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中国腐败的制度成因
要言之,当代中国的腐败既不是阶段性现象,也不是外力作用下的产物。中国社会政治权利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腐败与中国的社会制度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凭借共产党政府的反腐败不可能遏制中国的制度性腐败。第一,中国共产党既是宪法的制订者,又是各种法律的制订者,尤其是一些行业法规的制定,就有该行业的利益集团参与立法过程。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就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制度偏倚,更兼中国共产党政府集立法、执法与监督等三种职能于一体,除了他们自己,没有任何监督政府的力量存在。这种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孳生腐败;
第二,中国共产党政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既是资源的分配者,又是资源分配的受益者。这种制度产生的位置优势使得政府官员有可能使自己获得财富积累过程的先发优势;
第三,中国共产党政府既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规则”的制订者,同时又是参赛者与裁判者。
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两个最重要、也最引人注目的两个变化:一是指令性经济计划的消失,二是非国有部门的扩张。
不少研究者面对这两个变化,很自然地简单运用“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这样的“两分法”,很快得出结论: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市场经济机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他们显然没有注意中国的现实是:计划经济消失以后,填补制度空白的却不一定就是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计划经济固然已经瓦解,但来自政府和垄断性国有机构的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仅没有减少,而且变得更加“随意”化。
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并非由市场经济作主导,而是一种半市场交换、半“随意化”行政性干预的“双轨制”。这种体制既与西欧的古典市场经济不同,也与东亚地区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体制不同,它寄生攀附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治社会体制上,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滋养着日益泛滥的腐败。
在中国大陆,政府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将“改革”狭窄地定义成“改革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调整排斥私有经济的意识形态”。在这种宣传的浸染下,久而久之,连很多学者也习惯成自然地接收了这种观念,以为只要在意识形态中给市场经济留下必要的位置,在经济活动中清楚了价格的计划管制以及生产、流通、劳动力的指令性计划管理等等,把更多的经济活动决策权下发给地方政府和企业,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基本成形了。
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计划经济加意识形态”的简单构成,在社会主义的制度的长期作用下还生成一定的社会机构并产生一种制度性文化。这种社会结构与依附其上的制度性文化不可能随着中国这种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跛足”改革而消失。
事实上,这种社会机构与制度性文化不但顽强地生存下来,还为中国的转型过程深深地盖上自己的“烙印”。这种改革的结果是在原有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建造了一种既承认原来的权利体系、又承认市场交换活动的经济体制。
中国计划经济的经济管理方式消失以后,它的两个基础仍然存在:
第一,从中央政权到乡政权那庞大的党政部门和垄断性国有机构的组织架构并未解体,只是作了某些合并、或更换一些名称。这些机构拥有的可以随时插手日常经济活动的权力从未被取消或否定过。
第二,1000多万党政干部和2000多万垄断型事业机构的员工依然享有相当高的政治社会地位。这些利益群体的活动能量比改革前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其生存环境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随着经济决策权力的下放,过去集权体制中自上而下的纪律约束大大软化,各机构或个人获得了充分的活动空间。
2、各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目标也有很大改变。过去是努力完成上级指示,以便有机会扩大机构的权力和级别,谋求个人的升迁。现在则是机构要努力“创收”,个人更是“一切向钱看”。
3、计划经济的瓦解使财政再也不可能像改革前那样垄断财源,随着国家财政能力的下降,上级机构再也没有足够的财力为下级机构拨付足够的正常活动经费,更无法满足这些机构员工永无止境的提高工资福利的要求。
在这样的情势中,机构和干部们的行为方式自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是单纯听命于中央政府的“驯服工具”,可他们也不是真正受民众监督的公务员;他们既不愿意放弃优越的政治社会地位,也不甘于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于是他们一方面代表政府执行公务,另一方面也利用执行公务的权力获取额外经济利益,因为这是他们轻车熟路与最可能抓住的机会。“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这两句话就是当前中国政府官员们普遍的心态与行为动机。
在转型过程中,政府或其它垄断型机构对经济活动广泛的行政性干预,还表现为90年代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业的商业化趋势。由于行政事业机构仅依靠财政拨款度日,一定会陷入“半饥半饱”状态。为了成为先富起来的人当中的一员,绝大多数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都在精心盘算着如何藉手中权力使个人利益最大化。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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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