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易: 为 公 投 叫 好

当前,“公投”一词恐怕是最多跳入华人眼帘,响在华人耳中的一个字眼。然而,因为中共的故意歪曲,片面而反动的宣传及将“公投”与“台独”的直接挂钩,便使“公投 ”一词带了贬意,便令华人朋友对它的认识模糊、错误起来,便遭到很多人的排斥与反对。因此,有必要对公投一词作出详细而正确的解释,还它正面的、褒义的本来面目。尤其应该使我广大华人朋友认识到公投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反对公投就是反对民主;打压公投就是就是打压民主,就是专制独裁。我们应该为公投叫好。

一.什么是公投

所谓公投,就是公民就一定范围的重大的公众议题,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成熟的民主社会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形式,受到各民主国家的法律规范与保护,因而成为一种最直接的民主制度。各民主国家定期举行的大选,可以说是公投的具体实例。近几年,澳洲就要不 要 实行共和举行过公投,欧洲很多国家就要不要加入欧盟也举行过公投。台湾立法院还于2003年专门制定了<<公投法>>。

公投既然是公民的一种法律行为,当然就有一般法律行为所具备的要素和不同于其他法律行为的独有特性。

公投这种法律行为的主体是公民集体(或曰公众)而不是单个的公民个人。就是说,公投法律行为必须由一定区域内的全体(大多数)有投票权的公民共同进行。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投票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因而也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公投这种法律行为的客体就是公民投票表决行为所指的对象。如宪法是否被表决通过,谁将成为国家总统,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组织架构,民族要不要独立或几个民族的合并统一等等。

公投这种法律行为的内容就是公民投票表决的内容。纵观世界各国的公投,公投内容可谓非常广泛,从宪法的制定,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到国家政治制度的确立,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其他各种各样的专项议题,都可以交由公民表决。

那么公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

第一,公投是一种公众法律行为。因此它需要公民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并就同一议题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遵守法律规定,自行其是,任意妄为,就是破坏公投的违法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在澳洲大选时,选民不参加投票,就要被罚款。

第二,公投是一种公开法律行为。所以,在公投之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就公投的议题,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阐明、宣传其主张,批评、谴责、攻击相反的意见(当然要遵守一定规则,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造谣、诬陷他人等),以便在公投时,争取最多的民众,实现本组织或本人的 意志、愿望和要求。

第三,公投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法律行为。一个组织,一个个人,其意见是否正确,主张是否合理,能否被大多数民众所接受,既需要这个组织或个人对其主张进行天花乱坠般的吹嘘, 又必须让人们完整了解其主张的科学依据、事实材料、可行性分析和结论的可靠、可信,更要在最后接受公众投票表决的检验。整个公投的过程是一个彼此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但因这种竞争主体的广泛性,竞争行为的公开性和严格依法进行的合法性、正当性,就使公投竞争行为公平,有序。

二、公投是民主的直接、最高和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真正民主

通过上面我们对公投的概念、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的分析,相信人们对公投的好坏、善恶和是非标准,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现在,我们再从公投与民主的关系,来进一步探讨公投的好处、妙处。

其一,公投是民主的直接表现。因为通过公民公投,公民可以 直接抒发、表达他们的意愿和意见,并通过表决结果,使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得到体现。当今世界,民主概念已深入人心,民主理念已成普世价值。即使是少数喜欢欺压、剥削他人的专制独裁者,也不敢公然声称自己就是要实行专制独裁,也只能采取偷梁换柱、混淆概念的卑劣手法喊民主之名而行专制独裁之实。中共的所谓社会主义民主和中国特色的民主等,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中共成立七十多年来,它一天都没有停止高呼民主的口号。但是,中共篡政50多年的历史却表明,中国人民从来就没有享受过真正的民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共从来没有通过公投这一直接民主形式,让广大中国人民自己投票表决过任何一件重大国事。岂止“三个代表”,可以说在任何领域的任何重大议题,都由中共强行“代表”了广大人民。因而,就使所谓的社会主义民主变成了地地道道、不折不扣的专制独裁。

其二,公投是民主的最高表现形式。不可否认,抓阄、碰运气的办法含有一些民主的色彩。但那是原始、落后而低级的一种民主的表现形式。间接的“代表制”虽然也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因常在代表资格、代表权限等环节出现问题,而使代表制失去民主的真意,流于形式,丧失其原有的功能。人类有史以来,已经发明了很多民主形式,但与公投相比,还没有见到任何一种形式可与之相比高。

其三,公投是最广泛的民主表现形式。无论中共的政治、法律、社会还是其他相关方面的教科书、理论书。都千篇一律地说什么资产阶级民主是虚假的、骗人的、少数人的民主,而只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才是货真价实,才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才是最广泛的民主。事实恰恰相反,从中共五十多年来从不愿也不敢进行公投而民主国家却越来越多地使用公投这一民主形式相比较,就不难看出谁真谁假。严格地讲,中国根本就没有民主,无法与民主国家比较民主的范围大小、广窄。我们讲公投是最广泛的民主表现形式,是因为民主国家毫不例外、毫无歧视的允许每一位合格公民参加投票,公投的议题和范围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广。甚至核电厂要不要建造,是不是要求敌人撤出飞弹等军事威胁,都可以列入公投的议题。这不是民主国家政治家们的优柔寡断,而是他们对国家、对他的选民认真负责的智慧之举。

其四,公投是最真正民主的表现。毫无证据的指责、批评他人的民主制度虚假,是没有说服力的,也是不可能骗人于长久的。在信息已经不能完全封锁的信息化时代,依然玩弄愚民政策就更显卑劣、愚拙。中共不也宣称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英雄吗?为什么又自相矛盾怀疑人民的素质,甚至贬低、诬蔑中国人民素质低而不敢就中国的各项重大议题进行公投呢?惧怕广大中国人民,担心中国人民会投票否决中共的专制统治,否决少数专制独裁者的意愿,才是中共从来就不 愿也不敢进行公投的原因所在。可以说,公投是检验真假民主的试金石。也是民主社会走向成熟的标志。一切致力于中国民主的有识之士和希望中国走向民主道路的仁人志士,那就让我们从公投宪法,通过一部真正民主宪法开始吧。这是中国民主宪政之路的起点。也是中国民主运动自西单民主墙至今二十多年的 经验总结。

其五,公投是人类迄今为止的一种最公正、最公开、最合理的办法。众所周知,不管是公民个人或某个团体、组织,其作为或不作为都是为了本身获得利益,至少不会损害本身的利益。但是,这个人或这个组织的行为是否会损害或侵犯他人的利益并因此招致他人的反对、反抗呢?当利益产生冲突时,人们的意愿必定有分歧,分歧的结果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怎么办呢?解决的办法大概有三个。A:一方靠强制压服他人,使他人屈从;B:听天由命,抓阄看谁有运气;C:公投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三者相比,第一种办法显然是野蛮粗暴,毫不讲理,已经被人类共同否定的专制独裁办法。第二中办法看似公平公正,其实却不一定公平公正。而且它也完全排除了人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就更难被人认为是合理的。特别是人类文明已经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听天由命的宿命论思想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抛弃。与其听天由命还不如大家开诚布公,反复辩论,充分论证,权衡利弊,趋利避害,最后由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之。虽然,我们不能说公投是人类解决争议的尽善尽美的办法,但却可以说他是人类迄今为止的一种最公正、最公平、最合理的好方法。

三,公投与台独

台湾的中华民国是一个在“实质上”和“法理上”条件全备、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中华民国有其台湾、金、马和彭湖列岛组成的不受任何他国侵犯的领土、领空和领海;有二千三百万不受其他任何外来政权管治的国民;有自己健全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国家组织机构和法制体系;有独立的与他国相互承认,互派大使,互设使领馆,平等、友好往来的外交权。因此,台湾人民要不要举行公投,就什么议题进行公投,完全是台湾人民的主权,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能干涉或指手划脚,说三到四。

正因为中华民国早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二千三百万台湾人民就不可能也毫无必要再脱裤子放屁、劳民伤财的搞什么“独立公投”。中共硬要将台湾的“公投”与“台独”挂钩,以所谓“负责”的态度,鼓动、煽情中国人民,以飞弹和战争来吓唬、威胁台湾人民,其实只是为了中共自己的专制独裁统治。

我们讨论公投,首先要清楚认识“公投”与“台独”没有什么必然的直接的联系,中共强行将“公投”与“台独”挂钩是别有用心,是欺骗中国人民和世界舆论。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多次说,台湾的“3、20公投”根本不是什么“统独公投”。一月十六日他更明确宣布:“3、20公投”是就以下两个议题进行表决:1,如果中共不撤除飞弹,你是否赞成增购反飞弹设备,以强化台湾自我防卫能力?2,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共协商,推动建立两岸和平稳定的互动架构,以谋求两岸的共识与人民的福祉?由此可见,这两个公投议题与“统独”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美国等民主国家先被中共所迷惑,对台湾公投表示关注。当这些国家完全知晓台湾的公投议题后,予以欢迎。而中共僵硬体制下的国台办大员还是依然故我,毫无变化地 “坚决反对”。实在欠缺智慧又有失泱泱大国之风范。

中共为什么如此害怕台湾公投,以战争相威胁,并扬言什么“不惜一切代价”呢?道理很简单,因为中共害怕民主。民主国家搞公投,中共想方设法编造谣裕(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