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水”官员自述“痛史”
1.大权在握,不甘清贫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受贿55万元,1999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七八十年代,我和常人一样,安于过着清贫的生活,全心投入事业和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分配逐步拉开,一批人脱颖而出,富裕起来。社会发生的变化,开始从各个方面影响着每一个人,我也毫不例外。党及时地反复告诫我们,绝不可以把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取代党的原则。特别要求各级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自律,这些都是我们应该牢记在心并严格遵循的。但我们也有家庭,社会变得如此五彩斑斓,尤其是我们处在领导岗位,大权在握,使我们总是处在社会变革的前沿。这种态势和环境,使意志不坚定者,逐步地发生了变化,我就是其中的一个。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他们凭借党的政策,而且是在我们的具体领导下脱颖而出,我们的素质比他们要高许多,可我们仍然过着清贫的生活,由于现行机制上不可避免的缺陷,使我们与他们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心理越来越不平衡。
掌握权力的部门不可避免地要经常面对着对等交换的场面,意志薄弱者就会被腐蚀。思想方面发生的变化逐步开始,防线逐步瓦解。由抵制、拒绝变得躲躲闪闪,由躲躲闪闪变得心存侥幸,自以为反正我没有主动去收,收了也只是个别人的事情,而且这种状况比比皆是,谁能抵挡得住。加之随着年龄的增大,开始考虑自己退休后的事,心安理得以至完全丧失了抵制力。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像我们这些当官的,也得到巨大好处。我的老伴、儿子、儿媳,全家都有较好的工作,收入不菲。而我们尽管组织上规定的待遇并不高,但实际上住房、坐车、医疗、吃饭及其他活动交往等等,绝大多数人是达不到的。组织和人民给予我们的确实很多很多。我没想到,我还会变成一个运用权力拼命攫取、拼命贪婪的人,但不容置疑,我确实在贪。有了贪欲,还能有什么自制和勇气,小贪、大贪、贪婪,唯贪用其极,这样发展谁也逃脱不了,真是后果不堪设想。
2.悲观视世,搂钱身退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原行长,受贿折合人民币295万元,491.4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年11月被判处死刑)
我目睹一部分人因土地、劳动力、生产资料等刚进入商品经济市场范畴,而先机取得或占有,并通过这些宝贵资源供求关系迅速变化而致富,从而积累起一定规模的资产走向大生产。也看到另一些人利用生产资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实行“双轨制”中依靠“关系”取得经营特权而积累财富,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有相类似之处,商品经济下的大生产要解决社会或企业的原始积累问题,初期难免有许多资源分配不公甚至出现“掠夺”行为,这种不公现象和掠夺行为诱发的腐败现象可能是经济高速发展初级阶段的“副产品”,是一种必然现象。
这种错误观念对我原有的传统信念产生了极大冲击。因为过去为之奋斗的目标是崇高的,事业是无私和公正的。假如这种资源和财富重新分配的机制是客观规律,社会将向何方发展?个人又何以立身?银行作为典型的第三产业(服务业)如何为经济服务?诸多问题在我思想上造成很大困惑。还有近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新旧经济体制矛盾从深处浮到表面,法制化运行体制尚未健全,经济领域无序发展现象比较严重,全民经商办企业(包括党政军机关)、假冒伪劣产品、侵权诈骗、非法集资、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创收分配等,社会出现了许多利益集团,特别是机关单位内部的创收分配相当普遍,似乎“法不责众”,使我对社会发展的将来认识模糊,没有在中央历次整顿治理中充分认识到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的决心,我们党和政府治理经济秩序的能力以及国家已逐步向经济有序和法制运行轨道的进步,反而动摇了政治上的信心,以至于对中国社会发展方向产生怀疑,动摇了作为党员奋斗目标的坚定性,迷失了人生方向。
我在努力工作的表面下内心极度焦虑和厌烦,开始对在这种情况下再工作十几年产生迷惘。由于对社会发展和个人今后的前景都感到深深的悲观,我逐步想退出原有的岗位和银行这个单位,也开始想如果退出银行后何去何从的问题。
如果有自己的企业,能够参与竞争,探索资产运作或资本动作这种新“游戏”,可能更能发挥潜能。在与许多私营企业老板聊天时,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搞好与我的关系,也“鼓励”我搞点自己的事业,并愿意给些资金。由于这点击中了我的要害,我默认了,收受了其中几个人的钱财,最终拜倒在金钱之下,导致了身陷囹圄的悲剧下场。
3.醉于功名,“官场”江湖
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受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1.09万元,2002年8月被判处死刑)
在我事业成长的过程中,党组织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和环境,但由于我缺少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对党的组织原则、规章制度理解不深,领会得不好,逐渐养成了骄狂、自以为是的坏作风,并被官场上阿谀奉承、不择手段的追逐名利等陋习所迷惑。这些阴暗的消极现象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逐渐萌生了一种迫切的功名欲望,还对自己的未来设计了一个所谓的发展蓝图,希望将来能成为一任封疆大吏或政府阁员。
在这种强烈的功名思想驱使下,凭借领导对我的特殊信任,利用工作之便,广泛建立密切关系,凡有求于我的人,只要认为应该帮助,即使由此给自己带来种种不利也在所不惜地尽量给予支持,根本没有想到这些事是党内制度、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认为这种所谓的豪情侠义、敢言敢为一定能在政坛上赢得一批坚定的支持者和人格上的“赞誉”,会对未来的仕途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政治上的幼稚,确实也曾使我同河北的有些省、市领导建立了颇为信任的关系,当然也有相互利用的心理。凡我认为有可能的,都积极地给予支持。
初次收受财礼时也曾有过忐忑不安,担心由此而影响前程。记得我任秘书时曾有位市领导前来汇报工作,顺便送给我两条中华烟等小礼品,想收但怕领导得知后批评,有些为难。对方已有些不悦,恰好司机进来却满不在乎地收下了,我才顺手收下。一次在北京,李国庭以我在京联系面宽,需要花钱为由,送给我5000元人民币。虽再三推辞,但在他坚持下还是收下了。可事后有所顾虑,觉得不大稳妥,于是把此事向领导做了汇报。李非常生气,流着泪说瞧不起他,并由此产生了某些看法。这两件事对我的思想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认为在当前请客送礼,应坚决拒绝,一般层次的人送礼也可以拒绝;但有一定权位或者友谊甚深的人送礼则值得考虑,因回绝后不但有可能会影响感情,而更重要的是由此可能会失去政治上的支持。收了这些人物的礼,通常情况也不会出什么大事。
4.“人情”往来,坦然纳之
慕绥新(辽宁省原副省长、沈阳市原市长,受贿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1年10月被判处死刑)
我在沈阳市任职的四年中,有180余人,其中85%以上是各级各类干部,每逢年节,大事小情,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这是一组十分可怕的数字。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这次揭露出的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送钱送物者都和我利用职权给他们单位或个人办事相关,即在进行权钱交易......通过反思,我认为,所谓“人情往来”,多年来已成为社会生活习俗的变异,成为政治生活不正常的一种补充,成为重要投资资源或投资渠道。我粗略估计,每年在上下左右干部中,这种往来大约在1亿元以上。
这种“人情往来”之所以经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因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两头保险,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二是两头害怕,即送钱的怕不收,收钱的轻易不能不收。这是由于政治生活不正常,人际关系复杂。有人要通过这种“人情往来”以消除政治危险,如我不收或返回去,就可能使矛盾明朗化、复杂化。因此我也轻易不能不收;三是几头都好,首先是名义好,逢年过节,大小事情来看望领导,送些礼,给点钱,无可非议;其次是两相情愿,改善关系,加强了解,皆大欢喜;最后大家用的都是公款,在沈阳每次“看望”领导送钱的标准约在1万元左右,如果从个人收入中支出,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根本办不到的。
5.万夫攻关,一夫弃守
丁伟斌(广东省揭阳市市委原常委兼普宁市委书记,受贿75万元、港币44万元、美金2.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十多年来,我也曾努力拒贿,并采取了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事后回赠。我试图把这些干部当做“朋友”,你送我钱物,我记住(但没有记下),到时候我就回赠你些钱物。可是,这反而给我带来更多的钱物。送你钱物,下属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一旦收到上司的馈赠,他就会受宠若惊,刻骨铭心,在下一个节日“加倍偿还”。在这种不等价的交换中,我得到了“差价”,使自己的不义之财有了新的增加。后来,这种方式我不敢用了。
第二种方式是当场拒收。每年春节、中秋,往往集中在几天里,上门送礼的人络绎不绝,你前脚走,他后脚进。我不敢对绝大部分趋炎附势、随波逐流的干部严厉训斥,只能同他们讲道理。但社会风气如此,一个还未走,另一个又上门来,相互间既心照不宣又不愿让对方知道底细。可以说,送上门来的红包中能顶回去的,还占不到百分之一二!绝大多数是你推我搡,最后他们扔下就跑,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
第三种方式是事后退回。我见一些信封太厚、分量太重的,便单独约见这些干部,同他好好谈,劝他收回,并表示不声张出去,给他面子。如1996年8月,我到香港拜访同乡会,在深圳歇脚时,有一个普宁的干部给了我5万港元,放在我司机处。我没收下,请司机带好,回普宁后,专门约他谈了一场,也真的是退回去了。但到下一个节日,他又送上门来,还是推辞不掉。几年来,我先后能退回的也就是十多次,而且耗费精力甚大。
第四种方式是节后上缴。1995年(还是1996年?我记不准)春节,我还兼任揭阳市委宣传部长时,因为是常委,送礼的人多了,一下子使我招架不住。那个时候我比较清醒,上缴的红包款占收受的总数比例还是较高的。1996年中秋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大节日,1997年春节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在节后将一大部分红包款上缴普宁市委办公室,有一次好像是十几万人民币和一点港币,但就有了不少议论。连一些外地的老领导都说我不应上缴这么多,以免影响左邻右舍的关系。当一名领导干部要保持一点(不是完全)廉洁就是这么难。
我一个人难于撑破这张大网。我为此深深苦恼,与家人一起心惊肉跳地过日子。我也曾苦苦思索过,可就是没有为自己找到一条正确的出路。
6.孤家寡人,反成玩偶
许运鸿(原中央候补委员、宁波市委书记,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12亿元,家属受贿624万元,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于一个“班子”,特别是对于“一把手”,健全民主集中制,正常的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一个严肃、团结、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对我来讲,至少会清醒许多。然而在宁波的后两年,自己过分轻信秘书和身边的几个人,以致民主作风不如以往。班子内部、上下之间、同志之间,不同意见听不到了,不少人不愿向我直言,使我失去监督,同时也就失去了许多提醒和发现问题的机会。
由于我自身表率不好、把关不严,讲私情,导致家属、子女的“私心”膨胀,铸成大错。江东营业部、报社大楼、五州公司“出事”的根源就在这儿,社会上议论纷纷。我很清楚,因为家属子女的“掺和”,加上我的“私情”,使事情越来越糟。我满足家属子女们的要求,并为他们的朋友提供帮助,其目的就是日后这些朋友会以更大的力气去帮助家属子女,提供“实惠”。
私心、私欲一旦膨胀,后果不堪设想,我深受其害。家属子女的私欲膨胀后,他们感到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便摸透了我的脾气,不断用请、激、煽、骗等办法,让我出面为他们“服务”。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领导干部首先要管住自己,其次,才是管好配偶子女。我没有做到,自食其果。这两年我对家属子女过于放任,助长他们的优越感、特殊感。我也听到过群众议论和社会传闻,当时仅就事论事地向他们作些盘问,没有追根,更没有果断制止,只讲“亲情”,失去警觉性,放弃原则性,终成大患。他们的所作所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我应当对这些社会后果负责。
7.如梦如幻,跌倒方醒
贾永祥(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300余万元、来源不明财产98.5万元,2001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地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监督也越来越少,特别是我先后担任了几个单位的“一把手”之后,感觉好像进了“保险箱”。从那时起,我再也没遇到一次令我紧张的上级领导谈话,再也没有听到过一句同级领导的忠告,再也没收到过一封语气尖锐、来自群众的批评信。这时,我已陷入了“法律的盲区”,感到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了,比别人特殊了,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在这种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的情况下,自己的阴暗心理、道德弱点、畸形需要,就像决堤洪水一样开始泛滥了。我为什么没能及时“刹车”呢?现在想来,我当时有两种心态:一是攀比从众。我认为,办事收点礼金是人之常情,小事少弄点不算啥;二是侥幸心理。钱是人家主动送的,他不说我不说,天知地知。再说,我自以为在社会上口碑好,人缘不错,谁也不能“坏”我,更不会有什么危险。就这样,“攀比从众”使我干了坏事还心安理得;“心存侥幸”使我放心大胆搞腐败。
王乐毅(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折合145万元,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到北京工作后,我开始能自觉做到送礼不要,请客不到,并注意不与工作对象密切往来。后来由于受庸俗作风的影响,自己又没处理好“友情和原则”的关系,对老同事、老部下来找我办事时,给我带来的烟酒和土特产由不收到盛情难却地收下,逐渐发展到基层单位的领导和我分管的业务部门的同志送给我的也收下了。慢慢地,我对腐朽庸俗风气在海关系统的反映和表现,由不习惯到习以为常、熟视无睹,我在其中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海关领导已经被走私分子拉下水,他们把收受的不义之物转送给我,我也没察觉。久而久之,到底收了多少东西,都是什么东西,心中无数。我更没能认真地思考一下,他们送给我的东西,都是哪里来的?目的是什么?收下去的后果是什么?反而觉得自己群众关系好,关心的人多。经调查组清点,我才大吃一惊,直冒冷汗,几年来我收受的物品品种竟有这么多,累计起来价值这么大,搜刮了大量民脂民膏,这说明我已麻木到何种程度。
8.把控人事,人人“效忠”
李铁成(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靖宇县原县委书记,受贿140余万元,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别的县委书记怎么选人用人我不知道,反正我是这样办的:通常情况下,每次调整干部时,组织部都要先把符合条件的人进行考核,然后把被考核的人员名单和结果交给主管干部的副书记。这个过程,我们叫“端盘子”。副书记审核后,再把这个“盘子”端给我,我认可后,再“端”到常委会上去讨论,这就是按正常程序走。在这方面我绝对是按规矩办的,无论选谁用谁,我都是要走这个程序的。
但在每次干部考核之前,我会召开书记办公会,先在会上定出个“调子”。比如想把给我送礼的某个人从县里派下去提拔,或想让急于回城而给我送礼的某个乡镇干部回城,我就以他们的自身条件如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职务等等为基本标准先划出个范围,绝对不能点谁的名,而是让组织部按照“范围”下去“找人”,找到后我再按程序办。表面上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实际上是以人划线,以人定范围。对给我送礼的人,我都是用这办法进行回报的。
如果组织部门没有把我想调整的人装进“盘子”里来,我就会推翻,让他们重来。因为我是县委书记,是全县的权力核心,有最后的拍板决定权。我要是不同意,这个“盘子”就端不上常委会讨论,我不想用的人根本就没有机会用起来。
再说,主管干部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也都在经常揣摩、时刻注意着我的心思,靖宇就那么大个地方,就那么一些人,我想用谁、怎么用,他们仅从我平时对谁的表扬、对谁的批评上,也都能领会个差不多。
因此,他们基本上都能按我的意思办,根本不用点名提拔谁。要那样做的话,仅从表面上看,就违反程序了,现在哪还有那么蠢的人呐!要真是那样明目张胆,你这个县委书记干脆就别当了。
所以,这些年来,我对他们端上来的“盘子”基本是不动。因为每次端上来的“盘子”,里面盛的也都是我的意思,也就没有去动的必要。否则,他们连这一点都领会不了做不到,明知违背我的意思,我肯定要推翻的还要硬往上端,他们还能继续当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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