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媒体的忽视并非无意,而是因为关注国有资产转让实在有太大的难度。连中国政府自己都不得不承认:各地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大都处于不透明的灰色状态。
自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就忙于制订各种法规,今年1月8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第五项法规。立法者声称,这是“一个稳定、公开、公正,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且不谈这些法规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仅就时间而论,这部法规出炉就远远滞后于中国各地方政府出让国有资产的高潮。早在去年12月国资委公布将对 10万亿国有资产重组之前好几年,许多地方官员与国企经营层就已经知道这是“新发展背景下的最后一场盛宴”,过了这一“村”就再也找不着这家“店”,因此均在摩拳擦掌,待机而动。
也因为有此“清醒认识”,故此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政治现象:在不少“改革”中,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总是低于中央政府,唯有对国有资产重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却远远高于中央政府。国资委还在吭吭哧哧制订法规之时,不少地方政府就已经以超乎于想象的高速度,抛出了出售国有资产的清单和本地区完成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时间表。地方政府官员之所以对“国企改革”怀有如此热情,并非他们具有超前的改革意识,而是在使用分配出让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方面,官员们确实个人利益攸关。
中国有关出让国有资产法规的缺位,确实给有机会参与转让国有资产的人们提供了良机。第一,中国至今还没有明确规定转让国有资产所获收益如何使用。在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的财务报表中都会增加“国营企业民营化收入”这一科目,并被列入资本收入帐项之下。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各地政府国有资产已经转让了不少,一些地方已没剩下多少国有资产,但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中却没有这一科目。第二,转让过程极不透明。英法等国转让国有资产的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但在中国目前的国有产权转让中,是否披露信息几乎完全取决于卖方(转让方)。按照公平原则,卖方本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潜在的买方(受让方)。但作为卖方的中国地方政府,不少事先早就内定了受让方,拒绝为其他投标人披露必要的信息,一场本应公平公开的国有资产转让往往成了地方官员与特定商人之间一对一的台底交易,买卖双方间的猫腻外人无法得知。“法不禁止即自由”,在没有任何法规约束政府官员转让国有资产之前,各地政府官员那种近乎于半公开掠夺的灰色行为,又有谁能奈何?
事实上,就算是有法规,也约束不住中国精英们的贪欲。在这次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盛宴中,中国的精英们充分展示了他们的政治智慧:个人独吞远远不如集体私分来得安全。用奖金福利等名目将国有资产的小头分给职工,以堵住他们的嘴,而领导层则团结一致,瓜分了国有资产的大头。据国家审计署2001年度审计报告披露: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21个支局及部分分支机构隐瞒收入13.17亿元,隐瞒的收入用于滥发钱物达6.39亿元,整个过程完全体现了按等级分配的原则。
与国有企业领导层个人私分国有资产相比,集体私分的行为具有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往往是集体决策、共同犯罪,全体职工利益均沾,包括国企内部的纪委监察部门也是既得利益者,其举报、监察的动力完全缺失。据披露,与国企领导人个人贪污受贿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相比,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数额更加巨大,只是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下,人们早已经明白贪污腐败者无罪,被抓住了算倒霉,“不管白老鼠黑老鼠,不被猫抓住就是好老鼠“,去年12月被宣判、并被中国官方用来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层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反面典型的粤海集团,只不过是只被猫抓住了的倒霉老鼠而已。
面对这样一群数量庞大、正虎视眈眈盯住最后一块肥肉的硕鼠们,不改革政治体制,只指望用一部法规来规范它们的掠夺行为,只能算是一种聊胜于无的自慰罢了。
(华夏电子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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