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公民,只有罪犯 ——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的公开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孙志刚惨案,震动海内外、震动中南海、震动全国人民的心海,你们身处震区,也是震动对象,应该非常关心孙志刚惨案的查处,非常希望揭开真相、罪刑真凶,为无数孙志刚雪冤。但是,已如你们所知,孙志刚惨案却是由非法的犯罪组织主持查处的,是由广东省三级四个人民法院以法律的名义作出犯罪性判决的,是以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定性错误、罪刑无辜、包庇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枉杀活证乔燕琴为结局的。面对这个结局,如果你们有良心,相信你们是非常痛心疾首的。
但是,痛心疾首是不能为孙志刚和为他背上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全体被告和被速杀的乔燕琴雪冤的。重要的是亡羊补牢,运用你们代表的权力组成全国最高权力,重新审查代表资格、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重新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组成,重新决定军委副主席,重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监督最高两院依法查处制造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的全体罪犯,完成本状“诉求”前六项所请。这是因为,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最高犯罪机关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许多人是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有如下八名代表是国家领袖、重要朝臣和执政党领袖:
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现任国家主席、军委副主席胡锦涛,兼任中共中央总书记、
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上任国家主席、上任和现任军委主席江泽民,
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
现任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
上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
由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犯罪嫌疑单位,已经无力紧急召开常委会,并无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规定,许可最高两院对上列被告逮捕和审判,和无法依同法第40条规定,暂时停止执行他们的代表职务。而《宪法》规定,除国家主席缺位时,可由副主席继任外,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得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安部部长得由新的总理提名才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这样,就必须立即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做如上工作。
第61宪条规定: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因此,吁请你们根据第61宪条的规定,提议和响应提议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完成会议任务。
可以相信,如果你们有心为孙志刚雪冤,有心为所有孙志刚雪冤,如果你们有心打击犯罪、解救无辜,在去掉犯罪嫌疑人后,在不足2985名的代表中获得60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和响应,是完全没问题的。不论你们以前是怎样获得代表资格的,不论你们有无民意代表性,但是,可以相信,只要你们愿意代表所有关心孙志刚惨案和孙志刚新案的人民,提议和响应提议以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民都愿意追认你们这次人民代表的代表性。
你们是否依宪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完成会议任务,意义重大而深远,都是载入史册的行为,改写历史的行为:
⒈作为,历史将写成: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的推动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依法治国。
⒉不作为,历史将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人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在明知国家诸领袖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开始依犯罪嫌疑人治国。
--如果你们不作为,那么,从你们不作为的时间开始,人民就有理由检察,2900多名代表是否都与犯罪嫌疑人同党,2985名代表是否都是犯罪嫌疑人。不管你们此前是否清白,都是刑事被告--包庇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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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绝大多数代表:
但是,变更人事只是治标,你们还有更重要的治本工作。因为,发生无数孙志刚惨案的罪恶,源在收容遣送制度。而这个制度横行长达21年的犯罪,是历届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没有依宪开展违宪违法审查的犯罪结果。同样地,由于长期没有开展违宪违法审查,导致许多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办法和违宪违法机构,制造了罄竹难书的天大罪恶,给全民制造了天大灾难,变全民为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民,制全民于各种徒刑的监狱。你们不应重蹈往届之辙。现简单提出如下归还人民权利、让人民成为公民的治国建议:
一立即着手违宪违法审查,修改宪法,废除与宪法矛盾的宪法序言、法律和机构。
法律体系的最基本要求是:用词必须准确,宪法和法律内部必须统一,宪法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法律对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规章等的统一,即整个法律体系必须统一。用字造句不准确,等于语文不及格,导致宪法和法律的混乱和误解。法律体系不统一的结果是造成立法、司法、执法、用法、守法的无可适从,人民思想的混乱。同样,司法执法机构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法治体系不伦不类。
这些都是第5宪条的规定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宪法用词错误,宪法内部的矛盾,法律与宪法的矛盾,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
决定、行政命令等与宪法和法律的矛盾,却相当多,没有法律授权而行使司法权和公安权的现象,在全国长期地普遍发生。比如:
⒈法律体系最大最普遍的错误词汇是“公民”,应该立即改正
第33宪条规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何为公民?公民,是享有公民权的国民,或享有公权力的国民。公民权或公权力,则是享有政治权利,有权利用宪定的政治权利管理祖国领土、全民和主权的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权力就是第34宪条和第35宪条规定的政治权利。依宪能够行使这几项公权力的,一是未被刑法剥夺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岁的国民,二是有能力行使且未被刑法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
由权的国民。未满18岁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国民,没有能力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的国民,如婴幼儿、少年儿童、精神病人、痴呆症人,显然不是公民;被刑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国民,显然是失去公民权的国民;永久居住在外国,行使了居住国政治权利的华侨,是无法享有和行使祖国政治权利的国民,在法理上,也是不应高于祖国居民一等、享有双重政治权利的国民。同理,
没有享受祖国宪定政治权利的华侨,也没有履行祖国宪定政治的义务。但是,《刑法》第七条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把宪定政治义务延伸到华侨的规定,是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刑条,原因就在于把国民错误地升格为公民。
因此,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是国民。国民有两类:常居祖国的国民和常居外国的国民。前者是祖国永久居民,后者是外国永久居民,称为华侨。按现行法律,祖国永久居民又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前者是“自由如野生植物、待遇如野生动物、财产任人集资摊派、人身任人欺压凌辱”的毫无政府福利待遇的大族群,后者是虽分三六九等,人身和财产没有保障,但都享
有政府福利待遇的小族群。前者是处于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且被高收费而得不到什么教育和医疗保健的野生自费族群,是几乎无法行使非自由的言论和出版权利的聋哑族群,后者则因享受教育、医疗条件优越而多有能力行使非自由的言论和出版权利的耳聪目明族群。宪法和法律是要求用字准确的严肃文体,是不应该出现语文不及格的文体。然而,国民戴上“公民”高帽的错误,不仅充满宪法,而且充满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有法律性的文件。然而,这个戴高帽错误,不仅仅是文字的错误,而是强迫没有宪定政治权利和没有享受宪定政治权利的国民,履行宪定政治义务的不平等待遇错误,是对没有享受宪定政治权利的华侨实施犯罪的错误。因此,这是宪法应该急需改正的重大的错误词汇,相应地,必须同时修改《刑法》等有关法律和法律性规定。
⒉宪法序言与宪条矛盾
⑴《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第2宪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全民主权也。既然全民主权,就该由全民自由选举为全民服务的公仆和议员,由议员在议会中商立管理一国领土、社会秩序、公共权力和政府权力的法律制度,并在选举后利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监督公仆的言行,解雇不合格的公仆。且必须隔三年五载地举行全民选举。因为,选举只是行使了选举那天的选举权力,人民还有很多的权力没有行使,那就是
政治监督权、社会监督权、立法建议权、各种言论表达权、通信自由权。岁月在流逝,选民在新陈代谢;环境在变化,人民的思想感情也在变化。科技在进步,人民的追求也与时俱进。可见,四项基本原则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相矛盾。要克服这对矛盾,只能两者择一。
⑵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治一国全民也。依法治国的特征是,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全民。可见,坚炙南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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