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维权网站被中共强制关闭 申诉无门
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以民间维权人士李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李健对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诉讼。至此,李健维护“公民维权网”生存的法律行动宣告失败。近年来,中国大陆冤案越来越多,中共司法系统贪赃枉法现象愈演愈烈,发生了许多震动全国的司法腐败案件,比如黄静案,刘勇案和去年的宝马杀人案等等。2003年11月1日,中国大陆著名的公民维权人士李健建立了网站“公民维权网”(网址为:WWW.GMWQ.COM和WWW.GMWQ.NET)。这个网站意在为民众提供一个申诉冤屈的平台,并寻求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援助,并向民众推广维权意识。在该网站的维权项目中,赫赫然包括“政治维权”一项。
公民维权网在开办之后很快引起了民众的响应,同时也引起了中共国安的注意。去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以该网站“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由,强行下令其关闭。给该网站提供服务器和空间的公司旋即终止合同,公民维权网仅仅存在了20天就被迫关闭。
2003年12月1日,李健特地从大连赶到北京,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面谈。在谈话中,李健被告知,根据该局某个“无法公开”的内部文件,中国大陆公司和公民设立的私有网站“只能跟公司或个人的兴趣有关”。因为“公民维权”和个人兴趣无关,因此其网站被认定为具有经营性质,因此需要登记备案。李健又询问了开办“经营性网站”的条件,被告知根据某“不成文的”规定,“个人不能开展业务,不能登记备案”。
四处碰壁后,李健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告上法庭。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以该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李健的诉讼。这一判决,彻底封杀了中国大陆维权人士“办网站”维权的可能性。
“公民维权网”被封杀只是过去一年中中共整肃互联网运动中的个案之一,其他著名案件还包括网络作家刘荻和杜导斌被捕案,以及著名思想网站“北国之春”被关闭案等等。分析人士认为,中国的网络能够帮助整合不同领域的民间力量,维护基本权利,并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催生民主政治。顺应,而不是压制这一进程,才应是中国当政者的明智选择。
附一:李健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谈话录音实录(部份)
时间:2003年12月1日
李健:我们是个人建的网站。
工作人员1:甚么网站?
李健:公民维权。
工作人员1:没办许可证?
李健:没办。
工作人员1:哦──
李健:我想看看文件……
我也不清楚,我特意从大连赶过来处理这件事。
工作人员1:你看我这……文,我不能给你的,你看我这是给万网的,没有抄送给你,你看一下内容就很明显。
李健:我想问一下……首先这个网站是经营性的吗?
工作人员1:你没有办许可证?
李健:我应该办甚么样的许可证?
工作人员1:经营性的要办许可证,非经营性的要办备案登记。
李健:甚么是非经营性的?
工作人员1:非经营性的,内容只能跟你公司或者跟你个人的兴趣爱好有关,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否则我们就认为是经营性的。
李健:刚才你说的意思我没太听清。
工作人员1:比如说公司的网站,非经营性的只能是你公司的概况、宣传、……否则都是经营性的。
李健:你上我这个网站看过吗?
工作人员1:看过。
李健:你看我们这网站怎么样?是不是属于非经营性?
工作人员1:我们刚才说我们的原则不在那吗?你是不属于非经营性的,个人网站只能跟你个人的兴趣爱好有关,这些都可以,但你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否则我们就按照你是经营性的。
李健:超过这个范围,不属于非经营性的。
工作人员1:对。
李健:能不能拿个规定给我看一下?
工作人员1:这个没有。
李健:……
工作人员1:你自己去找啊,网上都有啊
李健:我的网站现在被封了,那你应该向我提供一个东西。
工作人员1:这样吧,我们是根据信息产业部管理局的规定来管理你的网站。
李健:我已经问过他们,他们让我来找你们,
……
李健:应该有一个成文的东西。
工作人员1:我们是执行它的规定,我们内部有个文件没法给你看。
李健:你们这个内部文件都不能公开,不能通过合法程序公开?
工作人员1:你去问它(指信息产业部)好吗?我是根据它的文件。
李健:你能给我一个名片吗?……
工作人员1:个人办公民维权网……我刚才说了,得跟公司的业务、产品有关,个人的只能登个人兴趣爱好啊,我喜欢歌星,我喜欢唱歌跳舞啊,这个都可以。公民维权跟你个人有甚么关系?超出了非经营性的范围。这个(规定)不是针对你的,已经很久了。
(工作人员1在接别人的电话)
李健: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那么现在互联网上绝大部份网站都要关闭。
工作人员1:这个事是这样的,比如说盗版光盘……
李健:你们有没有想到执法要公平……
工作人员1:我是说啥意思,比如说卖盗版光盘的有很多,这么多人都卖,一个人被抓,他说,“你怎么就抓我一个,你怎么不抓他们?”
李健:那可能抓不到,而现在你们完全可以抓到
工作人员1:那倒不是。你知不知道互联网站有多少?
李健:知道。
工作人员1:就是啊,互联网站有这么多,管理只有2个人,……我们没有那么多力量。
工作人员1:(对工作人员2)公民维权网现在要办备案登记,咱没法给他备吧。他个人……
工作人员2:不能,个人不能开展业务,不能办备案登记。
李健:那我想请教一下,咱们是法制国家,凭甚么说(个人)不能呢?
工作人员2:所谓的个人网站,我们掌握,你得有相应的资质。你得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虽然我们是法制国家,咱们的国情你是知道的,比如说涉及政权、社会制度……
李健:这个有没有明文规定?
工作人员2:明文规定是不得违反宪法。
李健:你看没看过我的网站?
工作人员1:没看过。
李健:我的网站没有任何你说的那些东西,没有任何违法的。
工作人员1:你只能登载个人爱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工作人员2:你把(这个)明文规定拿给我看好吗?
工作人员1:(正在给别人打电话)
工作人员2:你是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如果涉及到刚才说的那些个人资料以外的那些要有相关部门的认可。
李健:现在的问题是说,你没有规定我找谁去认可,假如说我现在要办一个企业,我得到工商去办,我把工商需要的东西都抱给你,你就给我登记,现在没有这个规定,我按甚么去办?
工作人员2:我没有看你的网站,你是做公民维权吗?
李健:像你刚才说的,个人怎么能做公民维权呢?(我认为)每个公民都可以做,我怎么不能做,这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既可以维护个人的权利,也可以维护大家的权利。……
李健:你看上面他刚才说的都是程序上的东西,没有任何内容上的东西,我的网站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
工作人员1:是这样,这样,……
李健:你们做的是执法,现在咱们不说别的,按照你们第19条规定,我看了一下,如果你这个网站没有办(办手续)的话,首先要警告,先警告,如果没有改正,然后才再警告,情节严重才关闭。你关我这个网站,没有任何人给我打过任何招呼。……我1号开的,你21号就给我关闭了。
工作人员2:就是因为你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关了。
李健:管理办法上明文规定,如果存在这些问题,按照程序,你应该给我警告,给我限期更正。那么现在在程序上、执法上没有任何一点按程序走,存在着违法。首先没有任何人给我打过任何招呼,那我只能认为你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因为这是国务院的东西,是属于行政法规,那么我们大家就按照他的办。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分,如果那个规定存在的话,那么所有的个人网站都没法建立。超出个人兴趣范围之外的,所有的个人网站都不能建立。……所有跟公民维权有关的我都要去关注,都要去做,
工作人员2:你有没有律师资格?
李健:作为一个合法公民,他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维护他人的权利,是吧。我个人建这个网站,在法律上应该是没有甚么阻碍。
(以下是谘询如何填备案登记表,此处略……)
李健:你们关我这个网站,给我个说法。你们把这个意思转达给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1:我们和我们的上级部门在这件事这样程序就完了,不会再说你们反映会怎样,我们是根据信产部的一个文,执行部门把这件事执行完的时候,这件事是怎么做的,我们把这个文抄报给他,这件事就结束。
李健:那么这个事,你们就没有任何责任吗?
工作人员1:这不是责任的问题,只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你说让我们反映意见,我没办法上一个文件上去。
李健:那么我再问一下,这个审批要多长时间?
工作人员1:60个工作日。
李健:为甚么需要2个月?
工作人员2:我只能这样回答……审批包括对业务身份的认定,我知道越快越好……
李健:……那就有可能在星期六作好……
李健:有关这些文件,给我拿一下好吗?
工作人员2:我们文件没有,你上网查。……关于这个个人网站没有一个成文的东西……
李健:就是因为他没有,我才来找你们,如果有,我们就按那个去做了,是吧!正是因为他没有我才认为他是一个灰色地带,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怎么就把我的网站给关了?
……咱们再沟通,搞不好咱们还上法庭呢?
工作人员1:好,但上法庭也不是我们的事。
附二:李健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健,男,39岁,汉族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住所:北京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6331982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决定。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3年11月1日通过租用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器内存空间,设立了网址WWW.GMWQ.COMWWW.GMWQ.NET的网站(IP地址为210.192.102.39),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2003年11月2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下发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以原告的网站没有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没有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属于“情节严重”为由要求北京万网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关闭原告所设立的网站。2003年11月21日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终止了对原告网站的服务。
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292号令公布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而第十九条第一款是针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因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作出的处罚规定,而原告的网站是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信息的非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并不是十九条第一款针对的处罚对象。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的法规是错误的。因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作出的行政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附三: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3)宣行初字第132号
原告李健,男,39岁,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原告李健认为被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以京信市监发〔2003〕367号文件,要求北京万网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WWW.GMWQ.COM,WWW.GMWQ.NET网站的行政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由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马三美
审判员:刘长革
二OO四年一月十六日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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