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关注的“26岁”现象

在最近的3年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查处不满30岁的犯罪嫌疑人19人,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总数的17.6%。这19人犯罪时的平均年龄只有25.6岁。

  虽然目前绝大部分“26岁现象”的犯罪危害程度不像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临退休人员犯罪那么严重,但是,其在100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案件犯罪方面,已经“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有关人员呼吁,应把30岁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


小辈捞钱胜过前辈


  职务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犯罪数额不断加大,使“26岁”乃至“30岁”,成为继“59岁”、“39岁”现象之后,又一种令人担忧的腐败现象。

  比之于临退休前大捞一把的“59岁”现象,和处于仕途门坎边上急于“上台阶”的“39岁”现象,“26岁”一族或许没有如此复杂的心态,但在捞钱的胆量、数额、手段等方面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因此其犯罪的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59岁”、“39岁”的“前辈”。

  据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人员分析,年轻人职务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掌管钱物的财会、业务人员居多,约占80%左右,他们利用管钱管物的便利条件,大肆侵吞国家财产,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犯罪手段智能化,这些人大多受过高等教育、能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贪污、挪用公款一旦得逞,或用来注册公司、炒股,或用于吃喝玩乐、挥霍贻尽。 追踪这些年轻人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轨迹,可以看出他们大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不少堪称业务骨干、技术能人,但一味追求高档次生活,贪图享受,慕虚荣、好面子是他们的共性。

  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25岁的业务员邓某,参加工作不久,看到别人穿名牌、花钱如流水,他觉得自己工作辛苦却待遇很低。于是不惜铤而走险,从1995年12月至1999年6月,邓某以截留保险费不入账等手段,先后贪污公款450余万元,全部用于吃喝玩乐挥霍中。他上下班包出租车接送,后嫌桑塔纳车不气派,“潇洒”出手给司机15万元,换了一辆红旗车。

  此外,只注重专业知识学习,不学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也导致一些青年人陷入犯罪泥潭,一旦醒悟,悔之晚矣。

  23岁的某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毕某的堂兄谎称家人住院找他借公款,毕某觉得拿点钱不算什么,抓紧还上就行。后堂兄多次找其借款,他就一次次从单位拿钱出来。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先后挪用公款近200万元,再也没还上。他并不知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即构成犯罪。

  除了主观因素,年轻人职务犯罪的增多,再次给单位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敲响了警钟。从这个意义上有关人士指出,腐败其实与年龄无关。无论“59岁”、“39岁”,还是“26岁”,由于一些单位领导玩忽职守、企业规章形同虚设、监督机制疲软不力等原因,往往作案次数多、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却长时间无人查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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