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一枭:宪法:打着红旗反红旗——学法体会之三
为了全面系统地学习一下国内法,去新华书店购回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北大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的法律专业教材一套,先从万法之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教材---宪法学开始。勉强看完宪法学第一章《宪法绪论》,就实在看不下去了。不看不知道,愈看愈糊涂。教材中强辞夺理、前言不搭后语或干脆不讲理的地方一串接一串的。例如它说:"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是阶级的统治的工具,所以必然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可能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此言明确宣示宪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乃封建主义"打江山坐江山"思想的现代翻版,不但严重违反了"三个代表"理论,而且与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相违背(既使人民不指全体国民)。它后面又说"资产阶级把宪法奉为权利保障书,他们所保障的实际上只是少数有产者的权力。社会主义宪法则不是这样。社会主义宪法从本质上说是立足于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权力和利益的基础上的",这不是自我掌嘴吗。又如它刚说了,"1978年宪法在条文中恢复了监督宪法实施的字样,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在具体制度上仍然没有落实",马上又说:"宪法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
类似逻辑混乱、前后矛盾、颠三倒四之处所在多有。它处处贬低西方民主国家宪法,夸耀社会主义宪法的先进性,可仅从文字上读来就让人觉得资本主义宪法更优越进步更现代性和人性化。这与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宪法的理论作为指导"来研究宪法有关。我已很久没看过这么恶劣的垃圾书了。这种书,除了愚民欺世、误人子弟之外,毫无作用。不看也罢。
直接再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读一遍,疑惑更深起来。不是我脑袋有病,就是宪法本身有病。凭我对自己博通古今贯通中外的学识和视通万里思接千载的思想的自信,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这是一部有名无实的假冒伪劣宪法!它存在着多重不可调和的先天和后天的矛盾,即宪法文本自身的矛盾和文本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首先是宪法总纲与条文的矛盾。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宗明义就确立了国家由某某领导,这与"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又有什么实质区别?而且比封建时代都不如。因为儒家传统是承认天命可以随民意而转移的,孟子还说过"君之视臣如牛马,臣之视君如寇仇"、"闻诛一桀纣耳,未闻诛君也"等话,等于承认推翻暴君的革命有其正当合法性。
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其实说穿了就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与《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有矛盾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接受共产党的领导,究竟是党中央还是全国人大才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宪法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不就是一种超越宪法的特权?
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相矛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广大公民有没有不选"工人阶级"做领导的权力?"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没有反对"无产阶级"领导的自由?
其次是宪法与现实的矛盾,这就举不胜举啦。略举数端如下:
一、"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只有专政二字是真。工人农民早已沦为弱势群体,工人阶级领导,应为红色贵族、特权分子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实为权贵与资产联盟为基础;社会主义,实为国家资本主义、现代专制主义;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种种基本权利,大都被各种繁琐的子法和政策规定暗中取消和剥夺了。什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等,多是一些仅仅停留在纸上的美丽词汇;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际上一系列政府行为却鼓励、倡导、支持"人剥削人",而且是比资本剥削更为恶劣惨酷千万倍的不劳而获的特权剥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公共财产、国家资产成了权贵阶级口边的肥肉。改革开放二十年,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中国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说:"以基尼系数反映的居民收入总体性差距逐年拉大,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承受线",百分之八十的社会财富集中到百分之二十的人手中去了。而这百分之二十,多是权力圈中或与特权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
还有什么"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全都成了欺人的鬼话!
列宁说过,当与现实脱节时,宪法就是虚假的。可见我称现行宪法为伪宪法是有马列思想为依据的哈。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宪法是统治阶级胜利成果的总结"等落后的斗争哲学、宪法理论在作祟。社会主义宪法有"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乍一看与资本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似乎差不多,实则宵壤悬殊。西方宪法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公意至高无上,人民指的是每一个公民;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不认为主权导源于全体国民的公意。"人民"的范畴比公民要小,并非指每一个中国人,而是指一部分人,从该宪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可见,人民指的是工人阶级,至多加上农民。而工人农民作为领导阶级及其基础,也仅仅具有名义上的意义。从这一点看,现行宪法比起民国35年由国民大会通过的(即台湾地区现行宪法)来,已大退其步。《中华民国宪法》就完全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人民不能虚化和抽象化,不能成为某种堂皇的装饰,它应该包括每一个公民。人民主权和人权、法治、分权等几条原则,是每一个文明国家的宪法不可或缺的主要原则。宪法者,"限"法也,它本来是限制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私权力的最高法律,在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却成了巩固和保卫"特权"、为专制统治服务的工具,成了一小撮野心家阴谋家权贵之家借着人民的名义压公民、打着"人民"的红旗反人民的工具!宪法异化人受罪、宪法多病人多愁啊。
2003、6、18
(来源:新世纪)(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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