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搜狐诉新浪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三案及新浪反诉搜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
判决。搜狐因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时,新浪提出的反诉请求亦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
据法院介绍,2002年5月,一中院受理原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纠纷三案。
搜狐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新浪网上抄袭、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新版ICQ2001开通中文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功能》《AMD欧洲大作广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图)》等7篇文字作品,同时,被告还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其网站和各大媒体宣称原告在搜狐网上大肆抄袭新浪网上的内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搜狐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针对搜狐提出的手机图片侵权一事,新浪向法院提出反诉,称搜狐网未经新浪网许可,剽窃新浪网的手机图片作品72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搜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中院查明,《新版》等7篇文章,有的是时事新闻报道,文中涉及的图片均是截屏图,源自其他网站;有的是由原告的特约翻译译自国外网站,译文中的图片也源自国外网站;有的是署名文章,并非本案原告;有的是译自国外报道,原告并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权等等。
法院认为,搜狐提供的7篇报刊和网站的文章中,有6篇系第三方媒体的报道,如果报道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应当由相关媒体承担责任,原告不应要求被告对这些媒体的独立报道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72幅手机图片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手机图片均在互联网上发表,没有署名,搜狐网登载了涉案图片,新浪网也登载了相关手机图片。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享有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法院对于搜狐方的本诉诉讼请求和新浪方的反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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