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警察为啥敢杀人?

八月七日下午,安徽蚌埠一保龄球馆的保馆员王江,在一小诊所里看病,因怀疑医生给他注射得药品有问题,拨打110报案。受理案件的两位巡警没有仔细查看用药就将他带到派出所,王江不满两位民警的检查,于是就在诊所附近的雪龙小区一栋楼下准备再次报案,两位巡警被激怒,“可怜王江电话还没放下,就被巡警拉出去暴打。”“此时王江已倒在地上,嘴里直喷着血,再也没有挣扎的能力了,可两位巡警还不甘心,拿着手铐将奄奄一息的王江拷起来,巡警随后一只手拎着衣领将王江(朝下 )的头连续地、狠狠地往下摔,直到王江躺在地下一动不动,鲜血直流,另一个巡警将王江拖到路边的牙石旁。”

安徽警察打死报案人十天之后,两名警察才艰难地被刑事拘留。近日,由于广大媒体的不断关注,由于社会的强烈反响,蚌埠市东管区检察院才不得不对两名肇事民警予以逮捕。令人吃惊的是,逮捕好像与死人无关,仅仅是“涉嫌滥用职权罪”。

警察打死人叫滥用职权,这是哪国的法律?什么法律赋予警察可以打人、杀人的权力?

巡警杀人,许多人在问,当地媒体为什么装聋作哑,哑雀无声?其实,面对有关部门的指示、关照,岂止当地媒体,外地媒体也不得不三缄其口,这就是中国警察的威慑力,这就是中国有关部门“执政为民”的美好心态。面对着人山人海的围观者,面对着铁证如山的尸检报告,面对着群情激愤的中外媒体,尽管这是一个惊天大案,肇事的蚌埠市公安局竟一直声称,巡警没有打人,巡警是在履行公务。多么公正的公安部门!把人打死,连打人都不承认,这是警察?这就是自我表彰为人民服务的人民警察?就是强盗、土匪也不能不顾事实,强耍无赖。

王江是在不断的哀告声中被打死的,王江是在人山人海的围观声中被打死的,王江是在其母下跪劝阻中被打死的。不论王江死的多么惨,都不能得到肇事的蚌埠市公安局丝毫的怜悯和同情。

王江不需要丧失人性者的同情,王江更不需要丧失人性者的怜悯。

多么好的警察!多么好的巡警!面对这在人山人海的围观者,面对这王江母亲的苦苦哀求,两位巡警勇敢坚定地虐杀了一个公民。代表中国警察良好形象的110巡警,用他们血腥的壮举为中国警察的伟大又增添了浓重的一笔。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由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这个案件,这可能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甚至连普通的治安案件都够不上,因为人民警察是在履行公务,王江死亡与人民警察有什么关系。肇事部门一直带着这个观点看待这个问题。如果不是媒体把事情弄大,他们会不会把死者王江诬蔑为暴徒,因向警察施暴,两位巡警临危不惧,正当防卫将其击毙,两位巡警不但无过,还可以立功受奖;也未可知。因为对当地的公安部门来说,让围观者做伪证,证明自己的观点,实在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之所以这么说,因为面对有关媒体的调查,围观的群众已经不敢说话了,有些人竟然在有关部门的授意下说假话了。

警察杀人并不奇怪,奇怪的是警察杀人后,执法部门的尽职尽责。面对人山人海的目击现场,检察院却称“目击者寥寥无几”;明明是巡警杀人,蚌埠市公安局政治部王部长却称公安民警在正常执行公务。这位王部长”三个代表“学的真好,杀人已经成了公安民警的正常公务。

一人犯罪,关乎全局,全局维护;一人犯罪,全国振动,关乎一方,全系统维护。有关部门,不顾良心、道德,能捂则捂,能盖则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是执法犯罪者的生存环境。面对这样的好环境,作为一个执法者,你不想犯罪,你都难;因为犯再大的罪,都可以摆平,因为犯再大的罪,都可以摆脱,因为犯再大的罪也是小事。法律的枪口都是对着别人,犯罪与执法者何干,法律与执法者何干。至少,在执法者者眼里,法律是他们手中的绳索,怎么摆弄那是他们的特权。杀人竟然成了滥用职权就是他们摆弄法律的最好证明。

警察为何视人命为草芥,屡犯众怒,就是因为天塌下来,都有上级机关和有关本部门顶着。什么时候天能塌下来?广大警察根本不信天能塌下来。这种体制,这种风气,就是警察屡诬处女卖淫,可以将王志刚打死嫁祸于他人,可以将报案人王江打死的根本原因。7月14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在公安部会议上提出要“始终坚持从严治警”,四个强调坚决中有两条:坚决杜绝再次发生伤天害理、激起民愤的恶性案件;坚决停止滥用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强制措施。周永康从严治警真出效果,从孙志刚被鬼鬼祟祟杀死到王江被当街杀死,一个比一个疯狂,一个比一个血腥。孙志刚案用孙志刚的头来祭孙志刚的魂,不知这一次人民警察如何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移花接木逃避惩罚?

王江被当街杀死说明了什么?不论周永康如何强调“始终坚持从严治警”,我们的警察仍然我行我素,置若罔闻。这说明了加强纪律,管理和领导都不能根本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如果这种体制,这种风气,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就是死一千个王志刚,一万个王江,几百万处女被诬卖淫,都不足以让执法者警觉。因为有这么多执法部门替他罩着,执法者犯法无需害怕法律。在执法者眼里,法律与执法者无关,权力永远大于法。

2003年9月9日

(原载《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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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李建平(山东)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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