有所谓的赔偿责任。但受害者家属包括马嘉爵的父母(他们也是受害者)应当向政府索赔。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教不善师之惰”。其意思就是:若父母不让孩子受教育,那就是父母的过错;若父母让孩子去受教育,但孩子学得不好或是学坏了,那就是做老师和学校的不对了。那马嘉爵的父母有没有“教”马嘉爵呢?按现在政府的标准:“教”就是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马嘉爵的父母按照政府的要求让马嘉爵接受了九年收钱的“义务教育”,而且还超出自己的义务范围和能力范围让马嘉爵接受已进行教育产业化的高收费的“高等教育”。这就说明,马嘉爵的父母已经按政府的要求履行了,并超额完成了自己的义务。那剩下的就是学校和政府的“义务”了。那学校和政府的义务又履行得怎么样呢?这个大家有目共睹,从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到初中到后来的高中和大学教育,他们教出来的学生是杀人嫌疑犯,不但杀人还一杀杀了四个,而且还是为了一丁点小事的四个无辜的生命。这就是明摆着的“教不善”了,那当然就是老师、学校和他们的主管部门--政府的责任了。
既然是他们的责任,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家属包括马嘉爵的父母都可以向老师、学校和政府索赔。这其中,老师拿的是有限的工资,而且要教的又不止是马嘉爵一个学生,所以让他们陪也陪不了多少。所以主要的索赔对象是学校和政府,其中学校主要是云南大学,因为它是高收费和教育产业化中自负盈亏的,也就应该负相应的责任,否则哪有光赚不赔的“产业”。政府就更不用说了,从管理马嘉爵所读小学的政府一直到中央政府都应该负连带责任。因为它们不是提出“义务教育”就是执行“义务教育”的。
索赔的对象找到了,那么索赔的额度又应当是多大呢?我看应当这样计算:从小到大的抚育费、交给政府“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各项收费,加起来也有十来万吧;最大的一项是这五个学生毕业后在社会的劳动所得。以马嘉爵为例:24岁毕业找到工作,大学毕业生的平均工资算是2000元/月吧,不计算递增,到六十岁退休是36年,一年12个月算起来就是2000*12*36=864000元。两项加起来也就是一百万左右吧,这里没有算五个家庭因丧子之痛而应当得到的精神损失费。现在国家也通过了国家赔偿和精神赔偿,受害者家属就应该明确责任,争取必要的赔偿!
公民平常做错了事就得罚款、拘留、蹲监牢甚至执行死刑,那学校、政府等部门做错了事又该如何处置呢?何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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