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一中刑初字第2045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徐伟(笔名徐鲁平,周汉),男,28岁,(1974年8月12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烟台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系《消费日报》社记者、编辑。住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2号宿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朱久虎,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子立(笔名羊子),男,31岁(1971年12月10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回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海淀区西八里庄北里5号楼604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许万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和平,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靳海科(笔名剑瓦),男,27岁(1976年5月2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2号院内1号;因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东滨,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宏海(笔名江鸣族),男,29岁(1973年11月1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缙云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寺后东路2号;因涉嫌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的律师。
辩护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的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一分刑诉字(2001)第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磊森、代理检察员张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及其辩护人朱久虎、被告人杨子立及其辩护人许万琳、李和平,被告人靳海科及其辩护人刘东滨、被告人张宏海及其辩护人张思之、阎如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他人,于2000年5月初,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徐伟为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为干事。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以来,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中国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并在此期间在互联网上发表《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技术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工作说明,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伟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证据,其行为没有推翻中国现政权,建立自由化社会制度的目的。
徐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伟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徐伟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杨子立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自由主义的观点是学术观点,没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共产党领导,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杨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新青年学会“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的宗旨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无必然联系,公诉机关指控杨子立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靳海科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行为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靳海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靳海科等人成立“新青年学会”不构成犯罪,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靳海科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宏海在法庭审理中辩护称:其行为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张宏海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宏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证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徐伟、靳海科、张宏海伙同张彦华、范二军(均另案处理)于2000年5月初,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杨子立等人加入该组织,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徐伟为总干事,范二军、张宏海为干事。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等人自2000年8月以来,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地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中国的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主张在全国设立分会,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刊物,扩大组织规模和影响,并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在此期间,上述被告人等在互联网上发表了《做新公民,重塑中国》、《怎么办》等文章,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被告人徐伟、杨子立、靳海科、张宏海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 证人范二军证言证明:靳海科、张宏海提出成立新青年学会,后共同讨论了组织宗旨、章程,举行仪式成立组织。靳海科提出由徐伟担任总干事,他和张宏海为干事。该学会成员的一些言论是与宪法相抵触的,张宏海全盘否定共产党,在聚会时言论中有推翻共产党的意思。杨子立认为在经济上应该搞私有制,在政治上否定共产党的一党执政。靳海科说现在的政府是集权政府,国民缺少民主意识。徐伟和他赞成用暴力的方式,通过农民起义来改造中国。归纳起来,学会成员有两种观点,都是要用不同的形式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变现在中国的道路。靳海科提出学会应建立一个网站,要求大家在网站上发表文章,进行网上交流,并将会员的观点、思想及学会宗旨进行对外宣传,由徐伟负责,杨子立提供技术支持。2000年10月,靳海科向他提出可在杨子立的个人网站“羊子的思想家园”上发表文章进行讨论。
2. 证人黄海霞证言证明:徐伟负责学会网站的设计工作,杨子立负责网站的技术问题,杨子立说在学会的网站成立之前,可以把文章先放在他的网站上。徐伟是总干事,徐的观点是用农民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来武装老百姓的思想,用法律、经济等援助老百姓,让学会获得民心,徐伟趋向于用暴力方式,尤其是通过农民起义来改造社会。学会章程中规定要在天津、西安成立分会,要介绍、发展新成员,目的就是要改变现行的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变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权,建立新型的民主体制,动摇共产党领导的地位,动摇共产党的威信。
3. 证人李宇宙证言证明:杨子立明确表示实行多党制,推翻中国共产党。张宏海、靳海科提议要建立分会,且比较积极,靳海科这方面的事比较多。学会网站的申请工作由杨子立负责,在学会网站运行前,先以杨子立创办的网站做为学会的宣传性的窗口。学会要求每个会员都要写文章交给靳海科,靳海科负责《学实交流文集》的编辑工作,再将收集到的文章交杨子立上网刊登。在集会时,会员曾提出使用化名等。
4.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侦查获取的有徐伟、张宏海、靳海科、杨子立等人签名及指纹的“新青年学会誓词”证明:徐伟、靳海科、张宏海、杨子立等人加入了新青年学会。
5. 从杨子立住处查获的碎纸片拼接而成的新青年学会入会誓词复印件证明了誓词的部分内容。
6.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技术鉴定结论证明:“新青年学会入会誓词”是徐伟所写。
7.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证明材料、查询结果证实:2000年8月22日,杨子立以北京伟恒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系统申请注册了会员身份,并以其个人身份提交申请并注册成功域名(qingnian.org青年)。
8. 从徐伟住处查获的“对新青年学会章程的修改打印件”证明:该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组织、纪律、会议、经费、附则等,并规定该会定名为新青年学会,总部设于北京,分会分设各地,以探索“改造中国及世界之道”为宗旨。
9. 从徐伟住处查获的“网站策划方案”打印件及从张宏海住处查获的“网站策划方案”、“无标题议题记录”等书证证明:网站是新青年学会的宣传阵地及外围组织;讨论议题主要包括斗争策略及成为执政党的近远期规划。
10. 徐伟给张彦华的信件证明了徐伟的目的是要将对现实的不满变为寻找和开拓出路的行动,探索出一条道路,最终拿出一套政治上的理论、纲领和行动方略,通过搞活动扩大队伍。
11. 从张宏海住处查获的软盘中打印出的“新青年学会成立宣言”证明:新青年学会对现政权不满,并煽动广大青年要有所行动。
12. 从张宏海住处查获的软盘中打印出的“新青年学会章程(草案)”证明骸罢鲁獭蹦谌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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