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旭华之夫喻建华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的起诉。前不久,沈旭华的亲属向朝阳法院诉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京浙宾馆人身损害,要求索赔246万元,结果原告与被告双方最终决定在庭外私下解决。
据一中院介绍,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同年8月1日晚8时许,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沈旭华与朋友相约来到张生记二层包房就餐。中途沈旭华为接听一个电话走出包房,推开位于张生记餐厅二层东北角的防火门,进入尚在施工的区域坠下,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9日死亡。事发后,张生记餐厅在该防火门上贴了“消防通道”的标志。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死亡证明书为:沈旭华为高坠致死。
经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关于浙江大厦裙房及主楼配电间总机房消防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
喻建华以北京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消防验收意见书。喻建华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之夫喻建华并不具备此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事宜。(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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