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克田在2000年至200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此外,刘克田还犯有收受礼金的错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批复同意辽宁省委给予刘克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监察部决定给予刘克田行政开除处分,报国务院审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刘克田辽宁省副省长、人大代表职务,鉴于刘克田涉嫌受贿犯罪,此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通报指出,刘克田是一个利用职权为子女谋取私利的典型,其结果是既害子女,又害自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刘克田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时刻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如果把权力当作为个人和子女谋取私利的手段,就必然会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刘克田是河北省宁河县人,男,汉族,一九五一年一月生于沈阳。先后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培训部研究生班和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分获经济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从一九七0年其先后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干事、副主任,中共正阳街道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沈阳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副主任;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副书记、大东区区长;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一九九0年八月起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一九九五年二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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