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能够解除党政腐败的危机吗?---- 评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

今年1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是中共反腐败史上一次值得注意和观察的会议。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就是党政腐败,每年以几倍、十几倍的高速度发展。近年来更严重的是党政腐败向中共高层伸延。改革开放25年来,省部级以上党政高官的腐败案件有10起,而2003年一年受到法律制裁的省部级官员达13起。省部级第一、二把手的腐败往往带动团伙性的连环的党政官员的腐败。迄今全国有七个省发生了这样的党政团伙腐败,几占全国省(直辖市)的两成。至于第二级政权----省市区级政权第一、二把手腐败为数更多。有的学者认为这实际上已经出现过多次局部的亡省、亡党。

中国的腐败已经病入膏肓,成为制度性的腐败,是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弊端。腐败将导致亡党亡国的警告已经有成为现实的可能。

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就是在这种腐败现象十分严重的形势下召开的,希图寻求更有效的反腐措施,以缓解腐败日益严重的危机。

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亲自莅临讲话,以突现其重要性。胡锦涛在讲话中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他提出反腐要针对目前民愤极大的腐败现象。诸如: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农村征用土地及城市拆迁中侵害人民利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国企改革中企业领导人谋取私利;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为黑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等。

据此,胡锦涛提出了两方面令人注意的措施。

他提出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特别是他强调要建立健全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在中共领导人中首次提出防腐工作中的制度建设问题。

他提出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他特别强调“要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迄今尚未公开,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该条例确立十方面监督对象,其中政治局委员及各级党政一把手都在被监督之列,该条例还确立了详细且可操作性的监督办法。

这两点是中共领导层长期没有谈及的问题,足以令海外媒体对中共现政权的反腐决心和措施寄予希望,还有人认为这是实行党内民主,有利于政治改革。

我认为在承认胡锦涛讲话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必须看到其局限性,和所提出的措施难以实现的前景。

胡锦涛提出防腐工作中的制度建设问题至关重要,但他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制度建设。根据他对四项基本原则,也就是对一党专政的坚持,他所说的制度建设至多是邓小平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所说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领导制度的改革,并不涉及民主宪政的政治改革。但是邓小平所说的制度的改革,二十多年也未能实现。原因何在,应予研究。

《党内监督条例》看似新的,如果不健忘的话,在《党章》中对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制度的规定,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也早有规定。问题是这些规定为什么不能兑现,应予探讨。更值得注意的是,《党内监督条例》已经酝酿了13年,前后被搁置数次。这13年正是江泽民掌权的十三年,说明条例的产生是经过斗争,今后能否实施也必然有斗争。阻力就在于中共党内已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

胡锦涛讲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试图以新思维、新措施惩治腐败。根本的不足是没有深刻研究腐败的深层原因,归根结底,就是既无党内监督,又无党外监督。这又是由于一党专政,人民没有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享有绝对权力的缘故。“绝对权力绝对腐败”。加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权力市场化”、“权力私有化”,大大促进了腐败发展的进程。不从这个根本问题上着手,任何反腐措施都是治标不治本的,而且还要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

《了望东方》透露,中国将在适当时机,集中兵力主动对腐败发起战役进攻,为在2010年前进行反腐败战略决战创造条件。看来中共现领导层估计到了反腐斗争的艰巨性,期以7年,然后有成。其实,关键不在时间,而在认识腐败的深层根源,能否实行取消一党专政,实现民主宪政的政改。中共新领导层,其三思之。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苏绍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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