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庭应控方要求两次增加时间收集并提供新的证据,而后将以此对杨建利进行判决,但不同时给被告在同一法庭里哪怕一次申辩的机会,明显对被告不公。试想,按照这样的逻辑,中国的公诉人甚至可以把一些证据保留起来在休庭后提出,而被告则可能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重判。对于一个可能是清白的人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控方对杨建利实行“有罪推定”而法官又不予以制止,明显对被告不公。这一点,一缶的文章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了。 (见《议报》第一百一十三期一缶的文章:“有罪推定”可以休矣) 我想只强调一点:中国政府和中国大使馆的发言人几次谈到杨建利一案时,都口口声声地说杨建利“违犯了中国的法律”,而不顾法官尚未作出的判决。这是“有罪推定”的明显证据。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杨建利最多有犯罪嫌疑,中国政府作为控方在庭外制造对杨建利不利的气氛,明显对被告不公。即使中国政府的发言人指的是杨建利持他人护照入境一事,也不能断定他就是违法了。准确地说,杨建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杨建利的行为算不算“情节严重”笔者不清楚,这是一个值得辩论的议题,但它很清晰地表明,单单是持他人护照入境而情节不严重的不一定构成犯罪。无论如何,杨建利和他的律师应有权力对控方的“有罪推定”和其制造的不公气氛提出反诉。
第三,杨建利是一个头脑清楚,行动谨慎,拥有两个名校博士学位的人。如果他知道台湾的哪个组织已被中共定性为间谍组织,他不会去联系,或联系后还回到大陆去自投罗网。这一点,从中国政府用他十年前而不是近年来的行为来起诉就可以印证。有理由相信,中共指责他作台湾间谍是他十年前接触了某个或某些台湾的组织而这个或这些组织后来被中共定性为间谍组织。由于对杨建利的审判是秘密进行的,我们无法得知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如果笔者的猜测是正确的话,那对杨建利的间谍罪起诉本身就是不公的,因为任何立法和规定都应该只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有约束作用。
综上原因,笔者认为有理由怀疑,在这样条件下作出的判决会不会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原载《杨建利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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