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兰红日:杀人执照

2001年,我们几个朋友曾经帮助过一个小女孩。她叫张夏青,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河堤乡人。她2岁时因为肠坏死而在县人民医院做手术,输血感染了艾滋病,2001年8月确诊为艾滋病。之后,她父亲带她来北京治病,并寻求援助,最后,一共获得了将近6万元人民币的捐款用于治疗。但由于昂贵的药价,这6万元钱只够她服用“鸡尾酒”药物到2004年3月。

断药就意味着死神的临近,而夏青的父亲也很明白,新闻效应一过,很难继续获得捐款。因此,他从2002年春天开始,就一直向当地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县人民医院,要求他们负担张夏青的医药费;2002年11月在睢县人民法院立案,一拖再拖之后,定于今年7月7日开庭。但到了这天,法庭通知他:审判长出差不在县里了,必须延期到9月11日;而9月11日是阴历的8月15,所以可以预料,法庭又会以过节为借口继续往后拖延。

真不知道法院的人都在想什么,是真的不明白吗?这个诉讼关系到一个10岁女孩的生命!老张几天就跑一趟法院,向官员解释为什么一定要尽早开庭岸岸因为,“鸡尾酒疗法”的药物一旦断药,人体就会产生抗药性,即便继续服用也不会有任何作用,孩子就死定了!而他得到的答复则是:你能立案已经是够幸运了,省高院年初向商丘下了文件,规定以后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官司,一律不许立案。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答复!我真不愿意相信它的真实性。开始时,我以为这只是地方官员敷衍塞责之词,拿来骗无知的百姓。但是,距离商丘市几百公里的驻马店市,也在同一时间出现了同样的答复岸岸《中国新闻网》记者刘志明8月14日的文章《艾滋病官司已让中国人产生了输血恐惧》提到(http://www.cnm21.com/xinwen / rdts _1436.htm),“悲痛中的张一萍决定提起诉讼,但驻马店中院却不予立案。法院对她说,这是上级法院的规定。”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南省高院曾向驻市中院下了个通知,对这类艾滋病官司暂时不予受理。

这样,就不能不使人相信:此类禁止立案文件真的存在于河南省高院。

这份文件应该就是张夏青一案立案将近1年而迟迟不开厅的原因岸岸既然立案违背了省高院的精神,那就不能“一错在错”(编者按:原文如此),能拖就拖吧,人死了就没官司了。就象刘志明所提到的那位4岁的小女孩,在驻马店市中院决定不予立案10个月后,就死于艾滋病。

输血感染,可以看作是一次过失杀人,因为在封闭的中原地区,没有几个医生能想到血液中会带有艾滋病这种洋玩艺儿,而且就算知道,也不一定能意识到一次违规的输血就能夺去一个活生生的生命。

而河南省高院的这类禁止为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受害者立案的文件,则是明目张胆的谋杀!因为,在河南艾滋病村问题和输血感染案例被大规模曝光的今天,他们没有理由不知道时间对于这些受害者的生命意味着什么岸岸这些感染者唯一的希望,就是从造成他们感染的医院获得赔偿,来支付治疗艾滋病的药费,不然,他们就会在短短的几年甚至几个月内死去。他们是可能活下来的,只要打赢官司获得赔偿,有钱支付“鸡尾酒疗法”的药物,而河南省高院的文件却无情地把这条路阻断了。新闻联播中,总是在以“生病不让吃药,不让去医院”来攻击法轮功为邪教,但河南省高院的行为不正是变相的“生病不让吃药,不让去医院”、以蓄意致人死地吗?这不是谋杀是什么呢?

007系列片中有一集中文名叫做《杀人执照》,说的是:特工必须要有这个特殊的许可证才可以执生杀大权。听起来很可笑的东西,但无形的杀人执照却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政府系统中。象这次的事件,法院本来只有权以审理来判定有罪与无罪,但现在却规定不得立案,象死神一样玩弄人的生死。

希望这次河南省高院的杀人文件,可以成为一个契机,让每个公民都看到,他们过着生活的这个不透明的社会,对自己、对每个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岸岸谁也不能保证永远不去输血、而输血绝对不会感染艾滋。它的恐怖在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而不管你是否安份守己、是否良民,就象以色列的人体炸弹恐怖主义事件一样。当越来越多的人明白这种恐怖的阴影之后,改革的动力才会产生吧。

转自民主论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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