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以诽谤罪被起诉并审理

一项对驻多伦多中国总领事馆的副总领事潘新春以诽谤罪的指控诉讼2003年8月28日宣告成立。11月6日,被告潘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一直缺席。不久法庭将决定再次开庭审讯日期。

2003年的4月25日,正当全世界正在对中国政府对SARS的掩盖进行谴责之际,多伦多星报刊登了一封由多伦多商人乔•切普卡先生写的一封读者来信,在信中,乔•切普卡先生表达了他本人对中国政府掩盖SARS疫情从而导致SARS在多伦多扩散并导致至少16人死亡所引起的极度担心。

在过去的四年里,乔•切普卡先生一直在为中国政府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而不停地呼吁,在中国,他的岳父和岳母因修炼法轮功遭到酷刑折磨并正在被迫流离失所。

2003年5月1日,多伦多星报刊登了一封由潘写的一封来信,信中潘首先否认了中国政府对SARS疫情所负有的责任,继而他指控乔•切普卡先生和法轮功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和“别有用心”,他还控告乔•切普卡先生为“X教”的成员。

乔•切普卡先生解释说:“我控告潘先生并不仅仅因为他诽谤我是X教成员,还因为这一行为的本身就是一项掀起仇恨的犯罪行为,这一行为也超出了他作为领事官员的正常职责之外。然而,他说的话代表了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机构向加拿大领土宣泄仇恨和谎言的一项运动。这些谎言是中国政府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根本,也是中国政府用来混淆世界人民对法轮功认识、对全中国人民进行宣传洗脑以支持中国政府非法迫害和掩盖迫害暴行的唯一武器。

按常规,这项诉讼案要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为一亿美金。

在一项声明中,来自法铭德法律事务所(FaskenMartineauDuMoulin)国家律师局的原告律师彼德•道那德(PeterA.Downard)先生称:“被告在撰写并试图刊登这封信的过程中,他的行为是怀有敌意的,存有险恶用心以及不适当的目的。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他的正常职责,因此被告本人将对原告负有法律责任。”

2003年9月25日,安大略省高级法院裁定将采用一项替代传讯,这是在两次未能将传票递交到被告潘的手中后所作出的决定。在传票经一等邮件发出的5天后,被告将被认为已接到替代的传训,在其后的20天期限内被告要递交一份答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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