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平:自由、民主、人权、法治

无论是自由社会、还是非自由社会,“自由”都是使用率颇高的一个词语。因此,对其进行一番探究就非常必要。

在笔者看来,“自由”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强制之不存在,意味着人们不再被奴役,意味着对为所欲为之强权的彻底剥夺。因此,“自由”是指只要人们的言行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则其不受任何限制,即他人的权利是个人自由的边际约束。这里必需关注的一点是,有鉴于人的本性,某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时,几乎肯定会侵损其他人的利益,但此并不构成限制的前提。只要某人的行为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只要其他人可以一如既往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则某人的自由就应一如从前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人的自由内在于人性之中,只是因为他是与你、我一样的人,他的自由便应得到其他所有人和国家政权的无条件的尊重。因为一个人受奴役,所有的人就都不自由;因为一个人被污辱,全人类就都失去了尊严。

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自由而成立和存在的。即使我们不否认单独国家利益的存在,其与个人自由相较,也是第二位的。成立国家时,人们是自愿放弃了部份自由的,或者说将部份权利交予了国家。因为非如此,不可能有团体的形成和国家的建立。不过,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是与身相随、不可分割的。国家政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侵损和剥夺这类基本权利,即使他们祭起国家利益和民族大义的旗帜。然而,我们必须牢记的是,人类的几乎所有悲剧,都是在维护国家、民族、全人类利益的幌子下发生的,而其实质不过是专权者对既得利益的卑鄙维护。

漫长的中世纪强加给人们沉重的精神枷锁。文艺复兴吹响了摧毁神性、复归人性的号角。就是在这时,人们首次提出了人性的自由、人的自由。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自由”的内涵有了极大的丰富,已从纯人性扩展到经济政治领域。

今天,“自由”已从极少数国家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但是,还有很多国家的人民不能充份享受到自由的权利。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防范性的规定,即先定约束。这种法律体系对个人自由的侵损是巨大的。它不仅不合理,而且不道德。另一些政权无视基本自由和人身的不可分离,将履行义务与享有基本自由相联系。这事实上使得统治者可以以任意的借口剥夺公民的基本自由。

但即使在这些国家,“自由”也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独裁者也不得不假惺惺地对“自由”顶礼膜拜,不敢再将它斥为洪水猛兽。随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独裁的空间会日渐缩小,“自由”会像空气一样充满整个世界。

民主的精髓是平等。平等的思想源自新教对教义的重新解释。天主教认为与神交流、沟通是神职人员的专权。普通教民不能与神直接交流。唯有通过神职人员,普通教民方能完成祈祷、忏悔等宗教活动。这事实上制造出了一个特权阶层,导致了教会内部的不平等。新教认为在神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每个教民都能够也应该自主地与神交流。

今天,民主意味着所有人平等参与社会公共事物。民主在政治权利上表现为一项既定程序,人们依该规则选举出自己的领导人。在社会文化、经济权利上,民主表现为机会、而非结果的平等。结果的平等恰恰是不平等。

人权起源于基督教之博爱。人权倡言尊重所有人的权利,而无论其身分、地位。人权内涵广泛,可细分为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文化社会权。人的生存权理当受到无条件的尊重。这是不证自明的,也无需特别强调;特别强调只能意味着,曾几何时,此一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遭到了强权的邪恶剥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与经济权密切相关的。但人毕竟又不是没有独立思想与意志的动物。因此,人类有尊严的生活,必须拥有广泛的政治社会文化权利。特别强调生存权与经济权,忽视排斥政治社会文化权利,是对人权的曲解,将人类降格等同于动物。这是所有威权政府维护专权的鬼域伎俩。

法治意味着所有法人与自然人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权力的行使者只能以法律行使权力。被统治者则只接受法律的统治。法治源自古希伯莱,最早的文字现于摩西十戒。古罗马是法治的第一个辉煌时代。通过其武功,法治精神传遍了西方世界。当今,除去北韩、伊拉克这种野蛮擅权的国度外,几乎所有的国家,至少在口头上都对法治尊奉有加。人类的进步是不可阻挡的,法治精神最终必然会赢得整个世界。

只有当民主、人权和法治在一个国度中普遍存在时,人们才会拥有真正的自由。

(民主论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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