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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清除劳动教养制度致全体中国人民的一封信

 2003-11-20 04: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就清除劳动教养制度致全体中国人民的一封信

全体中国人民:

您们好!

在中国大陆已经实施了四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制度)对中国人民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已经到了非结束不可的时候了。为此我们在此信中向您们揭露这个所谓的劳教制度的严重危害性。

一 什么是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是中共政权向前苏联学来的一种反人类、反人权的邪恶的迫害人的制度,前苏联早已废止了,现今地球上仅中共政权还死死抓住这个邪恶的制度不改,利用其对中国人民进行迫害。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应被定罪和受到处罚,罪法相当,罪刑相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劳教制度却是完全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的。在劳教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它实质上实施的是以下三个原则,即1.做好事、做好人重罚。2 .无罪、有错重罚。3 .重罪轻罚。

下面我们举例来说明劳教制度是怎样实施这三个原则的。

1.做好事、做好人重罚

我们知道,上世纪五十年代反右时的所谓右派,是听从党的号召向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他们真心认为他们在为人民为国家做好事,但有许多人因此而被劳教,其人数不是一个小数字。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至今的反腐败是中国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其中有许多正义的人士却因反腐败被送去劳教。比较典型的一例是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腐败问题,在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被劳教了两年。

最为邪恶的是现今劳教制度已经成为对信奉“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主要镇压机器之一。四年多来,已经有超过十万人的法轮功学员遭到了非法劳教的迫害,而这些人都是遵纪守法的好人。他们修炼法轮功既是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心性的升华,也对促进人类社会道德的提升、社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样的人被大规模的劳教是劳教制度邪恶制度本质的最充分的暴露。

2.无罪、有罪重罚

在劳教所,有的老资格的警察就说过:用劳教来整人是最方便的。单位领导看你不顺眼就可以送你来劳教,不需要什么正当理由。这类案件在上个世纪发生的较多。有的派出所为了显示政绩,往往把无罪无错的人送来劳教。例如有一个山区来的智力低下的青少年,之所以说他是青少年,是因为他连自己的确切年龄都说不清楚,一会儿说是16岁,一会儿说是19岁,数数不能准确地从一数到一百。他只因好奇用脏手摸了一下别人的摩托车就被人以想偷摩托车的罪名劳教一年。还有的农民,因为家中遭了天灾,庄稼颗粒无收,无奈出来捡破烂,在工厂的废料堆里扒了一些废模具卖了,分得了几十元钱,但因为这些废品没有卖到与派出所有关系的废品收购站去,就被以偷盗模具的罪名劳教一年半,等等。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无权无势无钱,因与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发生了矛盾,就被人利用权势金钱送到劳教所。

3.重罪轻罚

在劳教所,您若见到受到较好的待遇、对党和政府表示感谢的人、整法轮功学员最起劲的人,往往就是重罪轻罚的人。有个打人致死的罪犯,在派出所的庇护下,竟然只给了一年半的劳教处罚。在劳教所逍遥了一段时间,因被死者家属知道,告到了检察院,才重新被逮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个犯抢劫罪的人,按他自己的说法,他判两个死刑都有多的。但因为给派出所领导送了钱,只给了劳教一年半的处罚。这些本应受到刑法制裁的,由于公安机关的腐败,逃脱了刑法的制裁,而从轻送往劳教,且往往成为劳教所恶警迫害其他人,特别是法轮功学员的帮凶。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劳教制度的三个实施原则是多么的邪恶。

二 劳教制度是非法的

我们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是非法的。宪法37条已经规定了:非经法院的合法审判,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得被剥夺。而劳教制度却赋予了行政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至4年的权利,而且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压力的强度上非但不比正常有期徒刑低,甚至超过了有期徒刑对犯人实施的强度,且不公开审判,不接受监督,不允许辩护,成了典型的法外之法。

实际上,劳教制度不仅违反了宪法,而且还违反了中国的许多法律。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同时要求对与其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进行修订。据此,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文件已经丧失其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豪才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教科书中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64条规定,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必须予以废止。”

在法律界、在有识之士当中,有许多人都已经认识到了劳教制度的非法性,在抵制它。 人们还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刑事诉讼法》等合法的正统的法律文体中找到劳教制度不合法的法律依据。而就是这个不合法的劳教制度却在中国横行了四十多年,真是典型的一例无法无天的国家机关犯罪案。

三 劳教场所的黑暗

劳教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黑制度,而执行这个黑制度的劳教场所更是黑中之黑。从劳教所出来的许多人都形象地将劳教所称为“人间地狱”。

现在的劳教场所表面上执行的是国务院同意的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姑且不论这个办法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它本身存在的反人类、反人权的问题,即使这样一个黑《办法》在已经变异得丧失了人性的许多劳教场所的警察手里,也得不到执行。他们是按照他们那套丧失了良知的“办法”,将许多劳教场所变成了人间地狱。

下面我们简要地向您们描述一下劳教所这人间地狱的一些情况。

1. 残害被劳教人员

四十多年来,劳教场所每年被打死、打残以及用自杀、自残来抗争的人数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有的劳教警察就说:一个劳教所每年死几个人太正常了。上面给非正常死亡指标,用不着担心害怕。而这种无视人的生存权任意摧残人的鬼域行为在江泽民下达的对待法轮功学员“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杀”的邪恶命令鼓动下,中国许多地方的劳教场所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实施了有史以来的各种酷刑。这其中除了经常性的殴打以外,还有用开水烫、冷天用冰水浇、数九天脱光衣服冷风里冻、三伏天太阳底下长时间暴晒,形形色色的手铐、脚镣、背铐、“烟杆铐”、狼牙铐,地牢、水牢、死人床、坐板、坐铁椅子、坐老虎凳、超长时间的军蹲,上绳、铁钉钉指甲缝、铁钳子拧肉、用钳子拔指甲,用针扎十指,鼻孔点浓酸;对绝食抗议者进行惩罚性灌食,故意将灌食用的普通塑料管灌辣椒水、灌大粪水,不让正常大小便;性侮辱,把妇女关进男牢房,强奸妇女,强迫怀孕的妇女流产,24小时甚至更长时间不让睡觉,甚至不让闭眼。用减刑为诱饵利用非法轮功学员虐待法轮功学员等等,所用酷刑至少有五十多种。这些刑法有的甚至未见诸于任何历史记录,有的人说,这比在地狱还要残忍。

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7.20以来的四年多里,通过民间渠道传出来的已经证明了的就有816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而据中共官方内部统计,截止至2001年10月底,抓捕中的法轮功学员死亡人数已高达1600人,这其中有许多就是在劳教所被酷刑迫害致死的。

而这一切就发生在我们生存的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的土地上。对于一个有良知的人,当您们知道了这些事实后,您们还能容忍这种邪恶的劳教制度继续存在下去吗?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酷刑,有一些也曾用于非法轮功的劳教人员,但没有这么多、这么普遍、这么登峰造极、这么令人发指。也可以说正是几十年来劳教场所非法残害劳教人员的邪恶行径长期得不到曝光,得不到谴责,得不到法治,才有今天这样震惊人类的暴行的出现,这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的。

2.经济上无度地盘剥劳教人员

劳教所的警察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工资待遇比一般人要高。但是,他们并不满足,他们无度地从劳教人员甚至劳教人员亲属那里诈取钱财,中饱私囊。比较普遍的做法有:(1)克扣劳教人员的生活费。一般劳教人员的生活费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本来就不多,有的地方每人每月只有几十元钱。但各地劳教所往往只用其中的一半左右用于伙食开支,其余的钱由他们以不同的形式私分了,这使得许多劳教人员在关押期间长期处于营养不良状态,生理、心理都受到很大的摧残。

为了从劳教人员中诈取更多的钱财,他们让劳教人员亲属、亲戚、朋友给劳教人员现金在所内购买他们高价出售的物品、食物。其价格往往比外面高一倍左右,肆无忌惮地诈取他人的钱财。

有的警察以给某些劳教人员减期、少干活或不干活、帮助办理保外就医、提前释放等好处为诱饵,或明或暗地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索取钱物。官越大,捞取的可能越多。有的警察甚至成了百万富翁。这一事实在劳教所已成了公开的秘密。

3.强迫劳教人员做奴工,超时、超强度劳动

按规定:劳教人员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3小时,劳动不超过6小时。可以说没有一个劳教所完全执行了这个规定。劳教所强迫劳教人员超时超强度劳动是一个普遍现象。例如兰州劳教所长期强迫劳教人员每天十几个小时口嗑瓜子、手剥瓜子,致使有法轮功人员因这种超负荷劳动被迫害致死,也有许多非法轮功学员身心因此受到很大的伤害。这种带着劳教人员鲜血和生命的瓜子被人形象的称为“血痕瓜子”。在上海就有一人因吃了这种瓜子引起身体不适,愤而状告生产这种瓜子的生产厂家和出售这种瓜子的商家,在法庭上胜诉从而获得赔偿。

有的劳教所还长期逼着劳教人员长时间超时超强度地生产假货、伪劣商品,有的甚至强迫劳教人员生产冥烟,即烧化后给鬼抽的烟,为了赚钱不惜把环境污染扩散到阴间去。

由于劳教所是把劳教人员当作奴工来强制劳动的,其人工成本可以说是零成本(因为劳教人员的伙食费是由纳税人负担的,且还遭到克扣),所以它的产品是相当低廉的,这对于国内外要付工资的正常生产厂家的产品就造成了冲击,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

4.是教唆、训练犯罪人员的培训所

在劳教所好人遭到迫害,坏人气焰嚣张。有的劳教人员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经常从劳教所出出进进,在劳教所呆的时间远远超过在外面正常的家的时间。有的多次犯罪的应判较重刑期的犯人就说,若在外面偷够了抢够了钱,进劳教所就可以享清福。而有的警察就公开说:“你们在这里养好身体,蓄足精神,出去怎么闹,我不管……”。这当然是指那些已有犯罪事实,有多次进出劳教所记录的劳教人员,这些人中的许多人是帮助恶警迫害其它劳教人员的凶手,尤其是在迫害法轮功学员中充当了最为邪恶的帮凶。这些人中好多信奉的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信条,干的是“假、恶、暴”的恶行。

在劳教所某些恶警的包庇纵容下,这些人把劳教所当成了养精蓄锐的安乐窝,当成了他们组织力量准备到社会上干更大坏事的基地,当成了他们培养新的犯罪成员的培训所。我们就亲眼看到有的贩毒分子在临离开劳教所的前一段日子,多次召集原来在社会上不认识,后在劳教所相识的一些人,这其中包括有多次犯罪记录的人、有第一次进入劳教所的人。在劳教所这种邪恶气氛中,他们变得更坏,决定组织新的贩毒集团,在社会上大干一场,也就是准备在社会上干更大的坏事。

有的因抢劫被抓的劳教人员通过找关系将抢劫改成抢夺,由刑罚改为劳教后,在劳教所就对人说,出去之后要瞄准大目标去抢,一次抢他个几百万上千万,快活一时算一时。有的惯偷就公开在劳教所传授偷盗的技巧。

许多原来并无犯罪经历的人,进了劳教所之后,看到身边的活生生的司法腐败,再加上身边的一些坏人的熏陶,出去之后变得比原来还坏,用一个劳教所警察的话说就是:进劳教所比不进劳教所更坏。这句话活生生地勾画出了劳教所其实就是教唆、训练犯罪分子的培训所。

四十多年的劳教制度的非法实施,对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整个人类所犯下的罪行真是罄竹难书。为了不占用您的宝贵时间,以上我们只是概要地谈了几条。但也足以说明劳教场所已经黑暗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了。

四 希望大家都来参与清除劳教制度的行动

我们这里指的参与清除劳教制度的行动是多方面的。

1.从人们的思想上清除

直接受过劳教制度迫害的人,可以将其对于您的迫害尽可能地使更多的人知道,暴露其黑暗的内幕;间接受迫害者在明了劳教制度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后,也可以利用各种方法让更多的人知道劳教制度的邪恶本质,唾弃它。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个劳教制度威胁到自己的正常生活,社会根基而对其持否定态度时,这个劳教制度的丧钟就被敲响了。

2.在行动上抵制它

有条件有能力的人应在法律的实施上,具体的工作中去清除它。例如,如果有人没有触犯国家法律而被无辜地定为劳教处罚,您和您的亲属就不能忍气吞声地去被劳教,在劳教所里去受折磨。您和您的亲属可以上法院去告那个盗用法律的名义,强制送您去劳教,迫害您的那个单位或个人。这里有一个例子,广东人曾凯得知女友被他人调戏,就联同他人与那人厮打,被滨江派出所上报到广州市劳教委员会作出寻衅滋事、劳教三年的决定。曾父认为寻衅滋事定性不当,向市劳教委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改为伤害定性,原处罚不变。曾父认为由于伤害而送去劳教与法无据,又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后败诉。又上诉,二审又败诉。曾父仍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曾凯送劳教三年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决定错误, 应予以纠正。曾父胜诉。这样曾凯免去了三年丧失人身自由的劳教迫害。这个例子说明在您受到劳教制度的非法迫害时,可以去抵制它,清除它。

在此,我们特别对人民代表说几句话:您们中的许多人在表决通过《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时都以代表人民的身份举手同意的。通过您们举手同意的法律就应有权威性、有效性。但现在在中国有一个未经您们举手同意的行政法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违反着以上的经您们同意的具有权威性有效性的国家法律,并且在深层次上、广泛地动摇着国家的法律体系,您们千万不能漠不关心,听之任之,辜负人民对您们的信任和委托。您们应该应用人民赋予您们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程序,废止这个无法无天的劳教制度。这其实是维护您们作为人民代表应有的尊严和您们应做的事情之一,本份也。

我们也特别对具体执行劳教制度的各级警察说几句话。

如果您们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的话,您们就应该很清楚,这个劳教制度是非法的。您们的身份是国家公务人员,您们拿着纳税人的血汗钱却干着损害纳税人,包括您们自己利益的非法的事。您们想想看,这算什么行径。要知道任何邪恶的行径都是一把双刃剑,行恶者在对他人行恶时,受害的并非只是被直接伤害的一方,真正的最大的受伤害者是行恶者自己。因为任何世间的人和事,都受着善恶必报的天理制约,不管您信还是不信,这个理他可是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而且是毫厘不爽地应验着,只争来早与来迟。正是来早与来迟这个时间上的玄妙,才使许多人对这个天理表示疑惑。而这也正是您们的不幸,为了您们的幸福,我们劝您们不要再做这种既违反国家有效的法律,又害人害己的事了。最起码您们现在应该做到不把无辜的人送去劳教,不在劳教场所虐待折磨劳教人员。这一点要求不过分吧。望您们三思。

全体中国人民,我们今天向您们发出这封信,是当我们作为劳教制度的一群受害者在反思我们为什么受迫害的过程中,认识到劳教制度不仅已经直接伤害了我们,它也实实在在地正在危及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动摇着这个国家的法律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也就是说在动摇着整个国家的根基。这样大的危害性,持续这么多年,其危害已经到了非结束不可的时候了。为了您们的幸福,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稳定良性发展,我们向您们发出紧急呼吁,行动起来,参与清除邪恶的劳教制度的行动!

希望您们能体谅我们的一片苦心。

祝全体中国人民有一个美好的前程!


一群受过劳教制度直接迫害的人
2003.11.18

不经法院检察院批准审判,仅仅劳教委员会就可以丧失人身自由1-4年处罚。
刑法之外的丧失人身自由的处罚,刑法最轻的才3个月的管制(拘役),
犯错误与处罚不对等。(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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