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山东省章丘法院违法办案向 领导反应情况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关于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办案一事,现将详细情况作如下说明:

山东省章丘市退休职工王正有与章丘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借款纠纷于2001年诉致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2年8月将案件执结完毕。

2002年8月13日执行局李万章法官找到我商量,34047元的执行款只过付28000元,并一再提示“给你的最多,别人还拿不到60%”。我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先领取28000元其余的以后再说,但当我到财务办手续时,财务上开出了一张25000元的支票并要求我在收到条中注明“今收到法院现金34047元正,余款不再追究,此案执结”。执行局的焦守业法官说:“你同意就拿走,不同意就算,这就已经很照顾你了!”之后,我找到法院的燕院长,燕院长说:“你拿多少就打多少钱的收条”。这样,又找到焦守业法官,焦法官说:“你告了我,钱没有了,你等着吧!”。

期间我多次向法院领导反映过问题,2002年11月19日执行局李万章法官打电话通知我到执行局5号办公室处理,李法官提出两个条件:一、“ 25000元一次付清,但必须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法院现金34047元,余款自动放弃不要,今后不再追究,此案执结’”。二、“钱全数过付,但要按14%分期过付,但是公司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执行了。你愿意选择哪条路随便!”(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此时执行局已经全部执结案件,但为什么又会提出第二个条件?难道我要是选择第二条路,法院会再把钱给债务人退回去不成?等过段时间再告诉我债务人无履行债务能力,案件执行中止?)。无奈之下我按照李法官给指的第一条路领取了25000元。

事后想想借出去的钱七八年了,按照3.4万元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最后竟在人民法院的“特别照顾”之下才拿到了25000元。法律何在?这太不公平了。我费劲周折多次找院领导反映,最后在执行局颜成杰局长的“照顾”下又给了我3000元,并强调:“好了,余下的那部分就别再来要了。”试问,剩下的6000多元到哪里去了?全国法院系统全年有多少经济案件,如果法院系统都这样“照顾”当事人的话那谁还敢打官司?谁还来维持严肃的法制秩序和日益繁荣的经济发展环境?

此事我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章丘市人大、章丘市纪委等部门都反映过,经调查也都承认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办案事实的存在,但最后都已种种理由拖了下来.....

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调查关注此事。

此致
敬礼
王正有
2004年3月5日
附:联系电话:0533-2189548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6号综合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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